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编调整对象的规定。
相关条文
本条系变通《物权法》第2条第1款关于“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的规定而来。
与之相关的规定,如《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第1条规定:“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理解与适用
本条所谓“物的归属”,望文生义,就是物归属于谁。出于物权法的目的及功能,以及物权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分工,“物的归属”层面的“物”,限于有体物,如一个苹果、一台电脑、一宗土地、一栋大楼,均属此类。如此,所谓“物的归属”,描述的是有体物归属于谁的关系,或曰有体物这个所有物与其主人之间的关系,所有物归属于所有权人之间的关系。
在民法上,物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所谓无体物,如股票、债券、仓单、提单、债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经营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无体物也有“归属”的问题,特别是人们的日常用语中有A专利属于张三,B股权归李四所有,等等。不过,用确切的法律用语来表达其法律意思,所谓A专利属于张三,是指A专利由张三享有专利权,而不是张三享有A专利的所有权;B股权归李四所有,是指B股权的股权人为李四,而不是李四享有B股权的所有权。抽象地说,有体物的归属,由所有权关系来表达;至于无体物的“归属”,不用所有权关系来描述,而是形成相应法律上的相应关系,如张三是A专利的专利权人,李四是B股权的股权人,王五是C著作的著作权人,等等。如果采用类比的方法,不用所有权来表述B股权、A专利权、C著作权,而是径直称作股权、专利权、著作权,不但股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概念能够起到有体物所有权概念那样的作用,而且还发挥着所有权不具备的功能。这样设计、分工所有权与知识产权、股权等民事权利,最大的优点是法律适用具有层次性,效果理想。例如,遇到A专利的问题,首先适用专利法,其次是知识产权法的总则,最后是民法的相应规定。不得颠倒适用法律的顺序,以免酿成不当后果。
所谓“物的利用”,可有两个视角的观察和描述,一个视角是物的所有权人利用该物,另一个视角是他物权人利用其物。
按照前一个视角,所有权人按照该物的性能和用途使用该物,属之,这是狭义的利用,系物权关系中的使用权能;所有权人把该物消耗掉,也属于《民法典》第205条所谓的利用,这是广义的利用,系物权关系中的(事实上的)处分权能;所有权人以该物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还同样属于《民法典》第205条所谓的利用,也是广义的利用,系物权关系中的(法律上的)处分权能;甚至于所有权人把其物抛弃,同样属于《民法典》第205条所谓的利用,也是广义的利用。
依据后一个视角,即他物权人利用物的视角。此处之“物”,有体物固然属之,就是有关的权利等无体物也在其列。例如,A宗地的所有权人(国家)授权甲国有土地资源管理局,将A宗地上的B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乙。这是前一个视角下的利用。乙利用B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建造C大楼,这是后一个视角下的利用,是他物权人在利用物。不仅如此,乙把B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丙银行,或是同意丁就B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地役权等,也都是在利用“物”,甚至于乙抛弃B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还是在利用该“物”,只不过,于此场合的利用之“物”,不再是有体物,而是无体物。
总而言之,某特定物归属于某特定的所有权人,且必定是某特定的有体物归属于某特定的所有权人,属于《民法典》第205条所谓“物的归属”,由物权编调整;所有权人利用其物,包括自己使用、处分甚至抛弃,也包括以其物创设他物权,属于《民法典》第205条所谓“物的利用”,也由物权编调整;他物权人使用他物权的标的物,属于《民法典》第205条所谓“物的利用”,由物权编调整;他物权人以其他物权设立地役权、抵押权或质权甚至抛弃他物权,同样属于《民法典》第205条所谓“物的利用”,还由物权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