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望中的思考
——对天津市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稳定、完善、发展的回顾
改革开放40年,我市广大农村发生了历史性的巨大变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天津市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长期稳定不变,而且不断完善发展。党的强农惠农政策的力度不断强化,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设施农业加快推进,农副产品供应日益丰富,农民收入大幅度提高,大大推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广大农村翻天覆地的变化,根源于党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根源于天津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根源于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的首创精神。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大部分时间从事农村政策研究和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我庆幸自己能够有较多的时间深入农村基层,进入农村改革发展的大课堂,接受教育汲取营养。多年的农村工作实践让我体会最深的是不断深化农村改革,是农村发展的动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是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根本保证。
一、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必须长期稳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天津农村先后落实了各种不同形式的责任制。由穷队、一般队迅速向富队、田园队、高产队扩展,从单一种植业向林、牧、副、渔、工各行业发展。联产承包责任制遍及农村各个领域。山区的林果业、牧业、社队企业以及集体的坑塘大都承包给社员。截至1983年年底,全市98%的村、97.2%的土地落实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生产关系的变革使人们从“一大二公”的思想禁锢中解放出来,冲破了“大帮轰”“大锅饭”和平均主义。不仅打破了过去那种“集中劳动、统一管理、统一分配”的旧模式,也冲开了以农为本、“以粮为纲”传统农业的圈子,出现了经济形式、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多样化的农村经济新格局。改革开放40年来,在党的农村政策的引领下,天津农村实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使用权和所有权分离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稳定中完善,在完善中更加稳定和发展。
(一)全面理解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处理好家庭承包经营与农业现代化的关系
长期以来,家庭承包经营被人们看作分田单干、个体经济,把它和集体统一经营分割对立起来,排除在集体经济之外。一些同志认为,家庭承包经营只适合经济落后地区和边远山区,只有把家庭承包经营变为集体统一经营才能使农村摆脱贫困;还有些同志看到家庭承包经营出现某些局限,就把农村存在的各种问题归咎于家庭经营承包制,甚至把它看作农村经济发展的“障碍”,认为它只适应落后生产力,只能在改革初期实行,发展现代化商品生产就不行了;也有人主张废除双层经营体制的提法,实行土地私有制。要澄清转变这些模糊认识和误解必须全面理解双层经营体制的内涵。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阐明了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它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基础。有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又有统一经营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支撑,才构成了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种双层经营体制,既可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又能充分发挥集体的优越性。把集体的土地承包到户,实行双层经营,这本身就是农村集体经济最有效的实现形式。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与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并不矛盾。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合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而且也能适应采取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多年来,农村的实践证明,家庭经营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不存在生产力提高以后就要改变家庭经营的问题。生产力水平的高低和生产方式、经营方式不能混为一谈,在不改变农户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通过贸工农一体化、产业化经营来实现农业的专业化、社会化,使农户的分散经营纳入社会化大生产的轨道,这正是我们天津农业实现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途径。
(二)正确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的地位作用,处理好家庭承包经营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关系
