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的领导首先是管好纪律
实现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首先体现在管纪律上。在《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中,明确为了密切地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党的一切决议的正确实施,特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受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已在一些方面表现出来。有的农村党员向往“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生活,有的党员骄傲自满,命令主义作风突显,少数意志薄弱者经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党的组织不纯,先进性体现不强。因此,《决定》中强调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检查中央直属各部门及各级党的组织、党的干部及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受理、审查并决定中央直属各部门、各级党的组织及党员违犯纪律的处分,或取消其处分;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严格地遵守党纪,实行党的决议与政府法令,以实现全党的统一与集中。
1949年11月,中央颁布了《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后,各地方各部队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陆续建立并开始做一些工作。1949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野战军团以上各级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决定野战军团以上各级均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并要求将兵团以上纪律检查委员会名单报中央。1950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军队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问题给西南局的复电中向西南局和各局、各军区进一步明确,各级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受各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指导,野战军兵团、军、师、团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统受各野战军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指导。1950年6月29日,中共中央关于各级军区建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中明确:各前委、军区并告各中央局、分局:中央决定各级军区单独成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请即着手建立机构并报告我们。
1950年1月中央政治局批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细则》,详细规定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职能定位、工作方式等内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照“中央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组成,并根据其所规定的任务与职权进行工作。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下暂设检查处,检查处设处长一人,检查员若干人,秘书若干人。检查员负责与中直各部门、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职得联系,并根据需要至各部门、各级党委进行一般检查或特定检查,秘书负责整理材料、管理文件及编拟缮印等工作。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党中央组织部及中央人民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党组保持密切的联系,以便及时了解党的组织及党员有无违犯党章、党纪、党的决议的行为,有无违犯国家法律、法令及政策的行为,有无损害群众利益及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等行为或倾向,以期制止或预防这些行为和倾向的发生。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除根据各种控告(不论具名或匿名)及各机关和组织提交的案件进行检查外,并可随时检查某一部门党的组织或某一特定的事件,并应向有关党委索取材料及征询其对检查的意见。凡检查某一起违犯纪律的具体行为时,必须缜密分析该行为的性质及其发生的原因与所招致的损失,并应听取违犯纪律的组织或党员个人的意见,以启发其进行自我批评,应使被检查者得到教育,且应利用检查的事件教育全体党员与人民群众。
管好纪律要做到纪法分开,要做到程序周延。《工作细则》中规定,凡党的组织、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经检查属实,认为须给以处分者,即应依照党章规定作出书面决定,并得视其错误的性质及影响,在党内或报纸上公布之。除党内的处分外,凡涉及行政处分及刑事处分者,则建议由中央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之。凡被处分的组织或个人,对处分不服提出申诉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应予受理,对于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处分不当者,可改变之。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得提前或延期召开。每次会议议程由书记指定,并事前通知各委员准备意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每两个月须向中央政治局作综合报告一次,遇有重大问题,并应随时报告请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建立工作日志制度,每一事件检查完毕后,均须有简明记述附于档案之前,并酌情将检查事件汇编成册,作为党内外的教育材料。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方面几个重要文件的出台,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和影响。但在各地实际运行中,迫切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即进一步明确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与地方各级党委之间的关系。1950年2月6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隶属各级党委领导的指示》,在答复山东分局中明确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党委的一个工作部门,犹如各级党的宣传部和组织部一样。因此,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直接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工作上、业务上对下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指导关系,但其指示或决定同下级党的委员会意见不同时,则应提请同级党委会作决定。
1950年4月1日,从华东局关于地县两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编制的请示中我们可以发现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地县一级逐渐建立起来。华东局的请示指出,华东局曾具体规定省、区党委设检查处(处长一人,检查员、秘书各若干人),地县二级设办公室,地设室主任一人,秘书一人,检查员二人。县设秘书一人,检查员一人。
1950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办事机构的编制人数的规定中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办事机构的编制人数作出具体规定。一是中央及中央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办事机关为纪律检查处,设处长一人,干部九至十一人。依工作需要,处下设检查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二是分局、省(市)委、区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办事机关为纪律检查处,设处长一人,干部七至九人。三是地(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办事机关为纪律检查室,设主任一人,干部三至五人。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设专任秘书和检查员各一人。四是中央局、分局、省(市)、区党委的直属党委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者,可设专职干部二三人。地委直属总支可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由总支一人兼任,不设专职。五是中央各直属党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设专职干部,中央政府直属党委设三人,分党委设一人,军直二人,中直、中群直各一人。六是各级军区、野战军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及编制人数,由军区、野战军党委自行规定。
至此,中共中央逐渐建立起了一套横跨党政军,覆盖中央、分局、省(区)、地(市)、县的五级机构,建立起明确的工作规则和规章制度,确立了人员编制的运行体系。党管干部落实在管纪律层面有了明确的机构,具体的人员和运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