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
组织与行政
第四中山大学本部校务会章程草案( 1927年 )
第一条 组织
本大学校务会以校长、秘书长、高等教育部长、各学院院长、图书馆长及教授代表组织之。
第二条 选举
校务会教授代表须为本大学之专任教授或专任讲师,于每学年开学后两星期内投票选举之。其选举办法分二种:
一、每学院各选举一人。若学院内专任教授与专任讲师之总数逾十五人者,得加选一人,逾二十五人者,得加选二人。余类推。
二、教授大会就本部全体大学专任教授与专任讲师中不分院别投票选举十人。
各学院选出之代表,若在教授大会共同投票时再当选者,其本学院之代表资格应由该学院得票最多之候补当选人替补。
第三条 任期
校务会会员除当然会员外,其任期为一年,得连举连任一次。
第四条 主席、书记
校务会开会时以校长或其代表人为主席,秘书长为书记。
第五条 职权
校务会之职权如左:
1.教育方针
2.全校风纪增设及□□
3.系与科之增设及变更项
4.各学院相关之课程事项
5.考查学生成绩事项
6.提出各学院之总预算于评议会
7.覆核各学院之决算
8.建议于评议会之议案
9.提交教授会之议案
10.其他关于各学院共同事项
第六条 决定人数
校务会须有会员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列席方得开会,列席会员过半数之同意方得表决。
第七条 代表
校务会会员不能在南京列席者,须用书面正式委托代表。其代表人须为本大学专任教授或专任讲师,但不限为校务会会员。惟临时缺席委托之代表,以会员为限。
第八条 开会
校务会每两星期开常会一次,若有临时待议之事,或有会员七人以上之联名提议,得由校长召集临时会。
第九条 委员会
校务会遇有调查、审核、规划、起草及执行等或非会场所能解决之案,得设各项委员会。除临时委员会外,设常务委员会如左:
1.政治训育委员会
2.群育委员会
3.招生委员会
4.视学委员会
5.图书委员会
6.出版委员会
7.卫生委员会
8.体育委员会
9.校景委员会
10.稽核委员会
各常务委员由本会于全校教职员选出,呈报校长聘任之,各常务委员会之规程另定之。
第十条 议事日程
校务会开会之议事日程由秘书处排定,于开会前一日印送会员。非有列席会员过半数之同意,不得临时提案,或变更议事日程。
第十一条 提案
凡提案均须于开会前三日送交秘书处,以便印送,并列入议事日程。
第十二条 会议纪录
每次开会之纪录,均须于开会后三日内印发。如有不符之处,须在下次开会时提出更正。
第十三条 附则
本章程得全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之通过后,呈请大学院备案,即生效力。如有修正,须经同样之手续。
中央大学档案
教授会章程( 1927年10月20日 )
第一条 教授会以全体教授、副教授及讲师组织之。
第二条 教授会会议时,以校长或其代表人为主席,由教授会推举书记一人。
第三条 教授会之权限如左:
1.选举评议会及校务会之代表。
2.建议于评议会及校务会。
3.讨论评议会及校务会交议事项。
4.校务会议决事项,苟经本会会员二十人以上之提议,本会得召集临时会议讨论之;如经出席会员人数四分之三以上之否决,得请校务会复议之。
5.决定关于全体教授之重要事项。
6.决定赠予名誉学位。
第四条 教授会于每学期开学后及放假前两星期内各开常会一次,由主席召集之。如有会员十人以上之提议,或有特别待议之事项,得由主席召集临时会议。
第五条 本会得酌量设立各项委员会,其委员于开会时选举之。
第六条 本会必须有在校会员过半数之列席,方得开会。表决议案必须有到会会员过半数之同意。
第七条 本章程得由会员十人以上之提议、列席会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修改之。
十六年十月二十日
中央大学档案
江苏大学呈请大学院核示该校行政院职员地位( 1928年3月 )
呈为呈请核示职校行政院职员地位事。
窃照职校处理行政事务方面,遵照钧院所颁《大学区组织条例》,设秘书处及高等教育处、普通教育处、扩充教育处,分理大学区各项事务,而对外行文均以大学校长行之。所谓教育行政院者,系遵照前国民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批示,为上述各处之总称。不过为名称便利起见,绝非独为行政机关。是以处理行政,人员仍为大学职员之一,并有兼充教员而不兼薪者。且当编制之初,为罗致学术人才计,多由校长礼聘而来,薪给待遇概照学校办法,并未循文官任用手续,办理亦未依照国民政府所颁布之文官俸给表分别规定。若以官吏相待,其地位应居何等,谨就事实,列举疑义,敬祈察核。
