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整党管干部运行机制
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政权还处于初创阶段,地方政府的层级系统和领导关系还没有完整地建立起来,这在客观上就要求中央进行直接领导和控制,因此基本延续了革命战争时期对干部统一任命、调配和指派的管理方式。1949年11月28日,政务院通过《关于任免工作人员的暂行办法》,规定中央管理的干部一直到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委员会委员,管理干部的范围很广泛,上级可以下管干部的层级较多。
经过三年的国民经济恢复,党和国家的组织结构不断扩大和完善,干部的人数、种类、专业化程度也在不断提高,高度集中的干部管理模式已逐步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鉴于此,中共中央于1953年11月24日作出《关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决定》,认为过去由于党委组织部直接管理的干部范围过宽,而干部工作部门往往又因为忙于办理日常事务工作,不能集中主要力量对干部进行系统、深入的了解,从干部的实际工作中去考察其政治品质和业务能力,而培养出各种专业干部,为确保一五计划的顺利实施,决定效仿苏共“干部职务名单制”的管理方法,实行分部分级的干部管理制度,将战争时期的“一揽子”高度集中的管理方法向职级定位、门别划类管理干部的方向跨出了重大一步。但这一时期,干部队伍管理范围和幅度的调整更多是明确了分部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未涉及较为复杂的中央地方关系调整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步完成,阶级关系、生产关系的根本变化以及国家政权的逐步稳定,中央对当时存在着的集权过多的现象进行了反思,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适当地扩大地方的行政管理权,1956年4月,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的讲话中,强调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应当在巩固中央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扩大一点地方的权力,给地方更多的独立性,让地方办更多的事情。1956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全国体制会议的基础上,发出《关于改进国家行政体制的决议(草案)》,其中一条主要原则就是要给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定范围的人事管理权。在同年12月组织召开的各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长会议上,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八大制定的路线,会议指出,今后干部工作的方针是稳定和提高干部。干部只有稳定下来,才能更好地熟悉业务,钻研业务,积累经验,做好工作。干部的稳定,“包括以下两个内容:(1)在一定的‘行业’中稳定下来,实行干部专业化;(2)在一定的岗位上稳定下来,在这种岗位上长期工作下去”。安子文同志做会议总结时提出为更好地管理干部,克服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发挥地方党委和中央一级各部门管理干部的作用和积极性,决定对于中央管理的干部范围进行适当紧缩,紧缩以后的范围大致为:
(1)党中央机关的处长,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工、青、妇的部长以上的干部;
(2)省、市、自治区党委的部长和监委正、副书记以上的干部,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厅(局)长以上的干部,工、青、妇的负责人;
(3)沈阳、武汉、广州、西安、重庆五个城市的市委书记处书记,常委委员,市长;
(4)除上述五个城市以外的人口超过50万的城市和人口不足50万的其他重要工业城市的市委书记处书记,市长;自治州州委书记处书记,州长;
(5)地(市)委第一书记;
(6)厂矿、学校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该比照上述范围,具体加以规定。
在紧缩中央管理干部范围的同时,中央还对工业系统、政协系统等一部分管理权限下放,有的直接将一批干部委托地方管理。1957年2月8日,中央发出《关于将中央管理的一部分干部委托各省、市、自治区党委代管的通知》,明确将干部职务名称表中一部分中央管理的干部委托给地方代管,注重进一步发挥下级党委、国家机关和群众团体在管理干部工作方面的作用和积极性,大致范围包括:
(1)省、市、自治区党委的各部副部长,省、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的各厅(局)副厅(局)长,省、市、自治区工会、妇联的副主席和青年团委员会的副书记;
(2)沈阳、武汉、广州、西安、重庆、旅大、鞍山、抚顺、哈尔滨、长春十个城市的市委各部部长、副部长,市人民委员会的副市长、各局局长、副局长,市工会、妇联的主席、副主席和青年团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市辖区的区委书记,区长;
(3)太原、包头、唐山、吉林、南京、青岛、济南、杭州、无锡、长沙、成都、昆明、兰州、洛阳、本溪十五个城市的市委各部部长,市人民委员会的副市长,市工会主席、青年团委员会书记;黄石市委书记处书记(第一书记除外)、各部部长,市人民委员会的市长、副市长,市工会主席、青年团委员会书记;
(4)地(市)委书记、副书记(第一书记除外),专员、市长。
管理权限的下放,对于改变干部管理权力过于集中的现状,给予地方一定的自主权限去全面细致地培养干部,提高干部队伍建设质量,加强地方工作,推进地方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原来属于中央管理范围的干部是14000人,紧缩以后减到7000人左右。但中央的下放也不是完全下放,而是注重中央及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强调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诸如方针、政策以及一个时期内干部工作的统一部署等问题,都应该由中央及各级党委来统一决定。
在整个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干部管理体制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下放过程中也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比如下级管理不严、不善管理的问题,同时,受到意识形态和政治运动的影响,干部管理体制又有过回收。1961年1月20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调整管理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明确指出对于1958年以来,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下放给专、县、公社和企业的人权放的不适当的要一律收回,中央各部直属企业的干部安排权力也统归中央主管各部。1962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召开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会议制定了《关于改进干部管理制度的几点意见》,《意见》肯定了1953年以来中央关于干部管理工作的一些决定和规定对于加强干部管理工作产生的重要意义,但因其逐渐同近几年各项事业的发展和一些部门管理体制的改变不相适应,中央根据加强集中统一和加强干部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对现行的干部管理制度提出了几点意见,其中就包括要收回下放的干部管理权力。建议今后不再采取层层委托下级党委代为管理的办法;把中央委托省、市、自治区党委代为管理的干部(收归中央管理的除外)收归中央局管理;而中央一级,仍然实行在中央领导下,在中央组织部统一管理下分部管理的办法,其中中宣部负责管理文化、教育、体育、卫生方面的干部,中央统战部负责管理统一战线方面的干部,中央组织部负责管理党委机关、群众团体、政法、工业交通、财政贸易、农林、外事方面的干部;地方是否采取同样方式进行分部管理由其自身决定,但不论采取何种形式都需由组织部统一汇综上报。1963年1月21日,中共中央对《组织工作会议纪要》作出批示,认为中央下放干部管理权限的这几年,出现对干部管理不严,漏洞不少的问题,给党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故同意立即遵照执行《关于改进干部管理制度的几点意见》,对于下放的管理权限进行了紧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