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病原微生物的分类
我国根据能侵染并引起生物伤害的微生物即病原微生物的传染性以及感染后对个体或者群体的危害程度,将其分为四类。其中,第一类、第二类统称为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一类:引起人畜严重疾病的微生物和在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灭绝的微生物。
第二类:感染后在人或动物中引起传播能力较强并能在人畜之间传播的严重疾病的微生物。
第三类:可以引起人类或动物的疾病,但是一般情况下,对人、动物或环境构不成严重的危害,传播能力低。由实验室感染后较少引起严重的疾病,而且通过一些防护手段可以控制的微生物。
第四类: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畜疾病的微生物。
西方发达国家根据生物因子对个体和群体的危害程度,制定了四个等级的危害程度分级,并在世界通用。
Ⅰ级:低个体、低群体危害。包括细菌、真菌、病毒和寄生虫等生物因子,种类较多,但不会危害人畜健康。
Ⅱ级:中个体、有限群体危害。引起人或动物发病,但不会引起致命后果的病原体。实验操作正确、防护措施到位,则不会导致严重疾病,且治愈率高,传播能力弱。
Ⅲ级:高个体、低群体危害。引起人或动物发生致命性疾病,可以用抗生素抗寄生虫药治疗的病原体,可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但通常传播能力较弱。
Ⅳ级:高个体危害,高群体危害。人畜接触后会感染极其危险的疾病,治愈率低,传播能力极强。
可以发现,我国的分类逻辑与国际通用的分类逻辑是正好相反的,即我国的第一类危害程度对应国际的Ⅳ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