(一)职校秘书长、秘书及处长,均由校长聘请大学教员兼任。现各支月薪三百四十元,系按照钧院颁布大学教员薪俸表支副教授之俸。揆诸文官俸给表所定各等级之数目,均不相侔。此项职员是否官吏?若为官吏,应处何种官阶?此应请核示者一也。
(二)职校各处依照组织条例设置课长,亦由校长聘请教育界学历宏富之人充任。现在月各支薪二百元,适与文官荐任职最低之俸相当,而与大学本部各组主任及讲师同样待遇,是否亦系官吏?若为官吏,应处何种官阶者?应请核示者二也。
(三)职校各处课长之下依组织条例设有课员,均为大学毕业或高等专门毕业而具有中等学校校长、教员资格者,并为教育界中之优秀分子。现支月薪最高者百五十元,最低者九十元。例以江苏各中学校长、教员之月薪,尚为有逊,衡诸文官委任职之俸给,亦不相同。是否亦应照官吏待遇者,此应请核示者三也。
上述三端,殊多疑义。迭据行政院各职员纷纷请求解释前来,校长未敢擅断,理合胪举事实,详述理由,呈请钧长察核,俯赐指示,俾便遵行,不胜公感。谨呈中华民国大学院院长蔡
江苏大学校长张乃燕
十七年三月
附:中华民国大学院指令 第365号
令江苏大学校长张乃燕
呈一件:呈请核示该校行政院职员地位由
呈悉。查该校行政院职员,其所任职务既属行政范围,自未便因任命手续不同,即不以文官而论,亦不以兼任教员而丧失文官资格。据呈,该校秘书长、秘书及处长月薪均为三百四十元,课长月薪为二百元,均应受荐任职待遇。课员月薪为九十元至百五十元,应受委任职待遇。至等级,应由该校长酌定。仰即遵照,并转饬知照。此令。
十七年四月十四日
院长蔡元培
中央大学档案
大学本部组织大纲( 1928年6月 )
第一章 名称
第一条 依据大学区制,设立大学于江苏,其大学各学院之总称定名为国立中央大学本部。
第二章 校址
第二条 大学本部各学院设于南京,但得酌量情形分设本大学区内其他各地。
第三章 宗旨
第三条 遵依总理三民主义及国民政府颁行大学条例,弘扬文化,讲求学理,达之实用,以造成新中国之学者及建设人才。
第四条 本部各学院为大学区之高级学府,对于全区学术教育之进步及各级学校之相互衔接,应负倡导协助之责。
第四章 学制
第五条 大学本部但设本科,不设预科(为补救目前各地中学生升学程度不齐计,得暂设预科,其年限暂定为一年至二年)。
第六条 大学本部设若干学院,院设若干系或科(凡同性质之课目在学术上能构成系统者为系,合适当之课目在应用上能构成课程者为科,综合性质相近、应行联合设立之各系各科为学院)。
第七条 全教(校)各学院,以学术独立、平均发展、教课错综、调剂精神物质而收互助之效为原则,其各系各科之联合关系如左表:


(注)各系课目得再分组,各科课程得分门,各应用科学院亦得重分系组,但属各院内部编制问题,此表不详列。
第八条 本大学课程由各学院拟定,惟三民主义学程,凡大学生均须学习。
第五章 学年
第九条 采取学分制,视各院学术之性质分别订定,学生毕业年限以四年至七年为度。
第六章 学位
第十条 大学生毕业得称学士。其学士经研究教授会之许可者,得入研究院(研究院制另订)。
第十一条 毕业学生之学位,按照毕业条例(毕业条例另定),经本学院会议审定,呈请校长给予之。
第七章 职制
第十二条 大学各学院隶属于大学校长及高等教育处长,每学院设院长一人,由校长聘任;每学院之系或科,各设主任一人,均由院长商承校长及高等教育处处长聘任。
第十三条 各学院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均由系科主任荐举,经院长商承校长及高等教育处处长,依据大学教员条例聘任之。其各学院助理及事务委员或技术员,由院长及系科主任商承高等教育处处长分别聘委。
第十四条 大学本部设事务主任一人、注册主任一人,由高等教育处长商承校长聘任;会计主任一人,由秘书处会计课课长兼任;文书员若干人,由高等教育处处长聘委;每主任得酬量情形商承高等教育处处长,聘委员司若干人。
第十五条 大学本部之公共图书馆设馆长一人,由高等教育处长商承校长聘任。
第八章 会议
第十六条 采取会议制,设左列各会议:
一、校务会议
以校长、秘书长、高等教育处处长、各学院院长、图书馆馆长及教授代表组织之(教授代表由各学院依正副教授、讲师人数之比例选出之,比例方式由校长酌定),其会议之权限如左:
