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国家、地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
碳排放计算方法与模型,按照其设计思路可分为宏观和微观两大类。宏观估算模型在大尺度上对碳排放核算给出概念性解释与方法,而微观估算模型直接针对不同的排放源类型估算出碳排放量。目前,使用范围较广、兼具宏观和微观特点的方法有排放因子法、质量平衡法和实测法3种。迄今为止,以IPCC为主导、参照IPCC碳排放核算体系,我国从宏观尺度针对国家层面编制了符合中国碳排放核算的核算指导体系,但是,缺乏从中观尺度、微观尺度去深入挖掘编制能够反映微观层面的碳排放核算体系。因此,本研究从宏观(国家、地区)、中观(行业)、微观(企业、家庭)三个尺度展开碳排放清单核算。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公约》)规定缔约方初始信息通报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报告内容,中国是《公约》首批缔约国,各缔约方应在公平的基础上,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采取各项行动和措施应对气候变化。中国是发展中国家,属于非附件一缔约方,不承担有法律约束力的限控义务,但需提交国家信息通报。根据IPCC指南要求和中国的实际情况,国家分别于2004年和2012年先后完成了两次《国家信息通报》,通报的核心内容为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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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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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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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三种温室气体各种排放源和吸收汇的国家清单,及为履约采取或将要采取的步骤。第二次信息除统计CO
2
、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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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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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外,还对氟化烃(HFC)、全氟化合物(PFC)、聚醚(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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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统计。国家信息通报范围主要包括:能源活动、工业生产活动、农业活动、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城市废弃物处置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碳排放核算中,为了避免温室气体的重复计算和漏算,需确定碳核算的边界。国际地方环境理事会(ICLEI)
将温室气体核算的边界划分为三个范围:(1)边界1,即边界内排放源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排放发生在城市内部;(2)边界2,即外购的电力、蒸汽、供热等相关的消费产生间接温室气体排放,温室气体排放发生在城市外部,但与城市生活息息相关;(3)边界3,即前两种边界中不包含的其他在生命周期过程的温室气体排放,如进口的原料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边界3能源消费和温室气体排放均发生在城市边界外。本次所涉及的国家层面碳排放核算参考IPCC(2006)及两次《国家信息通报》。由于区域层面碳排放指标和方法与国家层面基本一致,因此,区域层面计算方法与国家算法相同,不再单独列出;关于区域层面排放因子,除部分排放因子具体到各省份外,其余排放因子参考国家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