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广PPP :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要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当前着力化解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积极推动国内企业“走出去”的背景下,推广使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不仅是一次“操作方式升级”,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
一、什么是PPP?
从内涵范畴看,PPP是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公私合作)的缩写,有广义和狭义两个范畴。广义的PPP是指政府与私人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以授予特许经营权为特征,主要包括BOT、BOO、PFI等模式。早在几百年前,欧洲国家就授予公路养护人“收费特许权”,由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提供公共服务;进入20世纪70、80年代,为缓解财政支出压力,发达国家开始运用BOT模式,在特许期内通过“使用者付费”方式,引导私人部门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到了20世纪90年代,英国政府率先提出了PFI模式,在特许期内通过“政府付费”的方式,支持私人部门投资公共产品。近年来,英国等发达国家为弥补BOT、PFI等模式的不足,又探索实施了一种新模式PF2,也就是狭义的PPP。它与BOT的原理相似,但它比BOT更加强调公私部门的全过程合作。今天,我们探讨的就是狭义的PPP。
需要说明的是,PPP模式演变也经历了一个“过度私有化”的“纠错”过程,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公共产品投融资模式的反思。在20世纪80年代,英国撒切尔首相、美国里根总统执政后,世界上掀起了私有化浪潮,对基础设施进行了大规模民营化,世行等多边机构也积极倡导私有化改革,甚至鼓励将基础设施完全交由市场运作。实践表明,尽管私有化在提高公共服务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也暴露出了诸多弊端,如私人部门过度追求利润,经常导致公共产品价格高企,难以保障公益性,政府的退出并未带来基础设施的大发展,反而造成了基础设施供给不足。国际社会对这一问题进行反思,开始对基础设施进行分类,并探索以PPP模式加以运作。2002年,中国和印度作为世行受援国发表联合声明,阐述了过分强调私人资本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弊端。世行的态度有所改变。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多数国家财政状况恶化,基础设施需求却日益增长,投资资金不足问题突出,由“过度私有化”回到单靠政府投资也不现实,这一机会下,PPP模式得到了更大的发展空间。
从运作模式看,PPP模式的典型做法是政府针对特定项目或资产,与私人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由后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运营,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违约处置程序等,待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移交给政府。
从运作特点看,与其他公私合作模式相比,PPP模式有三个突出特点:一是政府“更多地参与”项目中后期工作。在BOT等模式下,政府往往将项目“全部外包”出去,政府难以控制项目盈亏。在PPP模式下,项目收益超出预期,政府要依据合同约定,下调公共产品价格,避免私人部门获得暴利。反之,政府就要通过补贴或涨价等方式,使其获得合理回报,确保项目可持续。二是私人部门“更早地介入”项目前期论证。在BOT等模式下,私人部门只参与中期建设和后期运营,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都由政府来做,项目招标完成后,私人部门才真正参与到项目中。在PPP模式下,在最初的可行性研究、立项等前期论证阶段,私人部门就深度参与进来,对项目的理解更为全面,对风险的识别和评判也更加准确,从而提高了项目运营的成功率。三是公私部门约定全周期各自的责任和处置程序。私人部门按照约定负责项目的运营并保持信息透明,政府不参加运营,而是负责监督并按照约定及时履行自身责任。因此,覆盖全周期的合作合同最为重要,其中应当明确各自的责任,以及违约的处置办法,双方都要严格遵守。
从运作效果看,PPP模式是一种能使“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共赢”的公共产品提供方式。过去是政府和私人部门独自做事,而PPP模式突破了这种限定,让政府和私人部门得以“共舞”,实现“多方共赢”。从政府角度看,缓解了财政支出压力。政府通过项目未来运营收入和适当补贴,引导私人资本参与项目“全生命周期”,不仅可以减轻当期财政支出压力,而且可以平滑年度间财政支出波动。从社会角度看,提高了公共产品供给效率。PPP模式突破了传统的政府与私人部门的分工边界,通过构建公共产品新产权关系,整合了公私部门的各自优势,能“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把政府的政策意图、社会目标和私人部门的运营效率、竞争压力结合起来,充分提高了公共产品供给效率。从企业角度看,拓宽了市场主体的发展空间。PPP模式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事先约定收益范围和风险处置办法,使私人部门能够进入电力、电信、供水、道路、医院、学校等公共或准公共服务领域,大幅拓宽了私人部门的发展空间。
