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主体性与集体性
艺术的确不是人类主体的复制品,而是比其创造者更为广大的东西;艺术时常达到这样一种程度,即:艺术家对自己在作品中予以对象化的东西来说,只是一个空壳。同样,必须承认,目前没有一件艺术品,可在主体不将自身存在注入作品的情况下完成。作为艺术推理法,并非由主体来裁定自己是否想要详细说明自己是作为判断问题还是专断意志问题。主体详细说明自己是预先规定的。这将迫使作为精神实质的艺术让主体来调解客观的建构过程。如此一来,艺术中的主体性便成为客观性的组成部分。毋庸置疑,对艺术来说,不可或缺的模仿契机是普遍的,但为了获得这一契机,艺术就得通过单独主体,通过具有不能简化的个性的主体。虽然艺术归根到底可谓一种行为方式( Verhalten ),但不能将其与表现方式完全割裂开来,而这种表现方式反过来又以主体为先决条件。
向推而知之的普遍性发展的进程,在艺术领域里也有与其类似的东西。通过这一进程,被政治化了的和具有反思能力的人类,指望能够摆脱遭受原子弹轰炸的威胁和虚弱无力的存在状态。然而,艺术中的相同发展,是对他律性一方的扬弃。艺术家若想使自己的产品超越自身的偶然存在,他(不同于推理思维者)必将为此付出代价,即:他不能有意识地超越自己与客观性所强加的局限。如果社会的原子论结构发生变化,那艺术就不会非得牺牲其社会理式(即:殊相何以可能)以换取社会普遍性。只要共相与殊相背道而驰,那就没有自由可言。假如有自由的话,那就会赋予殊相一种主权,目前这种主权只能在艺术领域里四处搜集,而且是以看似自相矛盾的表象,出现在艺术家那些以怪异方式迫使人们嫌恶的作品之中。
从巨大的集体压力角度来看,我认为坚持艺术经由主体的管路,并非是想为其戴上某种主观主义的面纱。相反,艺术的自为存在,也是集体进步的自为存在与摆脱奴役的自为存在的所在地。每一独特的艺术风格,由于其模仿契机与前现代契机的存在,就会易受无意识集体力量的刺激或影响。无论主体是何等孤立,它仍能通过足够的批评反思以避免全面退化。以社会学为导向的美学思想,通常对生产力的概念漠不关心;在技术过程的至深水平上,上述思想就是主体自身。技术乃是凝冻的主体性。因此,想用听任技巧摆布的方法来界定主体性的那些产品,是注定要失败的;这些产品务必看到这一联系,务必赋予主体性以应得权益,务必借此来改正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