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目标、总抓手。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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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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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 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以后,习近平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原创性时代性命题,精辟地阐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战略定位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目标任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
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确定一个总目标,以明确方向、保持定力、坚定步伐,扎实有序推进。习近平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既要注重总体谋划,又要注重牵住‘牛鼻子’。比如,……既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系统部署,又强调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总目标和总抓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也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要建设的法治体系,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而不是照搬西方国家的法治体系和法治模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相辅相成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夯实坚实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确定,使全党全国人民进一步明确方向、保持定力、坚定步伐,扎实有序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正如习近平深刻指出的,“全会决定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大论断,明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方向、道路、抓手,必将有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 。
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
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 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工作重点。总抓手的确定,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意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总抓手,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2020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就是遵循这一逻辑而作出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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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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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经过长期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也是我们继续前进的新起点。截至2021年8月底,现行有效法律286件、行政法规613件,地方性法规12 000余件。形势在发展,时代在前进,法律体系必须随着时代和实践发展而不断发展。要统筹谋划和整体推进立改废释纂各项工作,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之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
一、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对涉及全面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完善社会治理、保障人民生活、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抓紧制定、及时修改。依法保障公民权利,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和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
当前,要积极推进国家安全、科技创新、公共卫生、生物安全、生态文明、防范风险、涉外法治等重要领域立法,健全国家治理急需的法律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填补空白点、补强薄弱点。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加快完善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创新驱动发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急需的法律法规。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加强同民法典相关联、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增加制度供给,完善制度配套,强化制度执行,严格用制度管权治吏、护蓝增绿。突出加强备战急需、改革急用、官兵急盼的军事法规制度建设。加强区域协调发展法律制度建设。加强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高标准高质量建设雄安新区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法治保障。
二、加强新兴领域立法
数字经济、互联网金融、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新应用快速发展,催生一系列新业态新模式,但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在法律、安全、就业、道德伦理和政府治理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新课题。要处理好这些问题,既要大力培育人工智能、物联网、下一代通信网络等新技术新应用,又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加以引导、规制。要及时跟进研究相关法律制度,加快推进人工智能、基因编辑、医疗诊断、自动驾驶、无人机、服务机器人等新兴领域的立法工作,抓紧补齐法律短板,以良法善治保障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
网络犯罪已成为危害我国国家政治安全、网络安全、社会安全、经济安全、公民财产安全等的重要风险之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和金融、通信、互联网等行业监管主体责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依法严厉打击网络黑客、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切断网络犯罪利益链条,坚决遏制此类犯罪多发高发态势,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加强涉外领域立法
在对外斗争中,面对国际上日趋激烈的制度规则博弈,特别是美国等西方国家滥用“长臂管辖”等霸权行径,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占领国际斗争法治和道义制高点。近年来,我国制定出台出口管制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完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要全面梳理和检视法治领域斗争的现状和趋势,针对短板弱项,制定对策措施。
积极推进外国法不当域外适用阻断立法等涉外领域立法。我国已制定《反外国制裁法》。未来要把应对西方国家滥用“长臂管辖”同推进涉外领域立法以及我国法域外适用结合起来,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抓紧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步骤、分阶段加快推进重要涉外领域立法。要建立健全域外法律查明机制。要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
四、科学推进法典化进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顺应实践发展要求和人民群众期待,把编纂民法典摆上重要日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对编纂民法典作出部署。习近平高度重视民法典编纂工作,先后主持三次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分别审议民法总则、民法典各分编、民法典三个草案。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
民法典为其他领域立法法典化提供了很好的范例。民法典系统整合了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长期实践形成的民事法律规范,汲取了中华民族5 000多年优秀法律文化,借鉴了人类法治文明建设有益成果,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具有鲜明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的基础性法律。要总结编纂民法典的经验,适时推动条件成熟的立法领域法典编纂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明确提出,研究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的行政立法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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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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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和难点。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制定再多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构建起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
一、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
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法规的重要主体,行政执法同基层和百姓联系最紧密,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行政机关要带头严格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执法者必须忠实于法律,既不能以权压法、以身试法,也不能法外开恩、徇情枉法。” 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要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要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要严格执法资质、完善执法程序,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确保法律公正、有效实施。
二、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公正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要旗帜鲜明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绝不容许利用职权干预司法。“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举直错诸枉,则民服;举枉错诸直,则民不服。”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
三、健全全民守法的激励约束机制
推进全民守法,必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要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加大对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等行为惩处力度,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道德风尚,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示范者、良好风尚的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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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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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习近平强调,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不关进笼子,公权力就会被滥用。纵观人类政治文明史,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铁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建设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
一、建设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
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重要制度保障。习近平指出,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要继续健全制度、完善体系,使监督体系契合党的领导体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要把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委监委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等结合起来、融为一体。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推动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
法治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党对法治监督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抓紧完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加强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形成法治监督合力,发挥整体监督效能。推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立法公开、执法公开、司法公开,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提升公开服务水平,主动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党委政法委应当指导、推动政法单位建立健全与执法司法权运行机制相适应的制约监督体系,构建权责清晰的执法司法责任体系,健全政治督察、综治督导、执法监督、纪律作风督查巡查等制度机制。