农村改革初期,由于思想准备不足、缺乏经验,对“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宜统则统、宜分则分、统分结合”等理解不全面,各取所需。一些地方只剩下一个“分”字,该分的分,不该分的也分;“交了国家的,剩下全是自己的,就是不留集体的”。致使一些村队将多年集聚的公共积累平分到户,集体经济薄弱,发展滞后。一些同志对巩固壮大集体经济产生了动摇,甚至有人说“国营不如集体,集体不如私有”。针对这种情况,邓小平早在1980年就坚定地指出“我们总的方向是发展集体经济”。1992年他又进一步提出“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集约化”。1996年6月,江泽民在河南考察时指出:“在巩固农户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好集体统一经营层次,从而为不断提高农户承包经营的水平提供有力的服务和支持,这是当前农村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他还说:“我们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基础上的家庭承包经营,一条是不搞私有,一条是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这就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
实践证明,新中国成立以来,广大农民积累起来的集体资产和大规模的农田基础设施,为家庭经营能量的释放奠定了重要的物质基础。农民收入水平与集体经济实力和经济发展水平成正比。绝大多数农民需要“以工补农”,需要依靠集体的生产资料获取收入。正如一些基层干部所说“家庭经营的基础,需要统一经营的实力”,集体经济在服务和支持家庭承包经营方面,提供了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具有其他所有制经济不可比拟的优越性。只有真正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的地位作用,真正理解双层经营体制是统分一体、相互依托、相互包容、相得益彰的,才能真正做到坚持党在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
二、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发展社会化服务,是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关键
(一)以改革创新的思路改造和提高集体统一经营层次的功能
随着农业现代化和市场化的推进,在坚持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中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一是分散经营规模小、效能低、产品竞争力差;二是分散经营的农户远离市场,信息不灵,难于形成商品优势;三是生产单一的初级产品很难做到产品增值和农民增收。这些情况表明,改革初期的双层经营体制与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存在着不相适应的地方。而这种不适应,虽然表现在家庭经营层次中,其根源、症结却在集体经营层次上。一些地区集体经济缺乏实力,造成集体经营层次的缺位或错位。正是由于集体经营层次的水平低,分散经营的缺陷才显得更加突出。因此,要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必须改造和提高集体统一经营层次的功能。当然完善“统”的功能,增强集体经济实力,必须有改革创新的思路,决不能再“归大堆”、吃“大锅饭”,再单一地从农民承包土地上做文章。要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实现形式,拓宽新的发展门路,培养新的增长点。如开发新的农业资源,管好盘活集体资产,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创办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龙头组织等。依靠生产的发展和自身积累逐步壮大集体经济实力。
(二)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为广大农民服务的水平
从1987年起,天津农村就把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作为完善双层经营体制的核心内容。它经历了一个由自发到自觉,由不健全到健全的过程。服务组织由小变大,由临时到固定,由单一到综合,由补贴型到实体化,不断发展完善。改革初期只能做到“几统一”,比如统一规划、统一作物布局、统一排灌、统一农田基本建设、统一防治病虫害等,服务功能只限于把农民需要的买进来,把部分农产品卖出去,对农民办不了、办不好的简单事情提供一些方便。
20世纪90年代,天津市初步建成农机、水利、植保、生产资料供应,蔬菜、禽蛋、生猪产销等服务体系,帮助广大农户不同程度地解决了种养生产和流通中的主要困难。到2000年年底,社会化服务组织体系初具规模,全市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到4万余个,呈现出国家经济技术部门、乡村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经济(技术)组织、龙头企业、个体私营等多主体办服务的良好发展态势。基础性服务基本满足农民需要,特别是农机服务和水利服务基本普及。订单契约服务受到普遍欢迎,民营专业技术协会和经纪人队伍发展迅速。他们帮助农民攻克种养业的技术难题,实现了生产和销售的衔接,降低了生产的风险,提高了经营效益。
天津农村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重点,进一步提升了农村服务业水平。在服务结构上打破了单一滞后的服务体系和运转机制,建立一个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元化服务体系,提高了组织化程度和进入市场的能力。一是改造和拓宽了农村集体服务组织的功能,充分发挥农村集体服务组织覆盖面广、综合性强、服务成本低的特点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二是积极培育各类民营组织。民营组织机制灵活,效益较高,发展潜力大,在服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三是完善提高了政府经济技术部门的服务功能,重点搞好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和政策法律服务。在服务内容上变单一型的种养业服务和产中服务为复合型的综合服务;由过去只重耕种浇收等少数生产环节的传统型服务,转变为贯穿于产前、产中、产后诸环节的一体化、系列化,农产品生产、加工、保鲜、包装、销售有机结合的现代服务业,特别突出了科技、法律、中介、金融、保险等方面的服务,大大提高了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三)农业产业化的兴起,把千家万户的农民带入大市场
