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最古老的学院 最古老的专业
每年九月,当众多新生气宇轩昂地踏入各大学法学院的时候,也许不是每一个人尽知,他们走进的是大学最古老的学院,即将开始研习的是最古老的专业。古老意味着什么呢?古老是令人敬仰的,“不敢高声语,恐惊天上人”;古老同时是沉甸甸的,使人倍感历史的厚重、传承的艰辛。触摸法学,如果你不想人类文明的经历那么快地逝去,这里就是它们的安身之处。
1 无法学便无大学
无论作为学院,还是作为专业,法学均发端于波伦亚大学。1988年9月18日,在波伦亚大学建校900周年庆典之际(至今仍无确切的史料证明建校日期,大学自定的建校日为1088年6月12日),来自全球各地366所大学的校长们聚集一堂,他们认祖归宗,将这座欧洲最古老的大学——法学家格拉蒂安、哲学家彭波那齐、数学家卡瓦列里、医学家马尔皮杰、诗人但丁和塔索、天文学家哥白尼、解剖学家莫盖尼、无线电发明者马可尼等,曾先后求学或执教于此的大学——视为所有大学的母校。在这有着非凡历史意义的时刻,在波伦亚圣马乔雷广场,校长们共同签署了《欧洲大学宪章》(
The
Magna
Charta
of
European
Universities
)。当时,北京大学王义遒副校长代表中国历史最长且最有声望的大学,广东五邑大学魏佐海副校长代表中国后起的大学,在《欧洲大学宪章》上签字。
之后,又有400所大学的校长相继表示赞同这个对大学发展有着深远影响的文件。
《欧洲大学宪章》的精义在于,人类的未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文化、科学和技术的发展,而这种发展是在文化、知识和科研中心中促成的,“大学便名副其实地成为这样的中心”;要培养尽可能具有全面知识的人才,大学应打破学科的界限,实行跨学科和多学科的教育,促进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相结合;在继承其科研、职业教育、德育和智育这三项传统任务的同时,必须进行改革,以适应迅速变化的社会情势,迎接21世纪的挑战。
在这所世界所有大学的母校中,法学院又是其前身,可以说,无法学院便无波伦亚大学,无法学便无大学。11世纪70~90年代,在意大利波河平原东南部的波伦亚,一些研习法律的教师和学生自发组织起来,成立了一所主要讲授和研究古代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学校,当时人们亦称其为“法律学校”,这就是最初的波伦亚大学。1158年波伦亚大学法学院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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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是创新之父。法律学校首创的原因是,在中世纪初,西欧古代的法律传统因外族的入侵而破坏殆尽,而入侵的各族各有法律传统,这使西欧的法律十分混乱,虽然之后形成了“普通法”体系,但发展中的工商业、变化中的商品、信贷和财产转移关系,正在广泛兴起的行会、商会和自治城市,迫切要求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大量的法律工作者。当时以东罗马帝国皇帝尤士丁尼编纂的《民法大全》为主的罗马法、以波伦亚的僧侣革拉在1142年编纂的《教会法会集》为主的教会法并立,司法由世俗法庭和教会法庭分别掌管。于是,法学也就分为罗马法和教会法两个系统。
波伦亚大学起源于研习罗马法和教会法的学生组织。欧洲“大学”(University)原意是组织起来的团体,后逐渐发展为专指由从事学习、教学和研究的人组织起来的团体。波伦亚所在的伦巴德地区是西欧和东方贸易的通道,有着发达的工商业和大批的自治城市,有利于学术研究。一时间,欧洲各地的学生纷纷前来求学。但是,维护本地人利益的行会规章和法律对外来学生极为不利,学生在房租和学费上受到敲诈。于是,学生们形成了自己的团体,并制定规章,由学生考核教师的水平,规定奖金和授课时间,一节课不能吸引5个学生的教师将被解雇。13世纪初波伦亚大学已有五千余名学生,1316年增设了医学,1360年又增设了神学,成为意大利、法国南部、西班牙、葡萄牙等地大学的榜样。
