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我们的制度优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明确提出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目的,坚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生命线;强调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的根本政治立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明确提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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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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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
人民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坚实根基,是强党兴国的根本所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人民幸福安康,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一、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是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和社会变革的最终决定性力量。尊重不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承认不承认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和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这是区别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界线。
人民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中国共产党诞生后,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团结带领人民经过长期奋斗,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建立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进行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艰辛探索,实现了中华民族从“东亚病夫”到站起来的伟大飞跃。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带领人民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创立、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使中华民族大踏步赶上时代,实现从站起来到富起来的伟大飞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全方位、开创性历史成就,发生深层次、根本性历史变革,中华民族迎来从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迎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历史充分说明,波澜壮阔的中华民族发展史是中国人民书写的,博大精深的中华文明是中国人民创造的,历久弥新的中华民族精神是中国人民培育的,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伟大飞跃是中国人民奋斗出来的。
习近平指出,老百姓是天,老百姓是地。忘记了人民,脱离了人民,我们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会一事无成。改革开放在认识和实践上的每一次突破和发展,改革开放中每一个新生事物的产生和发展,改革开放每一个方面经验的创造和积累,无不来自亿万人民的实践和智慧。总结我们党发展壮大的经验,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始终把人民群众作为智慧和力量的源泉,始终把政治智慧的增长、执政本领的增强深深扎根于人民的创造性实践之中。面对新时代的新形势新任务,必须尊重人民群众首创精神,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的创造热情。要把人民群众的实践创造作为源头活水,及时发现、总结、概括人民群众创造出来的新鲜经验,使之上升为理论和政策,同时动员和指导人民开展新的实践,推动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了党的理想信念、性质宗旨、初心使命,也是对党的奋斗历程和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标志。这一重要论述从根本上阐明了党同人民的关系,深刻回答了“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这一时代之问。人民立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体现了对人民创造历史的地位和作用的深刻认识,体现了对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把握,体现了对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坚定追求。
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实现人民解放和幸福鲜明地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并融入自己全部奋斗实践中。在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实践过程中,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把为人民谋幸福作为初心使命。进入新时代,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现实利益问题,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习近平指出,“党与人民风雨同舟、生死与共,始终保持血肉联系,是党战胜一切困难和风险的根本保证” 。“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 。 这些是党的历史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巨大政治优势。回顾走过的100年历程,我们党克服艰难险阻、应对风险挑战,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成为在全面改革开放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经验和原因就在于我们党始终坚守人民立场,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民心是最大的政治,必须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高度来认识党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始终坚信党的根基在人民、党的力量在人民,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虚心问计于百姓,全面了解发展中的情况和问题,准确把握群众所思所想所盼,凝聚民心民智民力,开创改革发展新局面。
三、全面依法治国是顺应历史潮流和人民意愿作出的必然选择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党在深刻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抉择。我们党历来重视法治建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认识和实践探索达到了新的高度。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战略全局高度来定位法治、布局法治、厉行法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为创造出经济快速发展、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党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发、为更好治国理政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的一个全局性问题。我国是一个有14亿人口的大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国情复杂。我们党在这样一个大国执政,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需要秉持法律这个准绳、用好法治这个方式。
全面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宣布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取得决定性成就, 发出开启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新征程的动员令,确定了到2035年基本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任务。进入新阶段,国际环境错综复杂,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必须有效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的根本要求。我国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统一的集中体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增进民生福祉。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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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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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这是我们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
一、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
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始终将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
始终将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体现了尊重历史发展规律和尊重人民主体地位的一致性。历史唯物主义作为关于人类社会历史发展一般规律的科学,深刻揭示了人民群众是社会实践和社会历史的主体。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动力,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主人,理所当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厚力量源泉和智慧源泉。强调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就是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
始终将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是我国国体和政体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确立了我国的国体,明确了最广大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宪法》第2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确立了我国的政体,明确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有宪法依据的,是我国国体和政体的本质体现,也是全面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