天津已建成一批规模较大、水平较高、辐射带动力较强的龙头企业、龙头组织和一批种养基地和公司。他们在全市农业产业化中充分发挥了龙头桥梁和纽带作用。这些龙头企业带着资金、技术、人才、信息和知识,采用“公司+基地+农户”的形式,与广大农民建立了紧密的利益关系。在共同的产业化经营中,一方面,他们抓农产品优质化生产,引进了优良品种,组织技术培训,增加技术含量,使农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另一方面,他们凭着企业的实力,带动了农产品的精加工、深加工,实现了农产品增值的目标。这种经营方式,既有科技的支撑,又有市场的保障,显著提高了农业的整体素质和效益。这种经营方式开辟了“双赢”的格局,既为企业带来了盈利,又使基地的农户同时增收。实践表明,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家庭承包经营具有很强的互补性,是对双层经营体制的完善和创新。它既不动摇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又有利于采用先进技术,大大提高了农业的专业化、商品化和现代化水平。
三、落实土地延包政策,把土地承包关系纳入法制轨道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核心内容。天津农村在第一轮承包中积累遗留下来一些问题,比如占地不均问题、预留地太多和双田制问题,特别是土地承包期短的问题。第一轮土地承包除果园、荒地开发承包期较长外,菜田、粮田真正实行15年不变的少,承包期限一般是3耀5年,甚至一年一包,造成短期行为,严重伤害了农民的积极性。
(一)不折不扣执行政策,因地制宜解决难题
1999年天津农村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坚持以中央政策为依据,以土地延包30年不变为核心,以大多数农民群众满意为标准,坚定不移地落实了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落实中坚持了三个原则:一是坚持了农民均有土地承包权的原则。在“均”字上下功夫,在确定承包资格上下功夫,切实保障了农民利益。二是坚持了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承包方案都是在广泛征求农民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三是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前提是稳定,基本上保持原来的承包关系,不破坏现有的生产力,只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调整,改变了过去那种靠行政命令几年调整一次的做法,改变了过去利用小调整提高承包费增加农民负担的做法。
在土地延包过程中,各地采取多种办法化解人地矛盾,因地制宜地解决难题。有些人多地少,第二、三产业发达,农业比重较小,集体经济实力比较强的地区,则采取经济补偿的办法,动账不动地的办法;有些人少地多、靠农业维持基本生活来源,就业渠道少的地区,采取调地的方法或让承包人开发治理“四荒”地作为后备资源;有些第一、二、三产业发展比较均衡,农民既离不开土地,又不完全依赖土地的地区,用反租倒包的方式,用委托转包的方式,解决了农户土地承包权和原来大户承包合同没到期的矛盾,稳定了原来的承包格局。
(二)把土地承包关系和土地管理纳入法制轨道
土地延包工作结束后,仍然有一些问题不容忽视:承包合同不够完善,以包代管的倾向还存在;土地延包办法和农业发展规划相脱节,不利于长远建设目标实现等。要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就一定要把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法律化。回顾土改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的大包干,我们可以看到两个问题:一是土地的变革工作,主要靠行政手段来推动。二是没有建立起一个稳定的土地制度,土地承包关系没有法律化、制度化。所以才出现土地承包关系难以稳定,农民的土地权益常常受到侵害。土地问题成了农村矛盾的焦点,对农村改革发展形成一种制约。应该说1999年落实延包政策已经突出了依法推进的特点,依法制定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依法通过延包方案,依法签订合同、建立档案,保证了延包的顺利进行。在这个基础上要进一步加强承包合同的管理,维护承包合同的严肃性。注意规范承包合同文本,做到内容全面、文字严谨、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严格规范各种利益主体的权责利,减少各种纠纷。更重要的是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法律化是调动农民积极性、影响农民对土地进行长期投入的关键因素。要赋予农民长期的土地使用权,就必须有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包括确定农村集体土地的产权主体及其权利义务;明确规范家庭承包经营的责权利;确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和广度;规范土地的合理流转;规范所有者和经营者行为等。有了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律法规,所有者、经营者的利益才能真正得到保护。
四、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势在必行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小城镇建设的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日趋活跃。在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势在必行。很长一段时间农地流转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认识上有误区。有些镇村干部担心土地流转会影响土地延包30年不变政策的落实,畏难情绪很大。也有些同志则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和承包经营权流转对立起来,认为30年不变是土地流转和集中的障碍,只有彻底打破家庭经营才会解决农村土地市场的建立,才能推进农村产业化和规模经营。他们说:“早知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如不搞延包30年,延包政策落实得越好,农地流转工作难度越大。”这些看法显然是对党在农村政策的误解。二是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操作难度大。部分乡镇农地流转程序不规范,手续不健全,流转的随意性大。由于指导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政策、法规缺乏,各地只能“摸着石头过河”,对农地流转中产生的矛盾和纠纷,处理起来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农地流转双方(或三方)的权利、义务怎么明确,其利益补偿关系如何协调,转包转让价格根据什么确定,都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农地流转合同的鉴证、仲裁主体不明确,不便于农地流转的规范运作。
