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卫生立法加速
鉴于“文化大革命”给国家和人民带来的巨大灾难,中国共产党人认真总结历史教训,重新认识法治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极端重要性。1978年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法治提上重要议程,会议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法制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事日程上来。”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便开启了法治建设的伟大征程。
早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间,我国就出台了一批包括公共卫生和药品使用管理的行政法规,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形成了有法不依的混乱局面。70年代末期,在修订原有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布了《药政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食品卫生管理条例》,初步构建起卫生法律框架,进而拉开了改革开放时期卫生立法工作的序幕。1982年是我国卫生立法值得大书特书的一年。上半年,卫生部颁布了《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医院工作制度》《医院工作人员职责》,概括和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管理经验,对改革开放时期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构建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11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食品卫生法(试行)》。这部旨在保障食品安全、促进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而制定的法律,是新中国成立之后第一部卫生法律,在卫生法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4部宪法,其中第21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种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宪法中的这两则条款,为发展我国卫生事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支撑。
到1984年为止,全国已颁发国家卫生标准88个,制定卫生指标1229个。此后,卫生立法工作驶入快车道。同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药品管理法》。1985年,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工作委员会的建议,卫生部医政司成立的医疗立法调研起草小组制定出《医政立法规划》,卫生方面的法律按照国家立法程序进行制定,条例和办法等法规性文件,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卫生部发布。1986年,卫生部编制“七五”时期卫生立法计划,其中包括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管理法规、对各类医务人员的管理法规、对各项医疗工作的管理法规。同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国境卫生检疫法》。1987年,卫生部制定《卫生立法分工和程序暂行规定》。1988年,卫生部组建政策法规司,负责卫生立法计划的编制、卫生法律法规的调研、协助各司局的法规起草等工作。1989年,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传染病防治法》。卫生立法工作也促进了医学法学的发展,同年,中华医学会医学教育学会医学法学专业学组成立,标志着卫生立法学术时代的到来。1987年到1990年,是卫生行政法规制定工作发展最快的4年,总共出台了14个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卫生事业走上法治化的管理轨道,同时对保障公民基本健康权益,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和国家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值得特别指出的是:1982年和198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和药品质量是关乎人民健康的头等大事,这两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为我国人民的生命健康提供了重要保证,是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卫生立法工作的加速,迫切需要打造一支素质过硬的卫生监督队伍。卫生监督是政府管理卫生事业的重要形式,卫生监督机构承担着大量的卫生执法工作,在保障人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卫生监督体制初建于20世纪50年代,几十年来以卫生防疫站为主体,内设机构与管理均强调突出专业的设置与学科的分类。198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标志着我国卫生监督由计划经济时期的行政监督跨越到卫生监督执法的新阶段。1989年,卫生部组建卫生监督司,以加强全国卫生监督工作的综合管理和宏观调控。随着国家卫生监督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我国建立起一支专职的卫生监督队伍,基本形成了劳动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药品以及传染病的监督检测网络。各级卫生监督部门首先把住卫生预防性监督关,对各类企业、公共场所进行卫生审查与验收,核发卫生许可证;其次通过定期监测、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开展卫生监督工作,包括对新产品、新原料的审查,以及对中毒污染事故的调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活动,有力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