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3章 |
廉政制度概述

吉登斯的结构化理论表明,制度与人类活动之间存在着互相影响与互相制约的建构关系,同理,廉政制度与公共领域的人类活动有着互相建构的作用。一方面,廉政制度是作为约束一个社会共同体内各成员的工具而建构出来的,其目的往往是实现社会成员的组织化、确保廉洁政治,从而提高公务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廉政制度是由具有特定职权的人来制定和设立的,用来迫使公职人员适应廉政现实的需要,并对其职务行为进行规范与约束。因此,廉政制度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物,在客观上要求公职人员根据相关制度的轨道运行,否则就会受到公共权力机关中负责监督制度实施的组织机构的惩处。另一方面,公共领域中人的行为对廉政制度也有着建构与影响的作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制度实施的效果和制度的创新与变迁。虽然廉政制度作为一种制度设计是客观存在的,但是公职人员作为一个具有主体能动性的个体,对廉政及其相关制度安排的理解与认知是存在差异的。公职人员个体是廉政建设的关键性因素。
本章分别介绍了透明制度、预防性人事行政制度、禁止性人事行政制度、惩戒性人事行政制度和追究性人事行政制度几大廉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