通过梳理PPP运作机理可以看出,从传统的“政府包揽式”公共服务向PPP转变,不仅是简单的、技术层面的“方式更新”,更是涉及转变政府职能、创新预算管理、整合社会资源、消除隐性壁垒的“机制变革”。实际上,英国政府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推广PPP时,就曾经明确提出“推广PPP是政府改善公共服务的重大变革”。从我国现实情况看,在当前社会各领域积极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精神的关键时期,推广PPP是适应“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资源配置、深化改革开放”要求的一次体制机制变革。
第一,推广PPP模式是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的一次变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与以往采用的“国家管理”只一字之差,反映的内涵和实质却很深远,现代国家治理更加注重契约精神、市场观念,更加注重公平参与、平等协商、绩效评估和结果导向。运用PPP模式,其必要条件就是,政府和市场主体“按照合同办事”、平等参与、公开透明,这恰恰是现代国家治理关注的重点。
第二,推广PPP模式是适应“市场起决定性作用”要求的一次变革。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大理论创新,即使在传统理论认为市场难以发挥作用的公共领域,也要尽量依靠市场力量来做。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进入公共服务等特许经营领域。而运用PPP模式,正是政府通过授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引入私人资本,不但可以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作用,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的活力,更有助于破除各种行政垄断,消除各种隐性壁垒,推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配置,与“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求相吻合。
第三,推广PPP模式是适应“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要求的一次变革。按照进一步简政放权的要求,政府职能要更多地转向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切实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管理和干预。通过PPP模式,政府将真正实现“职能转变”,由“管理者”转变为“监督者、合作者”,能够把更多的精力放到制定发展战略上,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到加强监管上,既可以降低行政管理成本,又可以减少权力寻租空间。全会决定要求,“必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PPP模式正是贯彻全会决定要求的方式之一。
第四,推广PPP模式是适应“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要求的一次变革。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要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PPP模式强调将一部分政府性债务剥离出去,有助于减轻政府债务压力,又有助于我们创新财政管理理念,从以往单一年度的“预算收支管理”,逐步转向强化中长期财政规划和“资产负债管理”。通过中长期规划,公开收费或补贴的调整机制,并同年度预算安排相结合,切实做好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预算管理”。这本来就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科学化、透明化的应有之义。
第五,推广PPP模式是适应“推动城镇化健康发展”要求的一次变革。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不仅是城镇数量与规模的扩张,也是城镇设施和服务的升级。在2013年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财力是城市发展的生命线,推进城镇化必须解决好资金保障问题。”初步估计,需要数十万亿的巨额资金投入,需要创新的投融资机制作为支撑,需要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发挥作用。为此,会议强调,要出台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意见。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建设项目投资和运营。PPP模式正是这样一种“基于特许经营权”的投融资机制,其运作机理就是盘活社会存量资本,激发民间投资潜力,创新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
二、对内怎样运用PPP?