当时,大学的教学活动是闭门自修,学生一般在13岁~16岁入大学,住在固定的宿舍中,早上五六点钟起床,在食堂就餐,参加礼拜,按时上课,闭门自修,只有在一定时间内才可离开学院外出。有教士身份的学生和教师被要求独身不婚,一些贫困学生也被允许通过乞讨来维持学习。
后来,大学的教学活动从散乱逐步走向系统化,最初的二三年,是以教师讲解为主,每次课长达3小时,每月有一到两次课。学生在毕业前,通常要进行两次考试,学生必须在修业年限届满后才有资格参加考试,习民法的为8年,习教会法的为6年,医学和其他选修科目(如艺术等)均为4年。两次考试一为“学位考试”(licentia),另一为教授甄试(conventatio),这个考试相当于教师资格评定。只有通过学位考试的人才能继续参加教授甄试。考试大都在教会里举行,成绩公开发布,由教授团的代表,即主考官(Promoteur)宣布合格名单,并赠与合格者一些书籍和一顶无檐帽,作为荣誉的象征。原先大学要求穿戴教士袍服,由于有不同的学位,因而产生了各种样式,授予学位也发展成隆重的穿袍、奏乐、游行和宴会形式。
中世纪的学位本来的意思是任教执照,大学毕业,考试合格,可获“硕士”“博士”“教授”学位。硕士、博士和教授“意味着同一件事——教师资格”。获得学位意味着加入教师同业行会,并且可以教授你所学过的科目。这几个学位起初并没有高低之别,后来,“硕士”逐渐只用于低级学院的成员,“博士”“教授”则用于医学、法学、神学三个高级学院的成员。而“学士”最初并不是正式学位,只是表示学生已经取得学位候选人的资格,后来才成为一种低于硕士水平的独立的学位。
学生们在大学里学什么呢?
人文学科是他们基本的学习科目,它包括“古代七艺”,后来又增加了亚里士多德、托勒密、西塞罗等人的著作。“古代七艺”指文法、修辞、逻辑、算术、几何、天文、音乐七门学问。
逻辑学和哲学后成为人文学科的高级课程。对于研习神法、民法和教会法的学生,除了要学习人文学科的基础科目外,还需要长时间地学习法学专业,有的长达16年之久。对这些学科结业的学生一般授予博士学位,获得博士学衔的人,同时便有资格担任教师、法官、律师、公证人。
在波伦亚大学及稍后的巴黎大学(1261年)和牛津大学(1168年)
的带领下,大学犹如雨后春笋,争相破土。到15世纪末,整个西欧建立了近80所大学,其中意大利20所,法国18所,英国2所,苏格兰3所,西班牙13所,葡萄牙1所,德意志神圣罗马帝国境内(包括尼德兰、捷克和瑞士)16所,匈牙利3所,波兰、丹麦和瑞典各1所。这些大学成为近代高等教育的先驱,在世界文化史上发出熠熠光彩。
2 再老也有根
久经海上风浪,惯于浪迹天涯,
海伦,你那艳丽的面容,你那紫蓝的秀发,
你那仙女般的风采令我深信:
光荣属于希腊,伟大属于罗马。
19世纪美国诗人、小说家和文学评论家爱伦·坡在《致海伦》
中如是吟唱。的确,仅仅三个名字就足以让希腊人感到无上荣光: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古代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摇篮,所以黑格尔说:“一提到希腊这个名字,在有教养的欧洲人心中,尤其在我们德国人心中,自然会引起一种家园之感。”但法学却不然:古希腊各城邦国没有正规的法学教育和训练,也没有出现法律职业阶层。古希腊实行的是大众化司法,“人人皆可为法官”,司法不需要由专门的法律职业人来维持。例如在雅典,除了长老会的元老们可以行使审判权之外,由随机挑选的民众组成的临时陪审团也可以行使审判权,“民主”是判决的重要方式。一个很好的例证就是“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之死
苏格拉底是当时最负盛名的哲学家,民众大会以281票对220票的结果,判处苏格拉底死刑,课予他的罪名是“不敬神”和“蛊惑青年”。
