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政治意义
法治当中有政治,只有从政治上分析问题才能看清法治的本质,只有从政治上解决问题才能抓住法治的根本,只有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定力,才能确保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显著特色和优势,就在于站在政治的高度深入分析了错综复杂的法治现象背后的政治根源、政治逻辑,有力论证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立场、政治优势,清晰指明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政治要求,具有毋庸置疑的重大政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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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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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具有重大意义
习近平以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敏锐的战略眼光,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教训,全面深化了对共产党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人类社会法治发展规律的认识,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力和优越性,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引领全面依法治国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思想旗帜。我们要自觉坚持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头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坚守法治、厉行法治的政治定力,坚持不懈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为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深刻论述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
中国共产党登上历史舞台后,就一直领导中国人民探索和建设人类历史上新型的社会主义法治,积累了一系列弥足珍贵的实践经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总结了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以新的视野、新的思维科学把握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和法的原理与中国革命法制实践相结合,领导人民在中央苏区和革命根据地探索创建了新型法律制度。1931年,江西中央苏区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确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性质和政治制度,规定中华苏维埃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1941年,陕甘宁边区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在边区政权中实行“三三制”原则,明确规定保护人民的各项民主自由权利,同时把群众路线贯彻到司法工作中,创造了“马锡五审判方式”。1948年解放战争后期,华北临时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对解放区的政治法律制度作了规定,明确要求建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总结了中央苏区和革命根据地时期制定和实施人民宪法,推进民主立法、为民司法等方面的宝贵经验,传承了红色法治基因和精神血脉,确保初心不改、使命不变。
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实际上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土地改革法》《婚姻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开启了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纪元。1954年,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中国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历史变革,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建立了社会主义立法体制、执法体制、司法制度等。20世纪50年代末以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走了一些弯路,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制遭到严重破坏。习近平法治思想科学总结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规律特点的理论认识,确保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行稳致远。
改革开放以来,党领导人民拨乱反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开启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新时期。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后经五次修改),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时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2011年,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总结了改革开放新时期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丰富经验,创造性地坚持和拓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时代化提高到新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其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开启了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门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问题,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党的十九大以来,党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对全面依法治国又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坚持依规治党,加快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习近平法治思想系统总结了新时代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治军、法治经济、法治社会、法治文化、涉外法治等方面的鲜活经验,展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大视野、大格局、大蓝图,增强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信念,必将引领法治中国建设迈向良法善治新境界。
二、深刻论述党的领导的决定性作用
习近平法治思想最显著的特色,就是把坚持党的领导摆在首要位置,深刻揭示了党的领导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决定性作用。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中,首要的就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充分表明了党的领导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统领性、全局性、决定性地位。习近平指出,“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我国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最大的区别” 。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发生历史性变革、取得历史性成就的最根本原因,就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我们要深刻认识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具体来说,党的领导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决定性作用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举旗定向、领航掌舵的作用。政治方向问题是法治建设的根本性问题,事关法治事业的前途命运和兴衰成败。习近平多次强调:“中国是一个大国,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一旦出现就无法挽回、无法弥补。” 坚持党的领导,就是牢牢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带领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法治建设不犯方向性、颠覆性错误。历史一再证明,只有在党的坚强领导下,我国法治建设才能克服各种艰难险阻,沿着正确方向顺利推进。
第二,战略谋划、顶层设计的作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主要职责,就是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战略谋划、顶层设计。习近平在谈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职责定位时强调,要“把主要精力放在顶层设计上”,要“做好全面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运筹谋划、科学决策”。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强对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谋划、顶层设计,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文件,围绕法治中国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法治文化建设、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等印发了重要规划及实施纲要,引领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开创新局面。
第三,凝心聚力、攻坚克难的作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是党的领导的优势所在。面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存在的难点堵点痛点问题,只有在党的领导下统筹协调各方面力量、整合利用各种资源,共同攻坚克难,法治中国建设才能不断爬坡过坎、闯关夺隘。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各方面齐心协力推进法治领域改革,破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法治领域改革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第四,督促检查、督办落实的作用。习近平在论述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职责时指出:“委员会要加强对工作落实情况的指导督促、考核评价,推动上下一起努力,不断取得新成效。” 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体现为抓精细施工、抓督察问责,推动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近年来,党中央更加注重制定法治建设路线图、时间表、任务书,逐项明确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责任,分解细化操作步骤、措施,推动各项决策部署作于细、成于实;更加注重加强法治工作的督导督察,既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也察认识、察问题、察责任,及时发现短板、纠正偏差、追究责任,推动各地区各单位知责明责尽责。
三、深刻论述社会主义法治的显著优势
新中国70余年的法治实践表明,社会主义法治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显著优越性。习近平在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巨大优势时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发挥了重要作用。”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明确为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的十三个显著优势之一。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先进性和优越性,必将增强干部群众的“四个自信”,为更好发挥法治在治国理政中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作用提供根本遵循。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的优势。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大优势。习近平指出:“七十年来,正是因为始终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力量办大事,国家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开展各项工作,才能成功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克服无数艰难险阻,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稳步前进。” 正是在党的正确领导下,中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才能够克服前进中的困难曲折,取得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