从国际经验看,推行PPP的直接动因来自“政府包办公共服务”的财政压力和低效率,发达国家普遍将PPP作为缓解财政压力、提高公共服务效率的一次变革。从我国情况看,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效率的需求日益增加,传统投融资模式难以满足需要,且由此带来的融资平台债务风险等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此背景下,在国内运用和推广PPP模式,具有更加“迫切”的现实意义。
具体来看,我国传统投融资模式存在“一高(融资平台债务高)、一低(公共供给效率低)、一难(私人资本进入难)、一少(公私部门互信少)”的问题,从PPP功能和国外实践看,运用PPP可以有效缓解这些矛盾和问题。
PPP核心功能之一是转变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可以解开“融资平台债务高”这个“扣”。长期以来,政府主要通过事业单位或成立专门的融资平台等方式进行市政建设,这种模式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导致个别地区的融资平台债务畸高,潜藏了较大的政府或有负债风险。而PPP模式转变了这种依靠“政府背书”的投融资体制,将政府的一部分支出责任通过“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市场主体。实际上,作为规范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对于纯公益性项目,一般由政府发行普通债券融资筹建;对于准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专项建设债券筹建,或改为特许经营资产(即PPP),将政府负债转为企业负债。结合我国实际,对于政府融资平台承建的准公益性项目,就可以通过PPP模式,吸引私人资本参与融资、建设和经营,利用社会企业负债“腾挪”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实现把政府或有负债转化为社会企业负债,也为市场主体带来新的投资机会的双重目的。
PPP核心功能之二是引入市场竞争激励机制,可以解开公共服务“公共供给效率低”这个“扣”。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投入资金越来越多,但一些设施的实际效果、供给效率却差强人意,重复建设甚至“豆腐渣”工程等现象时有发生。在PPP模式下,通过引入市场竞争和激励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减少上述问题。一方面,在“追求利润”和“规避风险”的驱动下,企业会充分进行项目前期论证,充分了解市场环境和实际需求,“筛掉”重复建设项目。另一方面,企业会注重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提高公共产品的提供效率,避免出现成本超支、工期拖延、“豆腐渣”工程等问题,影响项目投资收益。
PPP核心功能之三是拓宽投融资领域,可以解开公共领域“私人资本进入难”这个“扣”。近年来,民间资本进入公共领域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现象,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究其原因,既有身份歧视、审批烦琐等政策因素,也有基础设施投资大、风险高、回报期长,导致民间资本不愿意进入的客观因素。PPP建立了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利益共享”机制,通过长期持有和经营,可有效平衡短期和长期收益,让企业“有钱可赚、有利可图”,且盈利相对稳定,一定程度上解决基础设施短期回报差的问题,从而使民间资本进入成为可能。此外,由于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周期长、收益持续稳定,与养老金、主权财富基金等资金的“长期性”“稳健性”相匹配,有助于吸引这些资金进入。例如,在英国希思罗机场的六家投资者中,就有中投公司和加拿大的养老基金。
PPP核心功能之四是强调按合同办事,可以解开“公私部门互信少”这个“扣”。传统模式下,政府与企业合作往往是“先上车后买票”,先上项目、后谈条件,双方都有“后顾之忧”,企业担心政府“新官不理旧账”,政府担心企业“坐地起价”。在这种情况下,谈长期合作缺乏互信基础。PPP强调契约精神、平等合作,政府与企业签订长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机制等,双方都按合同办事,各司其责,政府负责做好配套保障、按约定付费,企业负责保质保量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共同维护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需要强调的是,在公私合作关系中,政府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应带头讲诚信,给企业吃下“定心丸”。以长春汇津污水处理厂事件为例,政府单方面终止合同给企业造成巨额亏损,最终以政府回购收场,也给政府信誉抹上了阴影。
