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扩权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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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天津市国有企业从无到有并逐步确立了在全市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同时,由于历史原因,到改革开放初,天津市国有企业呈现以下特点:老企业多,技术改造任务重;加工企业多,受原材料和能源的制约大;指令性计划比例大,企业自主经营程度差,企业缺乏活力。鉴于我国经济管理体制权力过于集中的这一严重缺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应该有计划地大胆下放,让地方和工农业企业在国家统一计划的指导下有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1979—1980年,天津国有企业开始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工作。
1979年4月,天津漆包线厂和衬衣厂分别采取利润增长分成、全额利润留成的办法进行企业改革试点,拉开天津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序幕。5月25日,国家经委等部门确定天津动力机厂、天津自行车厂等8个企业为第一批国家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实行利润留成,变过去按“人头”留利为按利润额留利,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为指导全国搞好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扩大国营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的规定》《关于开征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税的暂行规定》《关于提高国营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改进折旧费使用办法的暂行规定》《关于国有工业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额信贷的暂行规定》5个文件。根据这些规定,天津市确定,有盈利的国有工业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留用部分利润,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并积极组织对部分企业实行不同利润留成办法的试点。这种利润留成的办法得到了企业的拥护,到1979年年底,全市60%的国营工业企业实行了这种办法。当年试点企业的效益得到显著提高。全市工业企业产值同比增长9.28%,试点企业增长12.2%;全市工业企业实现利润增长13.8%,试点企业增长34%。
1980年,扩权改革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改革方式更加科学。9月,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国家经委《关于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工作情况和今后意见的报告》。报告对一年多来扩权改革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一些改进办法,主要包括:积极进行企业独立核算、国家征税、自负盈亏的试点;赋予试点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拥有更大的自主权,企业对留成资金的使用有充分自主权等。根据报告精神,天津改进了利润留成形式,即把利润全额留成形式改为基数利润留利加增长利润分成,并在留成比例里根据行业性质的不同增加了按利润总额1%~3%的新产品试制基金。基数留成加增长分成,就是企业的基数留成比例乘上年的上缴利润额,而不是当年的实现利润;当年利润比上年利润增加部分加提20%作为增加的留利。通过这些调整,鼓励企业提高自身经济效益,提高那些基础好、利润多、用人少,但留成比例过低的企业的改革动力问题。
1979—1980年,为期两年的扩大企业自主权改革试点工作,为后来的扩权改革提供了初步经验。
(二)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制
工业经济责任制,是在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也是扩权改革的继续和深入。为提高企业效益、适应完成国家财政任务的现实需要,1981年4月,国家明确提出建立和实行经济责任制的要求。9月,国家经委和国务院体改办下达《关于实行工业经济责任制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工业经济责任制的内容和应遵循的原则。经济责任制是在国家计划指导下,以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的,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它要求政府、企业、车间、班组和职工,层层明确对国家应负的经济责任,建立健全企业的生产、技术、经营管理制度,为国家提供更多的产品和积累;要求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要求进一步扩大企业自主权。
为探索完善实行企业经济责任制的有效形式,1981年9月,天津市召开工交系统座谈会,对下一步如何使经济责任制健康发展做了安排,提出进一步完善利润留成或利润包干的形式,总结推广企业内部再分配各种类型典型经验。在过去两年对企业扩权实行利润留成的基础上,1981年,天津对各工业局和公司实行了利润包干、增收分成的办法,对纺织、冶金两个局实行全额留成。1982年探索实行全额分成为主的责任制。在推行经济责任制中,支持企业加强内部基础性管理工作,鼓励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整顿企业生产秩序,指导全市工业企业推广学习首钢企业内部岗位经济责任制经验,探索和完善行之有效的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到1982年,全市大多数企业建立了以“包、保、核”
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
经济责任制的推广取得了显著的成绩。通过全面推行经济责任制,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了增产增收,提高了企业效益,保障了国家财政需要;促进了企业整顿,企业的经营管理得到改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平均主义问题,使按劳分配原则得到进一步贯彻。但是经济责任制改革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经济责任制中的分配办法是基于利润,企业有利润得分成,利润少可以通过调整计划利润指标、剔除客观因素等方式参与分成,企业发生亏损时不承担相应责任,企业的责权利没有紧密结合。在处理国家与企业关系时,企业往往过多强调自身利益,企业内部的经济责任制落实不够,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问题难以得到完全解决。
(三)两步利改税的探索
从1980年开始,国家开始在部分企业中试点以利代税,取得比较好的效果。试点企业实现利润和上缴税收的增长显著超过总产值和销售收入的增长。试点效果证明,把企业上缴利润改为纳税形式,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比上缴利润更加稳定有效,也能更加有效地解决企业依附于国家的“大锅饭”问题。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报告和《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为稳妥推进改革,国家采取了分步进行的办法。1983年开始进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1984年实行第二步利改税改革。
