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党员权利的行使
▼ 学习目标与重点
党员权利是政治性权利。党员权利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是为党工作、实现党和人民利益的政治性权利,而不是个人私权。各项权利的功能指向都是为了参加党内活动、参与党内事务,而不是为了满足个人私利。作为制定条例的根本遵循,党章原则规定了党员享有的 8 个方面权利。修订后的条例在第二章中对党员享有的各项权利作出具体规定,用 13 个条文将党章规定的 8 个方面党员权利进一步明确细化,即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
新《条例》第二章将 2004 年《条例》第二章的章名从“党员权利”修改为“党员权利的行使”,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虑和立意。一方面,强调和明示党员权利只能由党章创设,党章创设党员权利的排他性决定了其他党内法规只能就贯彻落实党章规定的权利作出部署安排、细化明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为党员权利保障的专门党内法规也不能创设党员权利。另一方面,把立规的重点放在党员如何正确行使权利上,意在强调党员要本着对党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修改后的新《条例》改变了2004年《条例》“分别用一个条文对应党章第四条规定的一个方面权利的体例安排,用13个条文将党章规定的8个方面党员权利,进一步明确细化为党内知情权、参加讨论权、监督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13项权利。对于每项权利,都采用‘权利名称+权利内容’的方式进行表述,既能直观反映权利的实质,又能准确表达权利的内涵。同时,划出权利行使的边界,要求党员行使权利应当按照组织原则,符合有关程序等。这样规定,使党员权利便于理解、易于掌握、利于行使,更加深入人心” 。需要注意的是,党员权利的行使是党员的责任,党员既要学习和掌握都有哪些权利可以行使,还要了解和遵守党员权利行使的一些限制性规定。党组织也需要掌握党员权利行使的一些限制性规定,确保召开的有关会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