回顾以往,虽然我国探索开展了一些公私合作项目,但普遍存在“形似而神不似”的问题。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在基础设施领域已开始使用公私合作模式。据世界银行统计,1990年以来,中国共有1000多个基础设施相关的公私合作项目(总价值超过1600亿美元),其中以BOT等传统模式为主。同时,少数项目也探索实践了PPP模式,如北京地铁4号线等。但总的来看,很多公私合作项目“形似而神不似”,问题主要体现在“利益分配”等三个核心环节。
在PPP核心环节之一——利益分配上“形似而神不似”。利益分配的实质就是“定价”,这是PPP模式中最重要、最困难的环节。最理想的“定价”结果是私人部门“盈利但不暴利”。从国际实践看,通常根据建造成本、运营维护费用、预期收益率等因素,“倒算”出价格上限,并根据未来使用流量、CPI等变量,给出一个调价公式。这种定价机制限定了价格的随意增长,与一般的“成本加价法”相比,更能激励私人部门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但从我国情况看,尽管我们也是根据BOT等公私合作项目的成本和未来收益定价,但由于政府很难“在前期”准确估算项目未来流量,又大多没有在特许权协议中对私人收益做出“可以调整”的约束性条款,导致部分项目出现暴利。典型的如一些高速公路项目,实际车流量远远超出预估,高速公路变成了“印钞机”,企业获得暴利,政府面临较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在PPP核心环节之二——风险分担上“形似而神不似”。风险分担的最优原则是,谁对哪种风险最有控制力,谁就承担相应的风险。一般而言,私人部门擅长控制建造、运营、技术风险,政府擅长分担政治、法律、政策风险。无论是政府承担过多风险,还是把风险过多转移给私营部门,都是片面的做法,都可能导致项目流产。从我国情况看,部分地方政府出于吸引资金的目的,往往对公私合作项目给予了过多承诺,甚至“兜底”了一些市场风险,导致政府支出压力较大。例如,在我国北方一个城市的水厂BOT项目中,政府承诺在特许经营期内(20年)按高价购水,企业在第5年就收回了全部投资,但政府指定购水的自来水公司,却遭受了巨额亏损。这种做法等于是让政府“兜底”运营风险,而私人部门却获得了无风险回报。
在PPP核心环节之三——政府监督上“形似而神不似”。公私合作与传统项目的区别之一,在于政府要从“经营者”转变为“监督者”。因为大多数基础设施项目,如供水、供电等,都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私人部门倾向于定高价、牟取暴利,这就需要政府进行监督。在这方面,英国的实践比较成功。英国在基础设施各领域,都设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对本行业公私合作项目的监管。比如,希思罗机场就受到机场监管机构——航空管理委员会(CAA)的监管,每五年CAA就会核定一次机场的运营成本和价格上限。除此之外,服务效率也是各国政府的监管重点。例如,澳大利亚的维多利亚州监狱采用了PPP模式,州政府规定,只要监狱罪犯的重新犯罪率降低,政府将给予经营监狱的私人部门一定奖励。在我国,由于政府没能发挥好监督职能,导致部分项目不但没有提高效率,甚至成了政商勾结的“温床”。尤其在一些高速公路BOT项目中,政府存在监管不到位,甚至缺位的情况,如准入期缺乏对竞争程序的监督,建设期缺乏对资金使用的监督,运营期缺乏对服务质量的监督等。
PPP模式是一把“双刃剑”,对政府管理能力的提升提出了挑战,其要求政府在战略规划、政策设计、风险识别、统筹协调、监管防控等方面,具有较高的水平。否则,可能引发更大的风险。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现。
针对上述问题,要研究有针对性的措施,运用PPP支持国内基础设施建设。
首先,要转变观念,在运用PPP时妥善处理好以下三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私合作是政府和私人建立“伙伴关系”,因此,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严格界定政府和市场的边界,是运用PPP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该由市场做的,要放手交给市场。”私人部门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等,也承担相应的风险,权责对等;政府要树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契约精神”,不干预项目的建设经营。“该由政府管的,要切实管住管好。”政府要做好PPP整体规划,明确适用PPP的项目类型,并对相关项目进行梳理分类。同时,政府还要建立“政策调整机制”,在特许经营期内,根据项目运营情况、公众满意度等,定期对价格、补贴等进行调整。双方要互相监督,强化合作,使私人部门“盈利但不暴利”,这也是提高项目运作透明度的要求。
二是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在PPP模式下,特许经营期限很长,少则10年、多则30年甚至更长。这就要求政府和私人部门,都要从长远视角看待项目投入和产出,既要算好“眼前账”,也要算好“长远账”。对于私人部门来说,如果过度压低建造成本,那么后续的运营维护成本就会“拉高”,项目总成本反而上升。政府部门也是如此,虽然可以缓解当期财政压力,但如果提供了过高的补贴承诺,就会增加未来的支出压力,债务风险随之提高。例如,20世纪后期,印尼、马来西亚、泰国等国家开展了一些公私合作项目,产生了大规模或有负债,正是这些或有负债,加剧了亚洲金融危机。