始终将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不断与时俱进。我们党在治国理政实践中,始终把“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也是如此。制定和修改宪法,形成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都是充分听取人民意见、反映人民愿望、汲取人民智慧的结果,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作用的充分发挥,有力推动了我国法治建设,促进了党和人民事业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广察民情、广纳民意、广聚民智,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好发挥主人翁精神,尊重人民群众在实践活动中所表达的意愿、所创造的经验、所拥有的权利、所发挥的作用,激发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创造伟力,形成全面依法治国强大合力,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二、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
法治建设为了谁、依靠谁,这是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回答的重大问题,是关乎政党、国家、政权性质的根本性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这一问题,科学指明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和目的。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法治建设永恒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一切为了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将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是社会主义制度的鲜明特征和本质要求。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始终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通过完备的制度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延展。相应地,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和依法治国也有了更高的期盼,必须以更高水平法治回应人民新要求新期待,实现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新时代法治建设,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树立辩证思维和全局观念,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系统研究谋划和解决法治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用法治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要把群众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维护人民利益,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依靠人民。要动员全社会共同投入法治建设伟大实践中来,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培养全民法治思维和法治习惯,使全面依法治国深深扎根于人民群众的创造性实践中。要不断探索有效机制,拓宽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实施渠道,使人民群众按照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在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义务。坚持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真心对人民群众负责,诚心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不断深化立法、执法、司法公开,扩大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畅通社会监督渠道,确保法治工作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要在全社会提高法治权威,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切实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自觉抵制违法行为,自觉维护法治权威,引导全体人民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需要一整套科学的制度体系,这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在党的领导下,经过多年探索实践和发展完善,我国形成了一整套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符合国情和实际、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系统、科学、有效的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扩大人民有效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使各方面制度和国家治理更好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
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是由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一系列重要制度构成的科学制度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保证和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新型政治制度。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和完善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充分发挥我国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优越性的重要内容,同时对于推进各方面制度建设发挥着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要长期坚持、全面贯彻、不断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国家根本政治制度作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把国家和民族前途命运掌握在人民手中。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新型政党制度,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党制度建设,发挥好人民政协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要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要健全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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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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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依法保障人民权益为根本目的
习近平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这深刻阐明了全面依法治国为了谁的根本问题,为新时代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锚定了前进方向。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
一、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坚持立法为民。牢固树立立法要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思想,真正把社会主义法律大厦建立在人民权利的基础上。各项法律都要始终反映广大人民的共同意愿、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的各项权利和根本利益。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坚持开门立法,健全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建设,保证人民通过多种途径有序参与立法,使立法更好地体现民情、汇聚民意、集中民智。例如,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公开征求意见,共征集到各方面意见102万条,其中很多意见建议被吸收采纳。
坚持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各级政府的神圣职责和全体公职人员的基本准则。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坚持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着眼于实现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
坚持司法为民。司法是否公正直接关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维护,关涉人民能否感受到法律的公正。要坚持严格公正廉洁司法的价值追求,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规范司法权力运行,提高司法办案质量和效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要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
提高全社会法治意识。法治的实现不仅在于“立良法”,更在于人民对所立之法的拥护和信仰。要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的需要。要充分运用各种举措,广泛开展法治宣传,在全社会强化法治意识、筑牢法治思维、推进法治实践、建设法治文化,将法治理念深深镌刻在每个人的心中,让法治成为每个人的价值追求和行为习惯。
二、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
习近平指出:“中国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当代实际相结合,走符合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奉行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人民幸福生活是最大的人权。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持法治建设依靠人民、法治发展为了人民、法治成果由人民共享,始终坚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在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过程中为人民过上幸福生活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移到“国家机构”前面,作为第二章,凸显了公民权利在国家根本法中的重要地位。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政治权利和自由、人格权、财产权、劳动权、受教育权、宗教信仰自由、监督权、文化权等。同时,《宪法》还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作出专门规定。
依法保障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首要的公民基本政治权利。在《宪法》规定的基础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进一步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出明确规定,及时根据国情和实际修改完善,逐步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还适当增加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数量。
