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 廉政文化的有效建构
廉政文化以崇尚廉洁、鄙弃贪腐为价值取向,将行为规范、价值理念和社会风尚融为一体,反映出人们对廉洁社会和廉洁政治的总体认识、基本理念和精神追求,是进步的文化。世界各国由于政治制度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廉政文化呈现出各自的特点。广义上讲,发达国家的廉政文化建设建立在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之上,且与“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联系在一起。从狭义上看,发达国家和一些清廉指数比较高的发展中国家廉政文化的有效建构,则是三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即廉政制度、廉政教育和廉洁风尚。
5.1.1 廉政制度是廉政文化建设的最好载体之一
廉政文化和廉政制度的内涵是统一的,廉政制度是廉政文化规范性的反映,所承载的本质就是廉政文化的内容。在学术中,有“文化是体制之母”和“制度决定文化”两种相反的论点,这本身就说明了这种内在合一性。诺思在《体制、体制变化及经济运作》一书中详细地论证了制度和文化的关系。他说制度的演变受到一些非正式的限制,它来自于我们社会生活传播的信息,而这种信息就是我们所说的文化的一部分。诺思将制度变迁的原因归结为人们主观模式或者观念的变化,同时他又用制度本身来解释主观模式的变化原因。不仅在理论上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的相互影响难以简单论证,在实际生活中,廉政制度和廉政文化对社会的影响也是很难分开的。许多廉政制度本身就是根据廉政的习惯、传统、风俗、价值观和意识形态等制定的,或者说其是制度化了的文化。廉政文化是指导和约束公民行为的价值理念,而这些指导与约束规范具体表现为廉政制度。没有廉政文化精神内核的廉政制度是不存在的,没有廉政制度规则和程序的廉政文化也是不存在的。廉政文化是廉政制度形成和得以深入人心的基础,廉政制度是廉政文化的表现形式和使廉政文化不断进步的支撑。
对文化的普遍认同以及由此形成的社会评价是廉政文化建设的关键。推行廉政文化可以通过培养典型或者开展活动的形式,但要把倡导的廉政文化渗透到管理过程,变成人们的自觉行动,则需要制度作为载体。当管理者倡导的廉政文化已经超越制度文化的水准,这种文化又在催生着新的制度。廉政文化和廉政制度交互上升、不断优化、臻于完善。
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到,廉政文化是一种思想和文化的沉淀,它的惯性和持久性较强,而廉政制度是人为主观设定的,灵活性较强。因此,若廉政制度是由已有的廉政文化发展而自行进行的制度变迁,则廉政文化与廉政制度的兼容性较强。相反的,如果廉政制度是脱离现实廉政文化而外在强加的,那两者兼容性较弱,协同效应将大大下降。比如,越南2007年3月颁布了官员财产申报法令,但越南国内贿赂成风,从地方小官员到中央利益集团联合抵制,百姓也没有形成强烈的反腐败意识,以至于政策完全无法推行。因此,在处理两者的关系时,我们还是应该以廉政文化为本,根据病症适当下药,治标治本两手抓。
5.1.2 廉政教育催生廉政文化
美国公共行政学者怀特曾说:“公务员之间具有的伦理与道德观念决定着其内部与外部的一般关系。”公职人员作为职业性代表公民,是国家廉政建设体系中的重要对象,其廉洁性事关整个国家廉政建设的成败。因此,公众对政府持有的负面评价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公职人员的伦理道德失范。正如美国参议员道格拉斯所说:“我们认为比改进机构更为重要的是需要建立一套更为深刻的道德观……我们看到的政府的失误常常是我们自己道德失误的反映……所有这些可能都是在提醒我们,我们不仅要帮助改革政府,而且要帮助改革我们自己。”往往当政府的不道德行为增加时,公众对于政府和政治的尊重程度就会降低,公众心目中政府的合法性也会随之下降。因此,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是十分重要的,一般有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监督途径。外部控制指法律、组织制度及规章等。然而,上级对公职人员行动范围的监督有限,不足以涵盖行政所遇到的所有情形和突发事件,所以公职人员行为失范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因此,政府组织开始诉诸公职人员的内部控制,即公职人员的义务、责任、纪律、权力服从关系、合理的行政程序、技术规范、价值观和信仰等。公务员个人只有被深深内化之后,才能保证其行为既与政府的组织目标之间保持和谐,又与民主社会中的公民义务之间保持一致。加强对公职人员的道德培训与廉政教育,使社会公正、责任、效率、回应性这些价值理念内化到其行政行为中,从而减少政府行为的失范现象,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
