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开放以来支持新闻出版业税收政策的回顾
改革开放40年以来,国家为支持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政策,其过程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初步扶持阶段、加大力度阶段和持续优惠阶段。
(一)初步扶持阶段(1978—1992)
由于十年动乱使我国出版业遭受了毁灭性的摧残,出版生产力严重不足,无论是图书品种还是数量远远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为尽快恢复生产,国家给予出版业比较优惠的税收政策。从改革开放初到1982年间,我国税收制度沿用的是197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税条例》。其中规定出版社、报社和杂志社免纳工商税,新华书店和印刷厂分别按3%和5%缴纳工商税。
从1983年开始,为调动和激发企业发展生产的积极性,国家调整了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行了两次税利分流改革,于1983年对国营企业实行了第一步“利改税”,形成“税利并存模式”;于1984年推行了第二步“利改税”,由“税利并存”逐步过渡到完全的“以税代利”,并全面改革了工商税收制度,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其他税种相结合的复合税制体系。在这一体系中,从事出版行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建筑税(1991年起改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土地使用税、关税以及教育附加费、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等14种税费。
在这一背景下,从1983年1月起,全国文化出版系统(含中央和地方出版、印刷、发行、物资等单位)将企业上缴的利润改为缴纳所得税,税率为35%,低于国营大中型企业55%的税率。1987年以后,出版单位推行了各种形式的放权承包,承包期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在23%—25%之间。
关于国营企业缴纳营业税的税率,一般在3%—15%之间。而对出版社实行了税率1.5%的优惠政策,对新华书店批发按照购销差额的10%税率征收,零售按照3%税率征收。从1990年9月1日到1991年12月31日,国家还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实行了减半征收营业税和对8个少数民族自治区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
随后,国家又将上述减免政策延至1993年12月31日。
增值税是以商品法定增值额为计税依据,从1979年开征,税率在12%—30%之间。1987年7月,国家对出版物取消了产品税和部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税率为14%。从1991年1月1日到1992年12月31日,国家减征经新闻出版署认定的国家书刊印刷企业因加工费收入改征增值税后增加部分的税额。
(二)加大力度阶段(1993—2001)
进入20世纪90年代,随着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重要谈话的发表和党的十四大的召开,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入了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阶段。在这一背景下,围绕着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反映新闻出版业自身发展规律的新体制和新机制,新闻出版业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与不懈的实践。
为此,1993年3月,国家加大了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力度,国家税务局印发了《关于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号),从1993年5月1日起,一是对出版物只征收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二是对机关报刊(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老龄委,新华社,军事部门)、专为少儿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科技书刊免征增值税。除此之外,出版其他出版物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规定,由各省级、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定期减免增值税。三是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的出版物销售业务,免征营业税至“八五”期末。四是对新建出版物发行单位的出版物销售业务,自其开业之日起一年内免征营业税。五是少数民族地区的出版物销售业务,可由各省级税务局定期减免营业税。六是古旧书店销售古旧图书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国税发〔1993〕059号出台,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意义,也由此奠定了支持新闻出版业发展税收政策的基石。
1997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专门针对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等7家图书进出口公司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北京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文献、报刊及其他资料,免征了进口环节增值税。
至此,在编印发以及进口环节,新闻出版业均有税收利好政策。
(三)持续优惠阶段(2002年至今)
从2002年开始,在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大力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精神指引下,新闻出版体制改革开始破题。2003年6月,全国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确定了35个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其中有21家出版发行单位。为推动包括新闻出版业在内的文化体制改革,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200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根据这些文件的精神,从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一是对政府鼓励的新办的报业、出版、发行等文化企业,免征3年的企业所得税。二是对试点报业、出版、发行等出版集团符合规定的,可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三是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新闻出版业原来享受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四是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和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五是出版产品出口可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出版劳务出口境外收入不征营业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六是为生产重点出版产品而引进先进技术或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税法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七是从事数据库、电子出版等研发、生产、传播的出版单位,凡符合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优惠政策保障了试点单位转企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总结试点单位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文化体制改革纲领性的文件——《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新闻出版领域体制改革全面推开。由于国办发〔2003〕105号文、财税〔2005〕1号文和财税〔2005〕2号文执行期截止至2008年12月31日,为此,国家又相继印发了国办发〔2008〕114号文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9〕31号文和财税〔2009〕34号文,将政策的执行期延至2013年12月31日。同时,又增加几项优惠政策:一是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以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建税等给予适当的优惠政策。三是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5年(包括出版当年)、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1年的,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四是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2014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4〕15号),将国办发〔2008〕114号文所提及的税收优惠政策延至2018年12月31日。这些政策的延续和完善,为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全面推开和持续开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同时,为进一步促进新闻出版业的发展,2006年12月,在总结完善1993年3月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号)的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文件执行期自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文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自2007年1月1日起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增值税率由17%下调至13%。二是对机关报刊(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各级人大、政协、政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新华社,军事部门);科技出版物;专为少儿出版发行的报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书刊;在内蒙古、广西、西藏、宁夏、新疆5个自治区内批准注册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政策。三是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华书店和乌鲁木齐市新华书店销售的出版物,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四是对少数民族文字的书报刊的印刷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制作业务,国家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指定的新疆印刷企业的印刷业务,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五是对全国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对新华书店组建的发行集团或原新华书店改制而成的连锁经营企业,其县及县以下网点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之后,国家先后印发了财税〔2009〕147号文、财税〔2011〕92号文、财税〔2013〕87号和财税〔2018〕53号,将财税〔2006〕153号文的税收政策稍加调整相继予以延续,期限延至2020年12月31日,并增加了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