(一)认清农地流转的必然趋势
首先要重温邓小平“两个飞跃”的理论。1990年他曾明确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
其次要明白建立农地流转机制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题中应有之义。中央比较集中规定土地政策的文件:1984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土地承包期15年不变,同时规定土地使用权向种田能手集中。1993年中央11号文件提出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并明确指出,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允许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1995年1月,国务院发文要求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1997年关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对土地流转作出了若干具体规定。2001年中央18号文件明确指出,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保护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追上三十年”。总之,中央强调的是要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同时鼓励农民在承包期内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用法律保障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权是农地流转的基础。但稳定并不等于凝固化,因为制度稳定的前提是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程度。如果不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最终将会危及制度的稳定。
再次要认清建立农地流转机制是必然的趋势。实际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直在进行。从1986年开始,城郊接合部就有“异地承包”。1987年年底,我市农村实行土地规模经营的单位已达82300个,经营土地面积8.3万公顷,占全市集体耕地面积19%。1990年年底,天津市实行规模经营的土地面积达到11.5万公顷,占全市耕地面积的26.98%。近年来,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明显加快,流转范围扩展,不单是在农民之间流转,而且大量的向多种所有制的农业企业流转,这是因为:第一,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第二、三产业的兴起,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城市化逐步推进,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加快。有些地方农民对土地的依存关系开始发生变化,种地已经不是他们生活的唯一依靠。第二,农业的比较效益下降。按照传统方式经营农业,土地产出率低,农民收入增长慢,种地不合算。因而,在部分地区土地粗放经营和抛荒现象严重。第三,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农村中的专业大户、科研单位、农工商企业、民营企业、外资公司等在农村成片租地开发建立农业企业的情况逐渐增多。总之,农地流转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农业比较效益低“逼”出了农地流转,资源的优化配置引发了农地流转,农业结构调整拉动了农地流转,劳动力结构的变化导致了农地流转,农村城镇化推动了农地流转。从发展的趋势看,土地承包关系一直在稳定中流动,在流动中更趋于稳定。
(二)农地流转的特点和成效
“九五”时期,由于农业结构调整,农地流转进一步加快,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从农民相互间的自发流转向组织化、有序化流转发展;口头约定发展为签订合同;无偿流转发展为有偿流转;流转时间短、规模小发展为时间长、规模大;转包形式由低层次发展为高层次。二是农地流转后的经营对象由原来的种粮大户为主,逐渐向工商企业、农业技术人员等转移;经营内容从种粮为主转向发展高效种养业。三是农业用地加速向农业示范区和专业大户集中,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规模经营。四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投资,避免了直接经营企业的市场风险,获得比较稳定的集体收益,同时改善了地区的投资环境。五是各级政府在实践中提高了认识,认为农地流转有助于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为农地流转创造了宽松的环境。
农地流转的成效是显著的:一是使土地得到充分利用。土地的有效流转使零星土地从千家万户农民手中逐渐向种田能手、专业技术人员、农业新经济组织、现代农业园区集中,优化了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了土地的使用效率和土地产出效率。二是促进了农村劳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通过农地流转,改变了部分农民“亦工亦农”“亦商亦农”的兼业化状态。解除了土地对这些农民的束缚,促进了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向城镇集聚,推动了小城镇建设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三是加速了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许多地区通过各种形式的流转,农业结构出现了“六增一减”的局面,即水产增、畜牧增、蔬菜增、瓜果增、花卉增、其他经济作物增,粮食相对减少。四是促使农民增收,集体减轻负担。基层干部、群众说农地流转“一举三得”:土地出租方从土地上脱离出来,集中精力从事第二、三产业获得更多收入,同时每年还可以从原来的承包地中得到一笔流转费。土地承租者通过土地流转取得稳定的土地经营权,解决了因土地规模小难以取得规模效益的矛盾,而且他们搞的是高效精品农业,其收入比过去传统经营收入成倍增长。村集体经济组织借助于土地集中连片、土地整理、招商引资等手段,提高了土地的利用价值,增加了经营收入和发包收入,也有力克服了过去“农民种地、集体搭钱”的弊病,集体的负担减轻了。
