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员权利行使的总体要求
【条文】 第六条 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享有同正式党员一样的权利。
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新《条例》上述规定整合了2004年《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内容,补充规定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内容,作为党员权利行使的总体要求,统摄党员13项权利的行使。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在党员权利行使的总体要求中写入党章规定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享有同正式党员一样的权利,其用意在于告知大家新《条例》第二章14个条文中,其中有12个条文中党员既包括正式党员,又包括预备党员,不可以把党员仅仅理解为正式党员;只有第十三条中表决权和第十四条中选举权、被选举权的党员是指正式党员,不包括预备党员。运用这样的立规技术,不仅巧妙地解决了在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分别规定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预备党员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烦琐问题,而且彰显了保障党员权利行使的充分性,不仅包含正式党员权利的行使,也注重保护预备党员其他权利的行使。
(一)党员享有的党章规定的各项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
1.要了解什么是党员权利和党员享有哪些权利
所谓党员权利,是指党员依据党章规定在党内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党员权利本质上属于党内政治权利。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有权按规定参加党的活动和参与党内事务的管理工作,维护党的利益,保障党的事业健康发展。党章第四条规定了党员享有8个方面权利,每一个方面党员权利还包括一些具体权利,新《条例》细化为13项具体权利,即:党内知情权、接受党的教育培训权、党内参加讨论权、党内建议和倡议权、党内监督权、党内提出罢免撤换要求权、党内表决权、党内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内申辩权、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党内请求权、党内申诉权、党内控告权,并对党员行使上述权利作出具体规定。党员应当了解这些权利名称,掌握行使党员权利的具体要求和方法途径,也是各级党组织判断党员是否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党员和党组织是否剥夺和侵犯党员权利的重要依据。
2.了解和掌握党员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历史经验及教训
中国共产党在建党初期的党章中就有党员权利方面的规定,只是当时对党员权利的规定都散见于党章各章之中。1945年在延安召开党的七大,其通过的党章中,第一次专门用一个条文对党员权利作出集中规定,刘少奇在党的七大上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着重阐述了党员权利的重大意义。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党章对党员权利作出了更加全面系统地规定,明确提出党员的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党员和党组织负责人不尊重党员权利,应当给予批评和教育;侵害党员的权利,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应给予纪律处分。在“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内民主遭到严重践踏,党的九大、十大、十一大通过的党章都取消了对党员权利的所有规定,党员权利失去了党章保障,使党员只有义务,没有任何权利,党内政治生活和组织生活都极不正常。改革开放后,在总结党的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重申党员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总体要求,恢复了过去党章对于党员权利“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的规定。党的十九大后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坚持和重申党员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内民主和加强党内监督在重大原则上的连续性和一贯性,更说明尊重和保护党员权利,是党员权利保障必须树立的一个基本理念。
3.搞清楚和弄明白党员权利为什么需要尊重和保护
一方面,党员权利根据党章和新《条例》规定精神,党员身份区别于只受法律约束的公民(自然人),党员是受党组织纪律约束的有组织的政治人,党员权利是党内政治权利,不是公民私权,公民权利具有利己性,党员权利行使具有利他性,即有利于党的事业的发展和进步。换句话说,党员行使权利受益者是中国共产党, 党员行使权利是党员对党的事业尽责任心的政治行为,因此党员权利必须受到尊重。另一方面,如果党员权利得不到尊重,甚至受到打击报复和损害合法权益,会对党员产生精神压力和心理压力而影响其继续行使权利,甚至放弃党员权利,造成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影响党的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党员权利必须受到党组织保护,党的任何一级组织、任何党员都无权剥夺。党的任何一级组织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都无权剥夺党员权利;任何党员是指无论党员在党内有无职务、职务高低,都无权剥夺其他党员权利。
(二)预备党员权利限制性规定
新《条例》在党员权利行使的总体要求中增加规定预备党员权利行使的限制性规定,即预备党员除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外,享有同正式党员一样的权利。在总体要求中重申党章规定的这一内容,意在说明除了这三项党员权利以外,预备党员同正式党员一样享有其他各项权利,还意味着《条例》第二章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预备党员都享有和可以行使。与此相关的,按照党章规定,党员在被留党察看纪律处分期间也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新《条例》在这里没有规定,是为了尽量避免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相互重复,需要贯通其他党内法规执行。
(三)党员行使权利时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
新《条例》把 2004 年《条例》第四条中的“不得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内容归入党员权利行使的总体要求,非常必要,很有针对性。一些党员对党员权利有认识误区,认为党员享有的权利可以任意行使,不受任何限制,这往往导致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情况发生。这款规定告知党员一个道理,党员要正确行使权利,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珍惜党员权利。从一些党组织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看,有些党员对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不重视,参与管理党内事务不积极;有些党员不正确行使权利。其实,党员具有高度的民主意识,珍视和正确行使党员权利,是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高度的组织性和纪律性的表现,是热爱党、忠于党的可贵行为。一名党员能否切实履行义务,是组织性和纪律性问题,同样,党员是否珍视和正确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也是组织性和纪律性的表现。
二是端正行使党员权利的出发点。一定要从党的事业出发,决不允许从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出发,自觉地把行使党员权利的立足点放在维护党的利益、坚持党性原则和遵守党的纪律上。
三是行使党员权利要严格按照党内生活的正常渠道,遵循有关组织程序进行。党员对党组织、对其他党员包括领导干部提出意见、批评、揭发检举、申诉、控告等,都要通过组织渠道来进行,不允许采取不负责任的自由主义的态度,更不允许拉帮结派、搞小圈子和小团体活动而侵犯其他党员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