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追究性人事行政制度
由于历史原因、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之间的有些职责不够清楚、权限不够明确,出现在追究责任时相关部门互相推诿、互相扯皮的情况。因此,建立一套完整的追究性人事行政制度,才可以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官员问责制的有效推行,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制度。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
问责制的具体形式同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紧密相关。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制度和中央集权的行政体制,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因此,我国的问责制可分为政治问责和行政问责两种形式。所谓政治问责,即各级政府向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负政治责任,如果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的政策、工作不满意,可以采取质询、罢免等各种问责方式追究政府(行政首长)的责任。所谓行政问责,即政府(行政首长)具有对政府组成部门及其首长和下级政府部门及其首长、公务员的行政责任进行问责的权力。这就是所谓的异体问责和同体问责。
由于问责主要追究的是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而一般公务员很难承担这样的责任。因此,应将问责客体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规定的“领导成员”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附则第105条关于领导成员的解释,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据此,官员问责的客体主要应是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或工作机构领导班子的组成人员,主要是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
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始终是同一事物的两个面,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官员是行政权力的把持者,也是行政资源的分配者,如果官员能够不受严厉处罚地获取较多的利益,低成本、低风险地违法犯罪,那么他们利用权力换取私利的欲望就会越来越大,不法行为也将日益频繁,这势必会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因此,要规范官员行为、防止违法乱纪,必须增强官员的责任心,建立系统、完善的问责体系。在官员问责制下,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干部才会受处罚,如果官员不懂得权力的真正含义,其权力没有为民所用、所谋、所系,那就会因失责而受到责任追究。官员问责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很好地彰显了对官员责任心的这一要求,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建立实施行政问责制,有助并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在理顺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中明确政府及其行政官员应承担的责任,从而提高其依法行政水平,实现政府及其行政官员职能职责的归位、定位和正位,塑造一个守法、守责、守信、守时的当代责任政府。实施行政问责制,可以从源头上对政府及其行政官员的权力、职责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规定,防止和阻止其滥用、误用公共权力的失职行为。同时,行政问责制还弥补了国家法律上的空白,不仅对行政官员的“乱作为”要问责,对“不作为”和“无作为”也要问责,这样势必能够促进行政官员工作作风的转变,提高责任政府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