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鼓励数据开发提升公共服务】
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释义】
本条文是新增条文,在《数据安全法(一审稿)》和《数据安全法(二审稿)》中并未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介绍,对比此前两次审议稿,《数据安全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作如下主要修改:“一是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数据安全工作的统筹。二是明确对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实行更严格的管理制度。三是要求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不得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四是进一步完善保障政务数据安全方面的规定。五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由此可见,为了特别照顾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增加了本条规定。同时,本条内容呼应本法第1条的规范目的,即为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
首先,网络信息技术已经成为当下世界发展的重要趋势,并引发了一系列的产业革命,是推动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所以,本条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近年来,基于人工智能、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的作用越来越凸显,而国家对数据开发的立场一贯明确,鼓励并支持数据开发和建设。譬如,《数据安全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又如,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通过《关于组织实施促进大数据发展重大工程的通知》(发改办高技〔2016〕42号),强化数据资源在各领域的开发和应用。
与此同时,网络信息技术也带来诸多新形势、新要求。一方面,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目前社会也进入信息化时代,并深刻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另一方面,网络数据的开发涉及诸多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已然具有一种公共服务的性质,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从而也要求数据开发遵循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公共服务的原则。大数据的开发、利用是一种信息技术运用的过程,改变传统服务方式,能够显著提升诸多领域作业的智能化水平。但是,智能化水平的提高对使用者提出了更高要求。譬如,老年人和年轻人接近、使用新信息技术的机会与能力的差异造成老年数字鸿沟,具体体现在接入沟、使用沟和知识沟三个方面,这既是老年群体接近或使用信息基础设施机会不足和数字素养水平较低的结果,也是社会转型的结构张力导致的结果。
就我国人口结构而言,根据国家统计局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4万人,占13.50%)。与2010年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由此可见,这意味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到来。老年人在信息化革命时代中,不可避免处于难以适应的状态,容易被隔离在互联网技术之外。因此,数据的开发利用,需要关注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让这些群体也能享受到互联网技术带来的成果。个人、政府、社会、市场应当共同推动,构筑年龄友好信息基础设施和治理结构,发展以人为本的数字包容,实现老年和科技的共生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5号)中明确指出,随着我国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智能化服务得到广泛应用,深刻改变了生产生活方式,提高了社会治理和服务效能。但同时,我国老龄人口数量快速增长,不少老年人不会上网、不会使用智能手机,在出行、就医、消费等日常生活中遇到不便,无法充分享受智能化服务带来的便利,老年人面临的“数字鸿沟”问题日益凸显。为此,该方案提出八项重点任务: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状态下对老年人的服务保障、便利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便利老年人日常就医、便利老年人日常消费、便利老年人文体活动、便利老年人办事服务、便利老年人使用智能化产品和服务应用。因此,在数据的开发利用中,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需求,增强其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条规定提供智能化公共服务应当考虑的主体不限于老年人,还包括残疾人。大数据的开发服务兼顾残疾人,能够改善残疾人公共服务体系,从而有利于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基础保障。背后法理均是共通的,即数据开发利用兼顾对特殊困难群体的考量。另外,本条规定的是“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的需求,避免对老年人、残疾人的日常生活造成障碍”,即属于倡导性规范,鼓励数据开发者在开发过程中,考虑这些群体的需求。这种规定方式体现出,公私融合的数据治理之关键在于通过法治化规制填平数据关系中科技优势方与弱势方的鸿沟,使之处于相对平等地位后再加强私法之治与实现市场作用。
【关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4条、第41条、第5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4条、第66条
(撰稿人:李游、赵精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