三是处理好“传统与创新”的关系。在公共领域引入公私合作模式,是政府投融资模式的创新,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传统的政府投资模式的全盘摒弃。尤其在我国现阶段,公私合作模式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相关运作机制和管理经验的积累还需要一段时间,推广PPP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一哄而上”。参考国外做法,在推广起步阶段,一些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可积极运用PPP,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还要小步试点、稳步推进。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就明确要求,每个省都选2 ~ 3个市县,开展新型城镇化试点,可以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市县先试起来。
其次,要着手准备,研究明确PPP模式的几个具体操作问题。引入PPP模式不能“光说不做”。按照有关计划和城镇化会议精神,我们将组织PPP专题业务培训,实实在在把这件事开展起来,同时提前做一些研究和思考。
一是研究明确“建设什么”的问题,尽快梳理建立PPP项目库。一般而言,只有规模比较大、收益比较稳定、长期合同关系比较清楚的项目,如供水、供电、通信、交通等,才适合采用PPP。从国际上看,澳大利亚等国政府会定期发布PPP项目清单,供私人部门选择。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各地方政府应对当地拟建项目进行一下梳理,选取适合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建立项目储备库。此外,对于已有的基础设施项目,也可以研究转换成PPP的运作模式,这样既减少了私人部门的“绿地”开发风险,政府也可以提前回笼资金,有能力开发更多的“绿地”项目。
二是研究明确“如何管理”的问题,建立健全PPP法律体系。PPP项目的运作周期长,往往一个项目做下来,政府“班子”已经换了好几届,单靠政府承诺难以解除私人部门的“后顾之忧”,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同时,PPP项目法律关系复杂,各环节都会涉及不同领域的法律问题。因此,推广PPP模式必须法规先行,中央层面要研究制订公私合作的总则性法规,可以先试起来再上升为法律。地方层面也应研究建立区域性的公私合作法规体系。
三是研究明确“怎样支持”的问题,营造良好的PPP运作环境。PPP在我国还处于萌芽阶段,如何把各方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还需要政府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例如,要考虑制定利用PPP的长期规划,保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力争“一张蓝图画到底”,增强和稳定私人部门的投资预期;再如,PPP涉及面广、关系复杂、专业性强,多数发达国家政府均设立了负责推进PPP项目的专门机构。借鉴国际经验,为避免多头管理带来的职能交叉和相互推诿等问题,我们也要研究建立PPP管理机构,专门负责推动这项工作。各地也可以先行试点,为全面推开积累经验。
三、对外怎样运用PPP?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扩大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允许创新方式走出去开展投资”。当前我国“走出去”面临难得的战略机遇期。受金融危机影响,发达国家对外投资大幅缩减,一些发展中国家与我国开展合作的愿望非常迫切,为我们“走出去”提供了空间。
但传统“走出去”模式面临困境,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走出去”的需要。与国内投融资困境类似,“走出去”同样体现为“一难(融资难)、一高(风险高)、一低(层次低)”问题,运用PPP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上述困境。
PPP模式的特征之一是不需要东道国提供“主权担保”,减弱了“走出去”的“融资难”问题。在传统模式下,外方借款人一般是项目发起人,国内银行会要求外国政府提供主权担保。目前看来,这一要求面临的障碍越来越大,难以执行下去。主要因为相关东道国政府债务普遍较高,不愿意再提供主权担保,并且有的区域协定对主权担保也有限制。欧盟就属于后者,在中东欧地区11个欧盟国家,由于主权担保受到限制,我们的优惠出口买方信贷用不出去。同时,由于发达国家财政困难,不愿意为多边开发机构增资,扩大多边贷款规模。传统的主权国家提供担保,东道国企业负责投资运营,多边开发机构提供贷款,我国企业投标作为设备供应商或工程承包商的市场越来越小。对此,PPP模式是一个有效的解决方案。因为银行的贷款主要用项目未来现金流收入作为还款保障,对政府、企业等项目发起人的其他资产基本没有“追索权”,这样就无须政府提供主权担保。同时,在PPP模式下由银行提供贷款,缓解了多边开发机构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另外,对于一些债务较高的国家,运用PPP方式开展合作,也可以解决其公共资金不足的问题,扩大我国“走出去”的领域。