第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优势。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保证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法律及其实施有效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
第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优势。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生命线。全面依法治国,就要把公平公正公开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全过程,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四,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优势。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骨干工程。社会主义法治通过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推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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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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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于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 政治执行力具有重大意义
“法治工作是政治性很强的业务工作,也是业务性很强的政治工作。” 我们只有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法治问题,才能看清本质、抓住根本。提高政治判断力,就是以国家政治安全为大、以人民为重、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本,增强科学把握形势变化、精准识别现象本质、清醒明辨行为是非、有效抵御风险挑战的能力。提高政治领悟力,就是对党中央精神深入学习、融会贯通,坚持用党中央精神分析形势、推动工作,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提高政治执行力,就是同党中央精神对表对标,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切实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
习近平法治思想立足于波澜壮阔的法治中国建设实践,深刻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逻辑、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法治领域意识形态的大是大非问题,必将引领我们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从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中发现政治端倪,从错综复杂的矛盾关系中把握政治逻辑,做到在重大问题和关键环节上头脑特别清醒、眼睛特别明亮。
一、深刻论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逻辑
习近平法治思想旗帜鲜明地指出了法治的政治本质,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逻辑。习近平指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要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这一段话深刻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逻辑。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
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中国人民进行改革开放新的伟大革命,破除阻碍国家和民族发展的一切思想和体制障碍,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使中国大踏步赶上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基本要求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立足基本国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逐步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从逻辑关系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整体与部分关系。只有深刻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客观必然性和巨大优越性,才能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基本要求。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加快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问题上的理论成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是指导党和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正确理论。从逻辑关系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只有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置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这个大体系中,才能更加准确把握其重大意义和科学定位。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指导法治中国建设,就要学深悟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体系、丰富内涵、精髓要义,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植根中国大地、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深得人民拥护的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就要善于运用宪法法律确认和巩固国家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推动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并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二、深刻论述全面依法治国的政治方向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向哪里走、走什么路等根本性问题,科学指明了法治中国建设的正确政治方向,向全社会释放了正确而明确的信号。习近平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 。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事业不断发展的“定海神针”,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全面依法治国,决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统筹依法治国各领域工作,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必须坚持实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
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立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依法保障人民权益,必须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世界上不存在定于一尊的法治模式,也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治道路。我们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决不照搬别国模式和做法,决不走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三、深刻论述法治领域意识形态的大是大非问题
意识形态,是指一定阶级、政党或集团提出的有关政治、法律、经济、社会、宗教等问题的系统化的,用以凝聚共识、凝聚人心,统一思想、协同行动的思想观点。法治领域意识形态是党和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法治建设方向和国家政权稳定。
法治领域历来是多元思潮碰撞交锋的重点领域,也是西方敌对势力进行思想文化渗透的重点领域。从世界范围看,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两条道路的较量日趋尖锐,发展模式、意识形态、文化传播等软实力深度交锋,在多个领域、多个方面短兵相接。受此影响,我国法治领域舆论场仍有不少杂音噪音,存在着一些错误看法、模糊认识。有的人打着“普适价值论”旗号,公开兜售西方所谓“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等理念,妄图用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论剪裁中国法治实践,用西方资本主义法治价值观评价中国法治发展,把中国法治引到“全盘西化”的邪路上。
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论述了法治领域意识形态的大是大非问题,明确了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是我国法治领域意识形态阵地和社会舆论场的“定盘星”,是批驳错误理论、破除虚伪观点、澄清模糊认识的思想利器。
要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坚决反对把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对立起来。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抛出所谓“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实际上就是要把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对立起来。对此,习近平明确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对这个问题,我们不能含糊其辞、语焉不详,要明确予以回答。”
要坚持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坚决抵制西方“宪政”。中国共产党提出的依宪执政、依宪治国同西方所谓“宪政”有着本质区别,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依宪执政、依宪治国,依据的是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宪法;西方“宪政”,依据的是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资本主义宪法。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建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专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制度基础之上,是党领导人民治国和党执政的重要方式;西方“宪政”,建立在两党制、多党制、两院制、分权制衡等制度基础之上,是资产阶级政党彼此斗争和博弈的工具。
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坚决抵制西方“三权鼎立”。民主集中制是我国国家组织形式和活动方式的基本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的显著优势。在党的领导下,各国家机关是一个统一整体,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协作,既充分发扬民主,又有效进行集中,克服了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等不良现象,避免了相互掣肘、效率低下的弊端。西方“三权鼎立”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约权力的作用,但容易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甚至出现“凡是你赞成的,我都反对”的否决政治。
要坚持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坚决抵制西方“司法独立”。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西方司法制度有着根本区别。习近平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 。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并不是相互冲突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就包括支持和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西方政治家标榜其“司法独立”“法官不党”,但实际上其司法、法官都有明显的政治倾向、党派倾向。
思考题
1. 为什么说习近平法治思想具有重大政治意义?
2. 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逻辑?
3. 如何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正确政治方向?
4. 为什么说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国法治领域意识形态阵地和社会舆论场的“定盘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