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的独特性
在某种资源的使用上,谁应该被排除在外呢?对此,我们有多种途径来做出决定。在瓦尔拉斯式拍卖中,那些未能给出最佳交易报价的人会被排除在外;在电影院里,假如电影票是通过排队进行定额配给的,则那些不愿排队和不能排队的人就被排除在外;在高等教育中,那些在考试中表现不佳的人就被排除在外;在政府中,那些无法赢得选票的人就会被排除在外——所有这些配给供应机制都有一个共同点:只有当系统中的每个人都同意不使用武力时,它们才会起作用。假如有人不接受排除的标准,而选择使用暴力为自己获得私有权,则所有其他的制度都会以失败告终。他的行为将迫使其他人使用暴力来保护自身权利,否则他们就会失去这些权利。不管其他人是否使用暴力保护自身权利,资源的私有权都会归属于那些最愿意且最有能力使用暴力的人。
每当有一群人一致同意采用某种制度,对稀缺资源的私有权进行定额配给时,他们就是默认同意不使用暴力。但这种合约必须规定暴力的使用,以惩罚任何违反规则的成员,同时保护成员免受其他非成员的攻击。假如这个群体不愿意或者没有能力在这两种情况中使用暴力,其支配资源的权利将会流失到那些愿意或有能力在以上情况中使用暴力的人手上。 最终,所有的私有权都会建立在威胁或者使用暴力的基础之上 。哪怕是作为唯一能爬上树且拥有椰子私有权的个人,如果他不能阻止其他人为了获得柴火而砍伐椰子树,那么他也会失去这些权利。
暴力的这种独特性,对签订产权初始分配合约的个人构成了一个重要的局限条件(约束)。如果在合约中个人分配到的产权价值低于他通过个人暴力所能获得的价值,那么,没有人会愿意接受这样一项合约。因此,在不考虑签约收益的情况下,通过合约获得的私有权的价值分配,一定与个人暴力所得到的分配结果相同。基于这个原因,我选择提出一个通过暴力分配私有权的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