根据国务院有关精神,天津探索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改革,推行利税并存制度。提出,凡有盈利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以1982年利润总额为计税额,实现利润均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企业缴纳所得税后利润,再减去1982年企业留利,剩余利润采用调节税上缴;企业下一年利润增长部分,调节税减征60%。对全民“三小”(即利润在3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在300万元以下,人数在300人以下)企业,免征调节税,剩余利润较多的要缴纳一定比例的承包费。1983年天津市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工业企业有619户,占工业企业总数的84.67%。其中,实行调节税的大中型企业537户,占工业企业总数的73.46%;全民小型企业82户,占工业企业总数的11.21%。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的同时,对技术改造任务比较大的天津无线电联合公司、天津计算机公司实行了上缴利润递增包干;对天津汽车公司实行了上缴利润定额包干,增长利润五五分成;对天津手表厂等企业继续实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
天津第一步利改税实践证明,利改税比利润留成、利润包干等办法有显著改进。它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纳入制度化轨道,更加稳定地保障了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兼顾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规定了国家得大头、企业中头、个人小头的分配结构;扩大了企业财权。1983年,实行第一步利改税企业,全年实现利润18亿,其中上缴所得税、调节税12.9亿,占71.7%;企业留利3.4亿,占18.39%;职工福利与奖金1.8亿,占10%。同时,第一步利改税也存在明显不足。利税并行的办法,不能真正体现企业的盈亏责任制;由于价格体系的不合理,行业间、企业间利润水平悬殊,第一步利改税未能有效起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企业所得税和税后利润分配,仍是按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的,难以有效制约“条条、块块”因自身利益对企业进行不必要的行政干预。
为克服第一步利改税的不足,进一步完善税制,更好地调节国家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和增长的同时,让企业获得更大自主权,发挥企业活力,国务院决定于1984年10月,试行第二步利改税。第二步利改税的基本内容是:由利税并存过渡到以税代利,将国营企业应当上缴国家财政的利润按11个税种向国家缴税,税后利润由企业自行安排。主要办法是:国营大中型企业按5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然后按照企业的不同差别缴纳调节税;对国营小型企业按新的8级超额累进税缴纳所得税;开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车船使用税。
1984年7月起,天津市对小型国有企业陆续实施第二步利改税工作。7月,对二轻局的26户小型国有企业放开改革;10月前,其他各工业局的161户小型国有工业企业放开改革。10月1日起,全市工业企业除天津汽车公司、天津无线电联合公司、天津计算机公司继续实行利润包干外,其他所有企业一律实行第二步利改税。
第二步利改税通过增加税种,调整税目、税率,实行多次调节,对于促进价格体系、劳动工资制度和分配关系的调整、改革,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起了很大作用;缓解了价格体系不合理带来的企业竞争矛盾,使企业在利润悬殊状况有所改善的情况下展开竞争;同时,企业不再按行政隶属关系上缴利润,有利于合理解决“条条”与“块块”、中央与地方的经济关系。但第二步利改税依然有明显的缺陷和局限。从本质上看,利改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政企分开以及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的问题。实践中,由于把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放在首要位置,所得税税率定得过高,严重影响企业的积极性。在利改税难以进一步推行的情况下,企业改革的重点逐步由利改税转向实行以承包为重点的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
(四)由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到试行厂长负责制
改革开放初期,国有企业领导制度废除“文化大革命”时期革命委员会党政合一的领导体制,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但这一企业领导体制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推进,这一企业领导体制的弊端凸显出来。在企业内部,党政不分,职责不清,多头领导,责权分离现象严重存在,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成为制约企业发展的重要内部因素。1984年6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搞好国营工业企业领导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国营工业企业法》的要求,天津成为首批6个厂长负责制试点城市之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天津市选取领导班子得力、生产情况正常的天津棉纺一厂、天津自行车厂、天津油漆厂、天津集装箱公司等21个工业企业(后来扩大到24个企业)进行改革工厂领导体制的试点。试点为期5个月,通过学习文件,研究落实试点方案,对实现党委、行政、工会三加强推动企业改革,探索厂长负责制进行试验改革。通过改革,企业的厂长(经理)、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三个权力主体中,厂长(经理)对企业的经营权得到提升,厂长全面负责企业经营,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经试点验收评估,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做到党、政、群三加强,工作效率、企业素质、经济效益三提高。试点工作为1985年开始的扩大厂长负责制积累了经验。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强调要逐步实行厂长负责制,天津市在1984年试点顺利完成后,根据中央加快推行厂长负责制精神和天津国企改革需要,市委、市政府决定于1985年加快推进厂长负责制。随后,厂长负责制改革分期分批在全市国有企业进行探索。
这一阶段,主要探索了对国企经营层面的改革,目的是使国企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四自”经济实体。实践证明,这些改革对于明确国有企业主体地位,提高企业自主性和积极性有一定的作用,但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弊病,它为此后全面推行厂长负责制和进行股份制改革提供了一定的经验鉴戒,是探索国企改革有效途径的必经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