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家现行支持新闻出版业税收政策的分析与比较
(一)现行新闻出版业税收政策分析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支持新闻出版业税收政策,我们可以清晰地把握两条脉络:一个是支持新闻出版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另一个是支持新闻出版业改革的税收政策。前者以1993年3月国家税务局印发的《关于支持宣传文化事业的通知》(国税发〔1993〕059号)为源头,历经财税〔2006〕153号文、财税〔2009〕147号文、财税〔2011〕92号文、财税〔2013〕87号文和财税〔2018〕53号文。后者的源头是以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以及200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历经国办发〔2008〕114号文以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财税〔2009〕31号文、财税〔2009〕34号文和国办发〔2014〕15号文。
这两类税收优惠政策基本覆盖了编印发、进出口整个产业链,囊括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进口关税和房产税等主要税种。一是在增值税优惠政策方面有:出版物在出版环节,特别指定的图书、报纸、期刊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其他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指定的报纸等出版物执行增值税50%(即6.5%的税率)先征后退的政策;出版物在印刷制作环节,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和指定的新疆印刷企业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党报、党刊将其印刷业务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其他按17%征收增值税;出版物在发行环节,图书批发、零售免征增值税,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销售其他报纸、期刊增值税税率为13%;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出版产品出口实行增值税零税率。二是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有:经营性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免征企业所得税,而一般性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三是在营业税优惠政策方面有:对国家重点鼓励的出版服务出口实行营业税免税。四是在进口关税优惠政策方面有:为承担国家鼓励类文化产业项目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进口关税。五是在房产税优惠政策方面有: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经营性新闻出版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其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二)我国新闻出版税收政策与欧美出版税收政策的比较
由于欧美各国税制与我国税制有很大不同,难以做到一一对应,这里仅以出版物销售所应缴纳的增值税为例进行比较。
在美国,不管是联邦政府还是各州将出版业与其他行业一样对待,没有特别税收优惠政策的倾斜。而在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部分英联邦国家,对出版物销售实行零增值税政策。欧盟各国对出版物销售增值税的税率也不尽相同。卢森堡和爱尔兰的税率在5%(不含5%)以下;德国、爱沙尼亚、希腊、塞浦路斯、立陶宛、匈牙利、马耳他、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文尼亚和瑞典等国的税率在5%(含5%)—10%(不含10%)之间;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丹麦、拉脱维亚和奥地利等国的税率在10%(含10%)以上。还有部分欧盟国家对出版物实行双重税率。比如,比利时、西班牙、法国、波兰和芬兰等国。比利时对特殊出版物销售实行6%的税率,对其余出版物销售实行21%的税率。相比之下,我国图书销售实行零增值税政策,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爱尔兰等国一样,税率低于美国和欧盟国家;而报刊销售税率为13%,高于大多数欧盟国家。
由于各国的物价指数和居民消费指数不同,因而描述一个国家对出版业的扶持力度不仅要看对出版物或出版企业征税高低的出版税率,还有比较其标准税率与出版税率之差的税率差。税率差越大,表明政策优惠幅度越大;反之,优惠幅度越小。英国、瑞典、匈牙利、葡萄牙、罗马尼亚、希腊等国的税率差在15%(含15%)以上;德国、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斯洛文尼亚等国的税率差在10%(含10%)—15%(不含15%)之间;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亚、立陶宛、拉脱维亚等国的税率差在10%(不含10%)以下。我国增值税税率分为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零税率三档。图书批发、零售为零税率,税率差在13%—17%之间(含13%和17%),销售报刊的税率为13%,税率差在0%—4%之间(含4%)。与美国和欧洲大多数国家相比,我国图书批发、零售税收政策优惠力度很大;而报刊销售扶持力度不够,税率差低于欧盟,税负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