为何“民主”会处死“智慧”?这可用两千多年后法国人塞奇·莫斯科维奇在《群氓的时代》里的文字来解释:“一个群体或者一群民众就是摆脱了束缚的社会动物。道德的禁忌松弛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别消失了。人们通常都在暴力行为中表达他们的梦想、他们的情感,以及所有的英雄主义、野蛮残暴、稀奇古怪和自我牺牲。一个骚动的、情绪高昂的群体,这些就是人群的真正特点。它也是一股盲目的不可控制的力量,能够移山倒海,克服任何障碍,甚至摧毁人类几个世纪所积累的成就。”所谓民主的多数的暴政就源于此。
而罗马自诞生之初起,就充满了征服与掠夺、权利与变革,其间武力与法律为两利器,于是,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Rudolf von Jhering,1818—1892)在其《罗马法精神》一书中说:罗马帝国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以武力,第二次以宗教,第三次以法律。武力因罗马帝国的灭亡而消失,宗教随着人民思想觉悟的提高、科学的发展而缩小了影响,唯有以法律征服世界是最为持久的征服。
西方正规的、学院式的法学教育和训练始于古罗马。自罗马颁布了著名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年,是保存至今的最早的成文法)后,罗马法律教育也应运而生。公元前3世纪前后,社会上出现了一些法学家,他们公开招收学生,传道授业。接着,私人创办的法律学校也零星出现,第一个被奥古斯都皇帝授予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萨宾(Sabinius)创办了最早的私人法律学校。至公元前2世纪末,首都罗马及各行省都出现了私立法律学校。大约在帝国后期,公立法律学校出现,其中最为著名的是罗马法律学校和贝鲁特法律学校。公元425年,狄奥多西二世在君士坦丁堡创设了世界历史上第一所法律大学,罗马的法学教育达到其鼎盛时代。
罗马的法学教育一开始属于在家庭中进行的贵族教育的一部分,习法是贵族的一种修养,上层人都以学法为荣,以不懂法为耻。西塞罗曾说,就像小孩学诗一样,他儿时学过《十二铜表法》。之后,法学教育逐渐向平民阶层扩散,并在学校中进行。学校的英文school这个词源于希腊文“Scholé”,意为“休闲”(leisure),指只有有闲才能自由地追求知识。但后来无论是在何种学校中进行的教育,法学教育都以培养法律人才为目的。私人法律学校旨在培养贵族中的年轻人,让他们能在行政和法律职业方面谋得一个职位。在公立法律学校一统天下后,公民充任司法官吏必须受过专门的高等法律教育;申请律师及法官职务的人,必须接受5年以上的法律教育。相比希腊的教育,罗马的法学教育少了一些思辨和理性,而多了一些职业化倾向,但仍受亚里士多德自由教育思想的影响。西塞罗等人认为教育的最高目的是培养雄辩家,而要成为一个雄辩家就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他主张:一个雄辩家应该学习的科目十分广泛,如文法、修辞、算术、几何、天文、音乐、政治、军事、哲学等。法律学校学生的平均年龄在20岁~25岁,在上法律学校之前,通常已经受过文法学校和修辞学校的教育,法律教育培养的是具有博雅基础的法律职业专才。下面是古罗马喜谈法律的人们常做的一道数学题。

古罗马雄辩家霍滕修斯
据说他在辩论时从不使用稿子,也从不记录辩论对手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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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应怎样分配
一位寡妇要把她丈夫遗留下来的3 500元遗产同她即将生产的孩子一起分配。生的如果是儿子,按照罗马的法律,做母亲的应分得儿子份额的一半;生的如果是女儿,就应分得女儿份额的两倍。可是事情却是:她生了一对双胞胎——一男一女。那么,遗产应怎样分配才符合法律呢?