保障公民人格权不受侵犯。《宪法》明确规定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我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提出,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民法典》中单列“人格权”编,同时对公民的生命、健康、名誉、肖像等人格权益保障作了详尽规定,就是贯彻落实这一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保障公民财产权。《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民法典》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并明确了权利救济方式和侵权责任等,这些法律规定共同构筑了保障公民财产权的法治防线。知识产权是公民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是保障公民财产权的重要方面,更是一个社会保持创新精神的动力源泉。按照宪法相关精神,我国出台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知识产权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护。
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劳动权。《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明确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同时,《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律对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劳动权作了更详尽的规定。
加强对特殊群体权益的保护。保护好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对依法保障特殊群体权益,推动形成尊重、关爱特殊群体的良好社会氛围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期待着享有更加广泛和充实的权利。我们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用健全的法律制度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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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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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生命线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增强人民群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就必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更加真切地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实现和维护公平正义,既是我们党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神圣使命,对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目的,也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坚实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然而,在我国现有发展水平上,社会上还存在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全面审视和科学分析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态势,明确提出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最主要的还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这是符合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大论断。在不同发展水平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认识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认识和诉求也会不同。我们讲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就要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多从社会发展水平、从社会大局、从全体人民的角度看待和处理这个问题。我国现阶段存在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许多是发展中的问题,是能够通过不断发展,通过制度安排、法律规范、政策支持加以解决的。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作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显著优势之一,并提出“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必须牢牢把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体现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设各个环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一,正义是法律评价标准的核心,“良法善治”中的良法,必须是符合正义标准的。要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一面镜子,审视我们各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规定,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使我们的制度安排更好体现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原则,更加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第二,把正义价值融入法治建设之中。伴随着社会发展进步,正义观念也会与时俱进,而这引导着包括法律在内的所有社会基本结构及其制度安排的发展变化。要发挥法律对正义的确认和保障作用,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加强科学立法工作,并通过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牢牢守住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全社会促进、保障和实现公平正义。
二、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们党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确定为根本宗旨,一贯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法律原则,并为之努力奋斗和不断实践。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这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基本观点。在社会主义国家,随着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和各项制度的发展完善,剥削最终会被消灭,一切不平等和不公正的体制制度必然被消除,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进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总之,社会主义在本质上体现了公正、平等的要求。社会主义法律集中反映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目的就是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全体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平等享有各项权益、平等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五四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现行《宪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我国的法律法规都体现和贯彻这一基本原则,并将其落实到现实生活之中。概括起来,第一,法律地位平等。将人民主体地位落实到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确保人民都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第二,权利义务平等,也就是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第三,守法平等。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弘扬宪法精神,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第四,受法律平等保护。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公平对待所有企业和经营者,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三、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
习近平指出:“不论处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 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建立健全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积极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必须发挥改革的推动作用、法治的保障作用,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我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归根结底是要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脱贫攻坚作为重中之重,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提出“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让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是我们党的庄严承诺” 。经过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在党成立100周年的重要时刻,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了全面胜利。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切实做好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
加强社会领域法律制度建设。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教育、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安全、扶贫慈善、社会救助和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权益保护等领域的立法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进一步加强这些领域的立法工作,制定或修改《慈善法》《中医药法》《疫苗管理法》《反家庭暴力法》《电子商务法》《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个人所得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法治保障,努力使全体人民在幼有所教、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上持续取得新进展。
思考题
1. 如何理解依法治国是坚持人民立场的必然选择?
2. 如何理解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在依法治国实践中怎样坚持和体现人民主体地位?
3. 如何理解依法保障人民权益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
4. 为什么说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