PPP模式的特征之二是将东道国政府责任“拴进”项目中,与企业“共担风险”,缓解了“走出去”的“风险高”问题。在传统“走出去”模式下,东道国政府除了提供特许经营权之外,不但不与企业“共担风险”,还往往将政策风险、项目风险,尽可能多地转嫁给企业,国内企业“稍不留神”就会亏损。尤其是,我国“走出去”以亚洲、非洲国家为主,政局动荡、政策变更等国别风险较高。在PPP模式下,政府和企业通过签订长期合同,捆绑为“利益共同体”。这样,国内企业难以规避的政治、法律等风险,东道国政府为实现互利共赢,就有义务协助化解,政策变更风险就会减少。
PPP模式的特征之三是企业参与项目“全生命周期”,解决了“走出去”的“层次低”问题。目前,我国企业“走出去”多处于价值链低端,多靠项目施工赚取“辛苦钱”,很少能参与到可研、规划、运营等价值链高端,业务附加值较低。2012年,国际工程承包商净利润率平均为5.9%,而我国几家建筑巨头还不到2%。同时,由于大多数项目是“一锤子买卖”和“建完就走”,难以在东道国产生“品牌效应”。有人曾形象地比喻,中国企业“走出去”就像“包工头”,只承接“最苦最累”的建筑活,每年年初开工,年末“赚钱回家过年”,第二年再找新活,始终属于没有话语权的底端“打工仔”。而在PPP模式下,企业不仅负责项目施工,还要介入规划、运营等价值链高端,不但能获得长期稳定利润,还能够带动我们的产品、技术、管理“走出去”,在当地持久显示我们的责任。
此外,中国企业通过PPP模式参与其他国家交通、物流、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还有助于参与国际基础设施网络布局,促进各国之间的基础设施联通以及人流、物流、信息流的畅通,推动共同繁荣、共同发展。
下一步,我们要在国内“练好兵”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的原则,支持企业运用PPP模式“走出去”。
PPP模式不是“一招鲜”,它是以东道国政局稳定、法律完善为前提的,主要在中高端市场使用。例如,中东欧地区的条件相对较好,可以推广使用PPP ;而部分非洲国家“软环境”较为欠缺,对这些国家“走出去”,现阶段还要以传统方式为主。同时,由于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投资环境,甚至不同的“吸引外资”理念,PPP项目面临较大的“差异性”和“不确定性”。为提高“走出去”的成功率,新加坡等国家出台扶持政策,支持“有能力”的企业先在国内开展PPP项目,“练好内功”后再走向国际市场。因此,借鉴新加坡等国家经验,我们要支持企业在国内“练好兵”的基础上,按照“成熟一个、推动一个”原则,一步一步“走出去”。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着重把握以下两点:
一是要鼓励国内企业“集团作战”。PPP模式不再局限于项目建设环节,而是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因此,要想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国内企业就要向发达国家学习,改变以往“单打独斗”的做法,实现“海陆空联动”,以“运营商”为中心,由运营商牵头,将国内的设计院、工程建设企业、设备供应商、银行、律师事务所等联合组成利益共同体,“组团走出去”,发挥各自在项目设计、建设、设备生产、运营、融资、法律等方面的优势,提高综合竞争力。但需要说明的是,有的设计院、设备提供商对项目极有兴趣,但其真实目的是赚一把就走,即使入一点小股,也是想通过拿项目“赚快钱”,这是不行的,要激励相容,他们要投入足够大的股权,甚至设定股权退出的约束条款。同时,在投资主体股权结构上,可以实现多元化,充分调动民营企业、国有企业等各类经济成分联合“走出去”的积极性。当然,也可以与东道国企业联合,“拴入”东道国政府和企业,实现东道国和我国投资主体的互利共赢,在获得东道国政府和民众支持的基础上,更好地解决我国“走出去”的“水土不服”问题。
二是要发挥金融机构的“服务和保障”作用。一方面,理念要“与时俱进”。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私营部门开展20 ~ 30年的长期合作,贷款偿还以项目未来现金流为保障,银行对项目发起人其他资产基本没有追索权,这就需要银行跳出“融资搞建设”的传统思路,放眼长远,通过积极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准确预测项目未来现金流,合理评估项目长期运营风险,从单纯的“资金供应商”转变为“综合服务商”,有针对性地提供“一揽子”融资方案。另一方面,融资要“多措并举”。受制于利率政策、人民币升值等因素,我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普遍高于国际水平,因此,金融机构应积极依托境外分行的资金池,实现低成本境外融资。对于使用我国设备或施工的PPP项目,可以发挥政策性金融“扶持”作用,研究设立“境外PPP专项贷款”品种,利率可适当优惠,期限可适当延长,不再要求主权担保。同时,可研究利用我国长期资金(中投公司、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为“走出去”PPP项目提供财务性股权投资。
按照上述思路,我们可以“试水”高铁项目向中东欧国家“走出去”,把国内的运营商、设备供应商、工程承包商、资金供应商等整合起来,运用PPP模式,把这个项目做成“走出去”转型升级的“样板案例”。
本文为作者 2013年 12月 26日在全国财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