法律教育的兴起造就了一个职业法学家阶层,法学家的活动分为编撰、办案、答复和著述,其中最多的是答复和著述。他们解答问题的共同原则是:凡依旧法解决问题有失公平时,就从旧法的基本原则中推演新的具体办法加以解决。从公元前3世纪到公元6世纪,罗马共有118名法学家,其中最为著名的有盖尤斯(Gaius,约130—约180)、帕比尼安(Papinianus,约150—212)、保罗(Paulus,?—约222)、乌尔比安(Ulpianus,?—228)和莫迪斯汀(Modestinus,?—244)五大法学家。

乌尔比安(Ulpianus,?—228)
曾身居要职,公元222年时为罗马最高裁判官。乌尔比安提出“法学(Jurisprudentia)是神人之事,公正非公正之艺术”这一经典表述,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其重要理论贡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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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426年西罗马皇帝瓦伦丁尼安三世与东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二世颁布《引证法》,给予这五名法学家的著述以法律效力,许可在法庭上引用它们。根据《引证法》,凡法律未有明文规定者,依此五大法学家的观点定夺;五名法学家的观点有分歧时,依多数法学家的观点;观点相持不下时,以帕比尼安的为准。而盖尤斯一生著述颇丰,尤以《法学阶梯》(教科书的通名)蜚声法坛。该书语句精练,分析精辟,深入浅出,简略得当,长期被用作法科学生的课本。公元6世纪,尤士丁尼大帝颁布《国法大全》,其中包括他自编的《法学阶梯》和《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以盖尤斯的为蓝本,但《学说汇纂》选乌尔比安的观点最多。
3 中国的法学教育
法学教育在西方古老,在中国也不年轻。但在中国古代,法学称为律学,因为从秦开始至清末,法称为律,如秦律、大清律例。对律的研究,主要是解释的学问,称作律学,因而法学教育是律学教育。但与西方法学教育相比,二者有明显区别,主要在于:西方法学教育是一种素质教育和独立的职业教育;中国律学教育只是儒学教育的一部分,无论是太学还是国子监,它们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亦是律学教育机构,但首先是儒学的教育机构。律学教育的内容多为儒家经典中的涉及法律部分,以刑律为主,以科举考试策问为主要形式。有的儒家更是反对专门研习法律,北宋司马光曾反对王安石设立律学教授、设“明法科”考选法官的变法主张,他认为,“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士大夫只需懂得儒家礼教自然就与法律暗合。律学教育自公元2世纪东汉末出现,至7世纪~12世纪唐宋两朝达到一个比较繁荣的阶段,而元代正式取消了官方的律学教育,一直到清末,律学教育被排除在国家正规的教育科目之外。
多读一年书,少读十年律
说的是在中国古代,儒家经义(“书”)不仅是制定法律的根据,还是断案指针,官吏当然应多读书,以便“引经决狱”。有例为证:
甲、乙双方相斗,乙抽刀刺甲,而甲之子丙举杖击乙,却误伤了自己的父亲。有人说丙犯了“殴父罪”,应当斩首。另有人从《春秋》中找到了例子:许国太子给有病的父亲喂药,事先自己没尝,父亲吃药后而亡。许太子因此犯了杀父罪,但他喂药是孝心的表现,未先尝药只是一种过失,并非存心害父,最后被赦免。据此,引经者认为:丙见人拔刀刺父,即挺杖相护,本不想伤害父亲。据《春秋》之义,此乃属于“君子原心”,应赦而不诛。
近代以后中国的法学教育是从西方传入的,带有强烈的模仿色彩,教师以留学生为主体;急功近利,充当政治变革的工具;缺少学术传统;各地发展不平衡,且时断时续。中国近代法律教育的序幕是由1862年设立的京师同文馆的丁韪良拉开的,法律教育的第一课程为国际法。1867年,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Matin,1827—1916)出任同文馆的国际法教师,讲授美国学者惠顿(Wheaton,1785—1848)的《万国公法》(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该课程为同文馆学生第七年学习的必修课。从保留下来的光绪四年(1878年)的两道公法学试题来看,当时的水平不同一般:

图片来源:http://www.legalin fo.gov.cn/m isc/2007-07/02/conten_650630.htm
遣使之权,自主之国皆有之,何以辨之?
