第三节
以扩大开放服务吸引外商投资
自贸区的改革如果说和一般区域改革有大的区分的话,就在扩大开放和对外商引进的制度创新上,毕竟我们的改革从一开始就是引进来,如今外商在国内的投资和布局都已大体平均化和规范化,下一步如何制度创新,让外商投资更加便利,进一步推进扩大开放的影响力,是自贸区改革的深意。
一、实施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制度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项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但是在我国,对外资进入目前依然实行政府审批制,这使外资企业很不适应,常常在审批过程中陷入扯皮,降低了外资进入的效率。自贸区的设立为外商投资建立负面清单制度改革铺平了道路。国家在各自贸区的方案批复中,都明确要求:探索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借鉴国际通行规则,对外商投资试行准入前国民待遇,研究制订试验区外商投资与国民待遇等不符的负面清单,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2017年国务院正式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年版》,包括天津自贸区在内的我国11个自贸试验区也已经共同启用了新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与之前相比,新版负面清单在航空、汽车等制造业领域和银行、保险服务等金融业领域均扩大了开放程度,清单内容已经缩减至百项以内。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划分为15个门类40个条目95项特别管理措施,清单对制造业领域及金融保险领域都有不同程度的放宽,清单内容已经缩减到百项以内。特别是金融保险领域对外资开放程度的放宽,对于天津自贸区来讲是一大利好。相比上一版,在制造业领域,航空制造、船舶制造、汽车制造、轨道交通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医药制造等几个领域均进一步扩大了开放;汽车制造中取消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的限制,保留了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等要求。在服务业领域,取消了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境外投资者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等限制。在租赁和商业服务业中的会计审计领域,取消了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必须具有中国国籍的限制等。
二、改革外商投资管理模式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及开放型经济体系的日益完善,外商对华投资出现新情况和新特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近年来,国家先后出台了《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完善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等规定发布后,形成了近年来对外开放工作的基本框架。2013年9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成立,在外资管理体制改革方面重点围绕“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展开试验。
此后,立足建立宽进严出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包括天津在内的4个自贸试验区继续推进外资管理制度改革,探索对外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2015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在上海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开放。对“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总结上海自贸试验区一年多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实践基础上,作了多方面改进:一是将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与企业设立或变更的登记环节脱钩,即不再以备案作为登记的前置条件;二是引入信息报告制度,区内所有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履行年度报告义务;三是细化对外商投资的监督检查要求,明确检查机关、方式、内容,以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罚措施;四是建立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在各部门之间实现备案、诚信信息的共享。为引导外商投资,维护国家安全,国务院出台了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相适应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以加强对外资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天津、广东和福建自贸试验区将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完善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还将在实施外商投资全周期监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在建立宽进严管的市场准入和监管制度上加大试验力度,探索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根据高标准国际投资和贸易规则要求,强化企业责任。今后的改革还致力于减少项目前置审批,推进网上并联审批,试行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政策,建立健全外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
三、构建对外投资合作服务平台
(一)建立对外投资“一站式”合作服务平台
搭建了一个跨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中心商务片区成立天津自贸区跨境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并被市商务委纳入天津市企业“走出去”服务联盟试点平台。平台按照“1+3+1+N”的总体架构搭建并开展运营(即打造一个投行化的政府服务体系和专业团队;聚集跨境金融服务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海外投资促进机构3类市场化服务主体;完善海外投资项目推介服务;形成若干跨境投融资综合服务案例)。平台为企业提供包括政策咨询、架构设计、目的地国推介、海外项目对接、并购咨询和财务顾问等一揽子便利化服务。平台已聚集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百余家,在融、贷、投、管等领域形成了完整的服务链条,初步打造了跨境并购的服务品牌。
天津自贸试验区已成为拉动全市对外投资的主要引擎。自贸区内企业对外投资呈现持续倍增态势,对全市增长贡献率超过90%,对外投资额占全市比重超过八成。对外投资领域向高端化方向延伸,对信息服务、融资租赁、商务咨询等行业的投资位居前列。民营企业成为对外投资主力军,占全市比重近八成。在境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天津自贸区在备案环节为三个片区开设省级权限网络端口,并将原先7个工作日办理时限缩短到3个工作日;在境外投资服务体系创新方面,天津自贸区在中心商务片区启动了“走出去”服务联盟试点工作;在支持政策创新方面,天津自贸区设立了“走出去”政治风险统保平台,海外风险承保费由政府资助一部分、金融机构优惠一部分、企业自付一部分。“走出去”一直是国家对天津自贸区赋予的重任,中国人民银行出台支持天津自贸区的“金改30条”,在支持对外投资发展方面提出了8项创新政策措施,其中,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工作或居住的境内个人开展个人直接投资项下跨境人民币业务、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业务等5项政策已经落地。
(二)加强对外投资合作管理服务
天津自贸区对外投资领域正在向高端化方向延伸,对信息服务、融资租赁、商务咨询等行业的投资位居前列,区内企业“走出去”以获取技术、品牌和市场份额为目的的海外并购占比近80%,正在形成以获取市场、资源、品牌、技术等为目标驱动的对外投资格局。
打造了一批专业化的跨境投资服务团队。自贸区范围内按照政府服务投行化和专业化的标准成立了基金服务团队、跨境投融资服务团队,研究并完善跨境投融资政策体系与资金进出境路径,并在一级市场投资(ODI)、二级市场投资(QDLP)、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等领域形成典型操作案例。按照“政策、业务、渠道、服务、案例”的思路对跨境并购进行全流程分解,与跨境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团队合作,逐步打造形成全流程、全要素的跨境服务体系。
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合作网络和协作机制。与国内外各类机构合作,搭建完整的服务网络体系。一是加强与卢森堡、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国际离岸金融中心的对接及延伸服务,提高海外投资便捷度;二是加强与香港、新加坡等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热门目的地的金融服务机构的合作,提升海外投资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三是加强与海外投促机构、境外投资基金、国际投行及境外精品投行等的合作,组织海外投资项目对接活动,实现资金端和资产端的有效对接。
通过天津自贸区跨境投资便利政策,已经在ODI、QDLP、美元投资、人民币投资等领域形成完整的操作路径。投资领域涉及房地产、商务服务业、批发零售业、航空运输业、石油与天然气开采业、互联网与信息服务业等多个行业,并已形成直接购汇出境并购、购汇出境并购拆红筹、跨境人民币海外并购、收购境外股东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利用QDLP试点完成海外二级市场投资、赴海外新设公司等多种操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