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党员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
【条文】第三条 党员权利保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既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
(二)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正确行使各项权利,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三)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四)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完善权利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增强工作实效。
这是新《条例》规定的党员权利保障的四项原则。2004 年《条例》用两个条文规定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但是没有明确表述是基本原则。新《条例》在此基础上对党员权利和义务的排序作了适当调整,扩充为上述四项基本原则。党员权利保障的四项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党员权利保障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
(一)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
这是由党员权利保障的本质属性决定的。党员权利保障属于发展党内民主和加强党内监督范畴内的理论和实践课题。而发展党内民主和加强党内监督又属于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框架内的问题。民主集中制是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制度,它既不是民主制,也不是集中制,而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党员权利保障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要求党组织及其工作机关既要发展党内民主,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为党员及时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创造条件和提供制度保障,又要按照“四个服从”原则实行正确集中,规范和管理党员不正确行使党员权利行为。既激发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热情,又要求党员按照党性原则行使权利。坚持民主和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就要避免只讲民主不要集中,或者只讲集中不要民主的两种片面的、极端的做法。
(二)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
新《条例》将2004年《条例》关于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表述,修改为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把党员权利与义务的先后排序进行互换,这不是简单的变化,而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员义务在先精神作出的必要调整,重在强调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党员权利的行使要以党员义务、担当责任、遵守纪律为前提。因为党员义务是判断党员合格标准的重要内容,党员义务是党员对党忠诚、为民服务和甘愿奉献的责任担当,党员义务是党的纪律要求的重要依据来源。 党员不能只行使权利不尽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不享有和行使权利。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应当规范党组织在要求党员履行义务时应当保障党员权利,要求党员在行使权利时也应当切实履行党员义务,这是新《条例》在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的后面,增写了“切实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的原因所在。同时,重申和强调党员正确行使各项权利,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党章和宪法精神在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具体体现。党章在总纲中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国宪法也规定,各政党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新《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应当增强党的观念和主体意识,将行使党章规定的权利作为对党应尽的责任,向党组织讲真话、讲实话、讲心里话,敢于担当、敢于负责,遵守纪律规矩,正确行使权利。”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进行批评、揭发、检举以及提出处理、处分要求,应当通过组织渠道,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更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这些规定都是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的具体体现。
(三)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中国共产党一以贯之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党员权利保障也同样适用,不能例外。坚持党纪面前一律平等,要求在党员权利保障工作中对违犯党纪的党员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平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党内不允许任何党员享有特权。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权利。党的纪律适用于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来说,党的纪律是统一的、平等的,任何党组织和党员都应当受到党的纪律的约束,在党内决不允许有不受党的纪律约束的特殊党组织和特殊党员。对于党员来说,不论党员职务高低,只要违犯了党的纪律就要按照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同各种各样的特权思想和搞特权行为作斗争,党员领导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
(四)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
坚持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是新《条例》增加的一项原则。所谓充分全面保障党员权利,是指党组织应当保证党员的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等13项权利的每一项权利都能得到正常行使。这充分说明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员权利保障,在新《条例》第三章“保障措施”里系统规定了20项保障措施,努力实现党员权利保障与党的建设各项工作有机融合,全力实现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同其他党内法规制度的有机衔接,完善权利保障措施,畅通权利行使渠道,增强工作实效,构建系统全面的保障措施体系。新《条例》“充分运用新时代党的建设新举措新经验新成果,实现党员各项权利与保障措施之间的整体对应、有效贯通,提高保障措施的针对性、协调性、可操作性。有的是一项措施对应保障多项权利,如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巡视巡察检查督查中听取党员意见,对应保障党员建议和倡议权、监督权、提出不同意见权等多项权利;有的是多项措施保障一项权利,如对党员监督权的保障,涉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支持党员提出意见建议、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制度等多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