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干部审查工作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的干部队伍迅速扩大,新干部大量增加,干部成分较过去任何时期都复杂。新干部中,历史不清、来历不明的依然占着相当数量;老干部中,还有少数未经审查,或虽经审查,但还有某些问题尚未弄清,或当时认为没有问题而以后又发现了某些问题,有些领导干部也还存在着麻痹思想,对干部的使用,只注重其业务能力,忽视了从政治上去考察。鉴于此,中央认为必须在两三年内对全国干部进行一次细致的审查,以便更进一步了解我们的干部,保证国家建设任务的顺利进行。为了更好保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1953年11月24日,中央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这是继新中国成立以后,干部队伍经过清理“中层”“内层”“三反”及整党和各种社会民主改革运动之后的又一次审查。这次审查工作的一个特点是避免采取运动方式突击进行。审查干部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地了解干部,主要应从政治上去进行审查,弄清每个干部的政治面目,清除混入党政机关内的一切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堕落分子,以保持干部队伍的纯洁;同时又要多方面地了解和熟悉干部的思想品质、工作才能,以便更有计划地培养干部,正确地使用干部。审查的范围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财经、文教等部门中的全部干部。审查的步骤是先党内,后党外;先领导骨干,后一般干部;先要害部门,后一般部门;先审查地委、专署(市)以上的领导机关和重要的国营厂矿企业,后审查县、区级机关和次要的厂矿企业;先审查政治面目不清、来历不明和在重要关节上含糊不清的干部,后审查其他干部。这样,既能使首脑机关、要害部门得到及早清理,掌握在政治上可靠的干部手中,又可从容地解决其他机关、部门的问题,做到少出偏差,避免发生混乱。这次审查的另一个重要特点是把审查干部工作与加强和改进干部管理工作密切结合,力求在审查干部过程中逐步建立起正规的干部管理制度,首先是将正规的档案管理制度和干部档案、证件转移制度建立起来,克服干部管理上存在着的混乱现象,使党的干部管理工作逐渐走上正轨。
审干工作进行中,1955年7月,中央发出《关于展开斗争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10月,中央又发出《关于审干工作同肃反斗争结合进行的指示》。按照中央指示精神,各省、市委修订了审干工作计划,首先审查和处理那些已经被揭露的反革命分子和反革命嫌疑分子,有的还通过肃反斗争来解决审干当中的突出重点问题。
由于与肃反斗争交叉进行,原计划两三年内结束的审干工作向后延迟,大部分地方到1957年上半年才大体完成。这次审干基本弄清了各类干部的政治历史情况,绝大多数干部的问题有了结论;一些过去因历史问题不清放在次要岗位上的干部,经查明确无问题又一贯表现很好的,按其德、才素质进行了提拔任用;对少数干部难以查清的个别问题暂时挂起来,而对其历史清楚的部分予以结论,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前进。审干工作的进行,审干与肃反工作的进行,有效地保证了干部队伍的纯洁性,中国共产党组织的力量更加坚强有力。虽然在肃反过程中,由于当时对阶级斗争尖锐的程度估计得过于严重,有些问题政策界限不清,致使一些地方和部门发生斗争面过宽、处理过重等偏差。但中央很快认识到这一问题,除积极进行甄别平反工作外,还从制度层面积极打造政党的组织力,不断走向团结统一。
1954年2月10日,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指出,党的团结,工人阶级的团结,劳动人民的团结,全国人民的团结,是革命胜利的基本保证。这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最基本原理之一。现在中国的革命事业还没有最后完成,在国内人民敌人还没有完全消灭,在国外还存在着帝国主义的包围。现在中国正处在社会主义革命即社会主义改造的阶段,我们要逐步实行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实行对个体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社会主义改造(改造小私有者),逐步实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资产阶级),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一个比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更深刻更广泛的革命,包含着极复杂极尖锐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中,一方面,外国帝国主义决不会袖手旁观;另一方面,国内那些已经被打倒的阶级决不会甘心于自己的死亡,那些将被消灭的阶级决不会没有反抗,他们中的坚决反革命分子必然要和外国帝国主义相互勾结起来,利用每一个机会来破坏我们党和人民的事业,企图使中国革命事业归于失败,使反动统治在中国复辟。《决议》强调,当此我国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紧要历史关头,有极大的必要来唤起全党同志更加注意提高革命警惕性,更加增强党的团结。全党同志都应当认识到,党的团结是党的生命,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破坏党的团结就是违反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则,就是帮助敌人来危害党的生命。
为了在行动上进一步增强党的团结,《决议》明确了六项具体规定:一是党的团结的利益高于一切,因此应当把维护和巩固党的团结作为指导自己言论和行动的标准,即有利于党的团结的话就说,不利于党的团结的话就不说,有利于党的团结的事就做,不利于党的团结的事就不做。二是党是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的统一的集中的组织,党的团结的唯一中心是党的中央,因此,必须把任何地区、任何部门的党的组织及其工作看作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的整个党及其工作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派别思想、小团体习气、地方主义、山头主义和本位主义,反对任何妨碍中央统一领导,损害中央的团结和威信的言论和行动。三是党的团结的重要保证之一是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严格遵守集体领导的原则,因此,必须坚决反对分散主义和个人主义,反对把自己领导的地区和部门当作独立王国,反对把个人放在组织之上,反对不适当地过分地强调个人的作用,反对骄傲情绪和个人崇拜。四是全党高级干部的重要的政治活动和政治意见应经常向所属的党的组织报告和反映,其关系特别重大者则应直接向党中央的政治局、书记处或中央主席报告和反映;如果避开党的组织和避开中央来进行个人的或小集团的政治活动,避开党的组织和避开中央来散布个人的和小集团的政治意见,这在党内就是一种非法活动,就是违反党的纪律,破坏党的团结的活动,就必须加以反对和禁止。五是全党高级干部应根据增强党的团结的原则来检查自己的言论和行动,凡是不利于党的团结的言论和行动都必须改正。六是对于任何有损党的团结的言论和行动应当进行批评和斗争。
《决议》同时指出党的团结是在正确的政治原则和正确的组织原则的基础上的团结。为了增强党的团结,不但不允许缩小党内民主和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而且必须保证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充分发展党内的批评和自我批评,以求竭力避免一切可以避免的缺点和错误,使党的事业得到顺利的进展,每个同志都可能有缺点和错误,每个同志都需要别人帮助,而党的团结正是为了发展这种同志式的互相帮助,对于党员的缺点或错误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采取不同的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