廉政教育,是指一个社会或阶级根据一定的社会政治要求和受教育者的廉政认知水平,通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多形式感化、教化活动,对受教育者施加身心影响,以提高受教育者对廉洁从政的认识,并将廉洁意识转化为实际廉政行为的过程。廉政文化与廉政教育是紧密联系的。简单来说,廉政教育是一种以廉政为内容的文化活动。廉政教育作为一种模仿、示范传习活动,是传播廉政文化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文化活动的构成,其目的是形成并发展廉政文化。因此可以说,廉政文化是本质性的,是廉政教育之根本;廉政教育是廉政文化的表现形式,是廉政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相互作用关系上,廉政教育以廉政文化为资源,廉政教育也受廉政文化环境的影响和约束,廉政教育也催生培育着廉政文化。通过廉政教育提升公职人员的廉洁素质与廉政能力,是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第一个环节,是促进良好行政氛围形成的重要途径,也是减少和解决腐败问题高效而非经济的手段,是促进国家廉政建设的重要途径。正确的廉政教育观是广大公职人员增强反腐免疫力,提升是非辨别力的强大武器。
5.1.3 廉洁风尚是廉政文化建设的根基
廉政文化是以廉政为内容的文化,其主要特征是主体的大众性,集中表现为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廉政氛围,以健康向上的廉政文化充实社会公众的精神世界。虽然廉政文化建设的主要对象是权力的执掌者,但主体仍应当是社会大众。廉政文化的发展是渗透的、潜移默化的,是在社会大众的共同参与、共同推动下经过长期沉淀形成的。良好的道德观念、行为规范的养成与坚持是动态积累、由量变到质变的发展过程。在“崇廉忌贪”的风尚中,人们习惯于通过脚踏实地的劳动去创造财富,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利益,而不愿意投机取巧,通过歪门邪道达到目的。在人类文化学家泰勒看来,“文化可以使一个人因为某些食物被文化打上不洁净的烙印而饿死,尽管该食物的营养对一个人是有效的。文化可以使一个人为了扫除污点而剖腹或者枪杀自己。文化的力量大于生死。”
美国著名文化学家鲁思·本尼迪克特,曾应美国政府邀约写下一本专门论述日本文化和民族精神的佳作——《菊与刀》。在这本书当中,他将西方文化定义为“罪”的文化,而将日本文化定义为“耻”的文化。
他说,西方文化是基督教主导的文化。而基督教的教义告诉人们:人的祖先亚当和夏娃偷吃了伊甸园的禁果所以被上帝赶出了伊甸园,他们子孙万代都得为这个原罪付出代价。因此,人不仅是恶的,也是有罪的,必须通过永世的劳作和忏悔才能得到救赎。罪感文化的社会在解决灵与肉、人与我的关系上有自己的特点。正如本尼迪克特所指出的:“犯了罪的人可以通过坦白罪行而减轻内心重负。坦白这种手段已运用于世俗的心理治疗,许多宗教团体也运用,虽然这两者在其他方面很少有共同之处。”也就是说,在罪感文化的社会当中,人们不仅容易接受一种旨在约束人、监督人的制度,而且也容易心平气和地接受他人的监督与批评,以寻求心灵的解脱。而在日本文化当中,“耻辱”主要来自对社会主流价值的背离和反叛,从而变得为世人所不容。如果说西方的“赎罪”是通过个人面对上帝时的忏悔来完成的,那么,日本文化意义上的“雪耻”,则是通过外在的清除名誉上的污点来实现的。当一个日本人犯下罪行时,他难以承受的不是罪恶引起的自责,而是罪行带来的耻辱。如果一个政府官员犯了贪污罪,当警察厅将他押上刑车时,一般都会在他头上戴上黑套,并且一定会将他的领带卸去。这样做是为了防止他不堪忍受耻辱而自杀。在日本,对“耻”的畏惧要远远超过对“罪”的恐惧,因为日本人把名誉和尊严看得重于生命。“耻感”文化是日本廉政文化的核心,使公职人员不敢贪也不想贪。
廉政文化必须通过教育来征服社会公众。在廉政文化建设过程中,开展以清正廉洁为核心的公众教育,促进公众对廉政价值的接受和认同,从而培育“崇廉尚廉”的社会风尚。通过廉洁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地位观、权力观、利益观,把廉洁从政、廉洁从业、廉洁为人的观念落实到社会实践过程中,逐渐消除对腐败的冷漠心理、纵容心理、崇羡心理和投机心理,全面提升整个国家的道德情操和思想境界,形成全民反对和抵制腐败的浓厚氛围,形成“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全民参与廉政建设,从青少年开始抓廉洁教育,以“耻感”文化营造社会“崇廉忌贪”的良好氛围,是一些清廉指数高的国家的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