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立规目的
【条文 】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这就是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立规目的。立规目的贯穿于新《条例》各章内容之中。学习和执行新《条例》,首先要吃透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立规目的,这直接影响对本条例精神和内容的理解和贯彻执行。需要温馨提示一下,不要把第一条的内容割裂开来孤立地理解,而是要作为一个整体去理解和把握,换句话说,其中每一层意思都要同保障党员权利联系起来进行理解和把握。
(一)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
只要把新《条例》与2004年《条例》作一下对比,就会发现“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新《条例》在立规目的中新增加的内容。这是因为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一些地方和部门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导致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党员权利保障问题突出。事实证明,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党员权利就得不到应有的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总结管党治党的教训,把全面从严治党作为新时代党的建设的主题,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坚决改变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党的建设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不断完善,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得到加强。新《条例》开宗明义把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作为立规目的,旨在强调和明示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是党员权利保障的领导力量和组织保障。因此,新《条例》把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贯穿于党员权利保障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全过程。
(二)发扬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
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任务,也是新《条例》在立规目的中保留的共同内容,体现了新《条例》和2004年《条例》之间的继承性,揭示了发展党内民主和保障党员权利之间关系的理论成熟性和实践经验传承性。一方面,发展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决定了党内民主在党的建设中的极端重要性。发扬党内民主要以保障党员权利为基础,党员权利得不到保障,党内民主就失去了发展基础。另一方面,发展党内民主能够为党员权利保障提供渠道和创造条件,夯实党内民主基础。新《条例》在党员权利保障原则、党员权利的行使、保障措施、职责任务和责任追究方面都体现和落实了发扬党内民主的目的和要求。
(三)保障党员权利和增强党的生机活力
保障党员权利,增强党的生机活力,是新《条例》在立规目的中保留的共同内容。它阐明了保障党员权利和增强党的生机活力之间的逻辑关系,回答了保障党员权利的意义和价值是能够增强党的生机活力,因为只有保障党员权利,让党员了解党内事务,才能使广大党员以党内主体身份积极参与党内事务,把党员按规定享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监督权变成党内生活中能够行使的权利,有助于激发和调动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增强党员为党和国家干事创业的内在驱动力,增强中国共产党的生机和活力,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