二、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
建设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推进对法治工作的全面监督,必须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体系,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增强对公权力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作为着力点,推进公权力运行法治化,消除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压缩权力行使的任性空间,形成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加强立法监督工作。建立健全立法监督工作机制,完善监督程序。推进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工作。依法处理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对法规规章等书面提出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实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完善备案审查程序,明确审查范围、标准和纠正措施。强化对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监察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加强对司法解释的备案监督。将地方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军队等之间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二是加强对执法权的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腐败现象。加强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强化全方位、全流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加大对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和处理机制。加强和改进行政复议工作,强化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加大对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的纠错力度。规范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
三是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习近平指出,“监察权是把双刃剑,也要关进制度的笼子,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行使权力必须十分谨慎,严格依纪依法” ;“坚决不能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特别是不能搞选择性监督、随意执纪调查、任性问责处置” 。
四是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习近平指出,“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 ,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工作机制,健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等。2021年8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是完善法治监督体系的又一重大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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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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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法治保障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如果没有一系列的保障条件,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实现。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必须加强政治、组织、队伍、人才、财力、科技、信息、物力等保障,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重要支撑。
一、加强政治和组织保障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建设法治中国,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政治和组织保障。
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要支持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党的各级组织部门等要发挥职能作用,保障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央和省级党政部门要明确负责本部门法治工作的机构。各级立法、执法、司法机关党组(党委)要加强领导、履职尽责,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保障宪法法律实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二、加强队伍和人才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要研究谋划新时代法治人才培养和法治队伍建设长远规划,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建设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专门队伍,加快发展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调解等法律服务队伍,推进法学院校改革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队伍和人才保障。
三、加强科技和信息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适应信息化发展大趋势,加强信息化保障,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优化整合法治领域各类信息、数据、网络平台,推进全国法治信息化工程建设。
要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为立法中的重大事项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依据。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政务服务重点领域和高频事项基本实现“一网、一门、一次”。遵循司法规律,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现代科技应用结合起来,推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完善“互联网+诉讼”模式,加强诉讼服务设施建设,全面建设集约高效、多元解纷、便民利民、智慧精准、开放互动、交融共享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有机融合,建设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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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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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习近平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经过长期努力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加速推进,中国共产党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定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内容。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1+4”为基本框架。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必须以党章为根本依据。在党章之下分为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四大板块,做到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
截至2021年7月1日,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 615部。其中,党中央制定的中央党内法规211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制定的部委党内法规163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地方党内法规3 241部。我们党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并以此为主干形成了一套系统完备的党的制度,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彰显出中国共产党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政党具有的大党的气派、大党的智慧、大党的治理之道。坚持依规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中国之治”的一个独特治理密码,是呈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一张金色名片,也为世界政党治理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适应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特别是全面从严治党、依法执政的需要,党内法规体系必将进一步完善。
一、健全党的组织法规制度
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的组织法规制度属于“组织法”范畴,侧重从“主体”上规范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检机关、工作机关、党组以及其他党组织的设置产生、地位功能、职权职责等问题。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领导核心。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构建上下贯通的党的组织体系,是强化党的领导的组织保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截至2021年7月1日,现行有效党的组织法规共153部,调整范围涵盖从中央到地方再到基层的各级各类党组织。条例主要有《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等。
二、健全党的领导法规制度
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的领导法规制度属于“行为法”范畴,侧重从“党的领导行为”上规范党对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外事工作等的全面领导,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
截至2021年7月1日,现行有效党的领导法规共772部,调整范围涵盖党对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工作以及各类非党组织的领导。条例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等。
三、健全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
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制度也属于“行为法”范畴,侧重从“管党治党行为”上规范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等活动,贯彻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方针,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截至2021年7月1日,现行有效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共1 319部,调整范围涵盖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的党的各方面建设。除两部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外,条例主要有《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
四、健全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
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属于“监督保障法”范畴,侧重从“制约和激励”上规范党内监督、问责、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奖励表彰、党员权利保障、党的机关运行保障等活动,严明党的纪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确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截至2021年7月1日,现行有效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共1 370部,调整范围涵盖党的监督保障全链条各环节。条例主要有《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等。
五、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2019年,习近平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首次指出要搞好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一重要指示具有深刻思想性和鲜明时代性,指明了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前进方向。推进党内法规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把建章立制和贯彻落实工作放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大局中谋划和推进,聚焦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合理配置党组织职权职责和党员义务权利,着眼提升制度“供给力”;以保证制度供给的全域性为基础,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以保证制度供给的有效性为核心,全面提升党内法规制定质量;以保证制度供给的实效性为关键,提升党内法规执行力,实现新时代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
思考题
1. 如何理解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总抓手?
2.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3. 党内法规体系由哪些部分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