(三)农地流转要遵循的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要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为核心,以提高土地产出率和经济效益为目标,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坚持土地集体所有,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隶属关系和农用地用途;坚持不改变土地经营者对国家、集体所承担的义务。
第一,要坚持自愿的原则,把农地流转权真正交给农民。一些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没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关系,借农地流转之名,随意变更承包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强行集中土地、对外招商。有的地方乡村组织成为农地流转的操作主体,先将农户的承包地包给开发商,再回来找农户办理租地手续。在流转过程中,行政引导是必要的,但必须充分考虑群众的意愿,维护农民承包经营的主体地位。
第二,要坚持有偿的原则,让农户从农地流转中得到实惠。一是任何借“流转”为由搞无偿划转,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二是土地是一种不可缺少的生产要素和资本。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土地的价值决不会永远徘徊在种粮效益较低的水平上,以种植粮、棉、油亩均收入作为对农民补偿的基准价格有失公平。应根据土地的级差,按照市场的实际价格,还要加上失去土地的必要保障成本,合理确定土地流转基价。三是农地流转的收益,必须归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所有,要让农民获得比自己耕种土地更多的收益,并努力为他们创造更多的劳动就业机会。四是推进农地流转,不仅要考虑农民的眼前利益,而且要考虑农民的长远利益,考虑他们从事非农就业的不稳定性,建立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相配套的风险保障机制,逐步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基金。
第三,要坚持“三不变”的原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非农产业流转要慎之又慎。在农村城镇化过程中,为了降低用地成本,一些地区想用农地流转的办法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第二、三产业,随意改变农地用途,致使相当一部分土地以“农地流转”的方式转化为工业或其他非农用地,带来不少遗留问题。一是经济补偿不到位,二是不安置劳动力,三是社会保障不落实。农地流转中,要坚持“三不变”原则,即坚持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不变,农户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不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农地流转的本意是提高土地产出率,增加农民收入。所以农地流转要集中在农业用地范围内流转,这样有利于发展规模经济,有利于推进农业现代化。农用地向非农用地流转具有不可复垦性。当经营土地的企业经济效益下降,退出流转而耕地又难以复垦时,农民土地收益回报和长期利益保障会有一定的风险,容易引发农村不稳定因素,所以农地流转不能改变农业用途。
第四,要坚持“依法、规范”的原则,加强对农地流转的引导和管理。农地流转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政策执行。要有规范的合同,有各项保障机制。一是要建章立制。要健全严格规范的耕地保护制度,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加快制定农地流转的法规,对农地流转的原则、范围、形式、合同内容、审批程序、鉴证、调解等作出具体规定。二是要规范操作。农地流转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协商研究流转土地的位置和面积、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土地用途、各方权利和义务等。流转合同要报发包方备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鉴证。三是搞好协调服务。积极探索,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和服务中心,为流转双方牵线搭桥,提供信息沟通、法律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天津市委、市政府加快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大力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紧围绕建设京津冀绿色高档特色“菜篮子”产品供给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农产品物流中心区的“三区”定位,在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农业结构调整加快推广,在保证完成国家要求的粮食生产任务基础上,实施减粮、增菜、增林果、增水产品的“一减三增”农业结构调整。标准化绿色农业加快发展,先后实施了设施农业建设和提升工程,农业标准化体系进一步完善,农业标准化水平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农业科技支撑力度明显增强,形成了杂交粳稻、黄瓜、花椰菜、生猪、肉羊、河蟹等优势品种,生物农业产值和生产规模在全国领先。农业信息化建设步伐加快,农业物联网平台建设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我深信,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我市农村改革将更加深化完善,农村会更加繁荣富强。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的天津农业会更好、更快地发展,在振兴的路上创造更大的辉煌。
(本文作者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原天津市委农村工委副书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