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廉政建设立法
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要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因此,只有加强廉政立法,才能把治理腐败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充分发挥法制在反腐倡廉中的保障作用,有效地遏制和预防腐败的滋生。
2014年10月25日,王岐山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称一定“要将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固化为制度,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认为,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的全面落实。他指出,“反腐败,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同时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使反腐败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反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同时,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事关反腐倡廉工作全局。因此,紧紧围绕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核心,抓住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充分论证,先易后难,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形成有效管用的法规制度体系。
法律至上,法大于权,有效的约束权力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就是真正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而且,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只是从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的开始阶段,远远不是过程的结束和目标的实现。依法治国,权力人必须在法制的规范之内依法行使权力。“法无授权而不得乱用”,因此,实行依法治国是与“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人治相对立的,是有效遏制腐败的重要保障。
任何廉政法律和制度,都是在一定的廉政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基础,积极吸取已有廉政理论的精华,创造性地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廉政理论。其要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是向人民负责的公仆,必须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党和国家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依法履行职责,不允许任何机关和个人有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任何人违法都应当依法惩处;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廉洁从政,严惩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治;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实际成果取信于人民;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权力沿着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运行,是防止以权谋私的根本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