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员的权利

1.党员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党员应当正确行使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并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同时必须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2.党员权利的限制
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3.党员的参会权
党员有权参加党的有关会议。
党员有权参加党小组会、支部大会、党员大会以及与其担任的党内职务和代表资格相应的会议。党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4.党员的阅读权
党员有权阅读按照规定可以阅读的党内文件。
5.党员的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
党员有权提出接受教育和培训的要求。党员接受教育和培训应当服从组织安排。
6.党员的参加党的政策理论问题讨论权利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党员有权在党报党刊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7.党员的建议权、倡议权
党员有权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党员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的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8.党员的批评权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
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员以书面方式提出的批评意见应当按照规定送被批评者或者有关党组织。
9.党员的揭发权、检举权
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党员有权向党组织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的违法违纪事实;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处分有违法违纪行为党员的要求。
党员有权向所在党组织或者上级党组织提出罢免或者撤换不称职党员领导干部职务的要求。
10.党员的表决权
党员有权行使表决权。
党员有权在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时按照规定参加表决。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
11.党员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党员有权行使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每个正式党员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除外)。参加选举的党员有权了解候选人情况、要求改变候选人、不选任何一个候选人和另选他人。
党员有权经过规定程序成为候选人和当选。
12.党员的申辩、作证、辩护权
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者做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申辩、作证和辩护必须实事求是。
13.党员的保留、提出意见的权利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党员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者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党员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
14.党员的申诉、控告权
党员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予负责的答复。
党员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当的,有权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党组织或者其他党员侵害时,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控告。
党员有权要求有关党组织对其提出的请求、申诉和控告给予负责的答复。
处分决定应当写明党员享有的申诉权以及受理申诉的组织等内容并由受处分党员签署意见。本人对处分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出申诉;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党组织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对于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党组织要帮助其正确认识和改正错误。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留党察看期间确已改正错误的,期满后应当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错误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错误的,应当开除其党籍。
15.党员有请求帮助的权利
党员在政治、工作、学习等方面遇到重要问题需要党组织帮助解决的,有权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
16.党员有退党的自由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17.预备党员的权利
预备党员的权利,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同正式党员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