此国遣使彼国,有拒而不接者,其故何也?
1895年甲午战争失败之后,中国先进的知识分子认识到,光有“船坚炮利”也不能救民族于危亡,政制不改,无济于事,遂首先起来呼吁开展法律教育,培养治国干才。康有为(1858—1927)在《上清帝第二书》《上清帝第六书》等中明确提出,应当“废八股,兴学校”,远法德国,近采日本,建立新式大学,开展包括法律在内的各门科学的教育。
在此大势下,1895年,天津海关道台盛宣怀创办了天津中西学堂,以哈佛大学、耶鲁大学为蓝本,由美国人丁家立任总教习。中西学堂的头等学堂分为法律、采矿冶金、土木工程和机械四科,修业4年,法律作为专业在中国近代高等教育中首次设置。继天津中西学堂之后,1896年建立的上海南洋公学、1898年建立的京师大学堂也开设了法律课程。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随后,全国各地法政学堂纷纷设立,至1909年,全国共有法政学堂47所,学生逾万,法学教育空前兴盛。自此,法政学校的开办在近代中国一直长盛不衰,自1912年至1925年,法政学校即占全国学校数的40%左右,而学生数更是占全国学生数的60%左右,这还不包括大学法科。1932年至1949年间,法科学生数亦占全国学生总数的20%以上。法学再度成为显学。
颇值称道的是,在中国近代法学教育中,私立学校的贡献极为引人注目。在中国近代法制史上占有极重要地位的一群法学家,如王宠惠、吴经熊、盛振为、胡长清、孙晓楼等,皆或毕业于私立法学院,或执教于私立法学院。在各私立法学院中,以1912年的朝阳大学和1915年的东吴大学法学院最负盛名,并称“北朝阳,南东吴”,一时有“朝阳出法官,东吴出律师”的说法。朝阳大学的毕业生中,除少数从事教学和研究之外,几乎所有均供职于司法界,形成“无朝不成院”之势;而东吴大学法学院前18届毕业生中有半数从事律师职业。
东吴大学法学院
东吴大学是由美国基督教差会监理公会开办的教会大学,1900年11月在美国田纳西州取得执照,核准“文学、医学和神学系,以及可能被认为适宜的其他系科”,校名为“东吴大学校”(Soochow University),第一任校长是孙乐文(Rev.David L.Anderson,D.D.)。1915年,东吴大学在上海创设“东吴大学法学院”,又称“中华比较法律学院”,效仿美国法学院,招收的学生都要有大学学历,学院“办学的目标就是使他们完全掌握世界主要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办学的重要目的是培养一代能为中国新的、更好的法律制度作出贡献的人才”。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法学院一并开设大陆法、英美法、中国法三个法系课程,突出“英美法”内容。在学习三个法系的基础课程时,学生可以作比较学习,使东吴大学的法学教育在当时饮誉海内外,培养出一大批现当代著名的法学专家,如王宠惠、吴经熊、倪征
、李浩培、潘汉典、杨铁樑等,因而东吴大学法学院也被誉为“最著名的法学院”。1952年全国院系调整时,东吴大学改名为“江苏师范学院”,其法学院并入华东政法学院。1951年东吴大学旅台同学会推动在我国台湾地区重建东吴大学,1969年恢复大学建制。如今,东吴大学已成为我国台湾地区的综合性大学,其法律系是我国台湾地区最好的法学院之一,排名第三。
新中国成立之后,由于对旧中国法律和法学理论的否定,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从头开始,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甚至在“文化大革命”十年间停滞不前。而自20世纪90年代起,又步入快速发展期。据教育部统计,2015年,全国共有627个法学本科专业学科点,法学专业在校生311 429人,知识产权专业在校生8 472人,监狱学专业在校生3 416人,未分入具体专业的法学类专业在校生4 601人。法学已成为一门无可争议的“显学”。
根据教育部学位中心发布的2017年全国第四轮学科评估,法学学科学校排名如下表所示
:

续表

4 法学教育模式
法学教育模式是指直至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职业资格的整个法学教育过程的制度设置,法学教育的职业教育性质体现于法学教育模式。在中国,直至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学教育过程为一个阶段:四年大学学习,属本科层次,以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为目的,主要是素质教育、专业教育,而非职业教育。在第四年第一学期可参加司法考试,通过者取得法律职业准入资格。随着人们对法学教育的职业性质认识之加深,正在探索一种大学专业学习+职业实习的新法学教育模式,这可借鉴当代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它们有:
4—1 美国 两个阶段:大学非法学学习4年+大学法学学习3年
美国的法学教育位于本科之后,即在研究生层次上进行。它要求进入法学院的人必须先有一个非法律本科以上的学位,即文学士(B.A.)或理学士(B.S.)学位,然后经过严格的入学考试进入法学院。学习期限为3年。毕业后可以参加各州的律师资格考试。
4—2 英国 三个阶段:大学学习3年+律师学院培训1年+实习2年
法学院面向高中毕业生招收法律本科生,经过3年左右的大学学习后毕业,如果要从事法律职业,必须再念1年的法律职业培训课程,然后还要进行一到两年的专业实习,才可以取得职业资格,成为正式的法律工作者。
4—3 德国 两个阶段:大学学习4年+职业预备期2年
学生在大学学习4年左右,之后参加第一次考试,它由大学考试和国家考试组成。学生通过考试后进入2年的职业预备期,在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和政府部门实习。学生最后参加第二次国家考试,通过后便取得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资格。
4—4 法国 两个阶段:大学学习4年+法官学院培训2年半
学生经过4年大学学习之后,参加国家、地方团体或法律职业公会组织的考试,合格后,希望成为法官(含检察官)的学生,须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国家法官学院(ENM)入学考试,在国家法官学院接受为期2年半的法官基础教育(含实习)。成为律师前学生要研修1年半。
4—5 日本 三个阶段:大学学习6年+司法研修+实习1年半
大学学习由“法学部”和“法科大学院”承担。“法学部”的法学教育属4年本科层次,以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为目的。“法科大学院”的法学教育属硕士研究生层次,以法律职业教育为目的,学生由“法学部”毕业生和非“法学部”毕业生两部分组成,其比例为7:3,学制分别为2年和3年。大学学习之后参加司法考试,通过者要在日本司法研修所接受为期半年的作为“法曹”的法律实务教育,并在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1年,成绩合格者才能取得执业资格。
4—6 韩国 两个阶段:大学学习4年+司法研修2年(法学专门研究生院3年)
目前,韩国高等法学教育正处在新旧交替之中。原先的模式是学生在大学学习4年,之后参加国家考试,合格后进入司法研修院研修两年。2007年7月3日韩国国会通过了《法学专门研究生院法》,该法引进美国式法学教育模式,将法学教育确定为职业教育和本科后教育,从2009年起,实行非法律本科4年(占学生三分之一以上)或法律本科4年+法学专门研究生院3年的新模式。
总结各主要国家的法学教育有三点共性:第一,法学教育基本上是职业教育,科学知识和人文素质或融入职业教育过程之中,或在法学教育之前完成;第二,法学教育由大学专业学习和职业培训及实习二至三部分组成,在后一两个阶段重在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训练;第三,法律实务界承担职业培训及指导实习任务,因此也是法学教育机构的组成部分。
宽容宽容者,不宽容不宽容者。
——阿图尔·考夫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