1.教育方针
2.全校风纪
3.系与科之增设及变更
4.各学院相关之课程事项
5.考查学生成绩事项
6.提出各学院之总额预算于评议会
7.复核各学院之决算
8.建议于评议会之议案
9.提交教授会之议案
10.其他关于各学院共同事项
二、教授会
以全体教授及讲师组织之,其权限如左:
1.选举评议会及校务会议之代表
2.建议于评议会及校务会议
3.讨论评议会及校务会议交议事项
4.关于教授全体之重要事项
三、学院会
以本院院长、系科主任、教授、讲师及有关系之系科教授、讲师组织之,其权限如左:
1.提出本学院之预算
2.核计本学院之决算
3.协议本学院之课目及课程
4.为本学院事建议于评议会及校务会议之议案
5.审定本学院学生毕业事项
第十七条 各项会议之细则于集会之始制定之。
第九章 委员会
第十八条 校务会议得设各项委员会,除临时委员会外,设常务委员会如左:
1.政治训育委员会
2.卫生委员会
3.体育委员会
4.群育委员会
5.出版委员会
6.视学委员会(视学委员由大学教员及研究院研究生充任,视察小学时得参加中学教员为视学委员)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规程自订之。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大纲未尽事项,得由校务会议或教授会提议于评议会修正。
中央大学档案
张乃燕呈请大学院修改大学本部各学院名称( 1928年7月2日 )
呈为本部各学院名称酌拟修改呈请备案事。
窃职校本部现设自然科学院、社会科学院、教育学院、文学院、哲学院、农学院、工学院、商学院、医学院共九院。当创始之初,就前东南大学及其他大学专门等校合并改组,名称既不免参差,编制亦未甚妥适。校长悉心考虑,觉非酌加改订,不足以昭正确而利进行,敬为钧长陈之。
(一)自然科学院名义太觉广漠,译名殊欠惬当。兹拟易名理学院,庶名实相符,且足以表示崇尚科学之意。
(二)社会科学院名义亦稍觉广泛,且其中政治、法律两系学生毕业之后,仅以社会科学为名,于曾习法律一层,不易使人明了,对于法官、律师诸职务,每滋隔阂。兹拟易名法学院,以资醒目。其现有社会科学院之社会学系与历史地理系归入文学院。
(三)哲学院现有学生十一人,学程只哲学一系,单设一院太不经济,欧美各大学现尚无此先例。兹拟裁撤哲学院,而将其学生归入文学院,定名为哲学系。
如此改并,则理、法两学院涵义显明,与国内各大学渐趋一致。文学一院,内容益形充实。合之教育、农、工、商、医,共计八院,形式既觉整齐,精神亦易贯注,于行政方面较为经济,而于学术方面亦足以循名核实,俾得愈臻完美。至学生方面,不过名称上略有变更,实际上毫无出入。现值十七年度行将开始之时,一切支配均拟照此办法,以利进行。用特缕述缘由,呈请钧长鉴核备案,并祈迅赐指令遵行,实为公便。谨呈
中华民国大学院院长蔡
国立中央大学校长张〇〇
中央大学档案
中央大学总理纪念周办法( 1928年9月 )
一、本大学纪念周一切事宜由政治训练委员会主持。
二、纪念周秩序分党务、国际政治、国内政治及校务报告,并得延请国民党名人演讲。
三、纪念周时间定于每星期一上午十一时至十二时。
四、每次纪念周秩序单应于上一星期六日布告通知。
五、党务及政治报告由政治训练委员会事前约请本校教职员或党部及政府名人担任,校务报告由本校重要行政人员担任。
六、纪念周以校长或其指定之代表人为主席。
七、关于教职员学生缺席处理办法及秩序整理办法,拟采用纪念周秩序整理委员会报告之全部意见,惟该报告第四项待商酌之处拟定为“提出校务会核议处理”。
中央大学档案
国立中央大学组织系统表( 1929年 )
国立中央大学组织系统表

《国立中央大学校况简表》,1930年1月印行
国立中央大学规程( 1930年4月 )
第一章 名称
第一条 本大学定名为国立中央大学。
第二章 校址
第二条 本大学设于首都,但得酌量情形分设学院及附属机关于国内其他各地。
第三章 宗旨
第三条 根据中华民国教育宗旨,研究高深学术,以养成党国需要人才,阐扬世界文化。
第四章 校长、副校长
第四条 本大学设校长一人综理事务,由国民政府任命之。
第五条 本大学设副校长一人,襄理校务,由校长聘任之,并呈报行政院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 校长不在校时,副校长代行校长职务。
第五章 教务处
第七条 本大学设教务处,处设教务长一人,由校长聘任之,秉承校长、副校长处理本大学各学院、图书馆等一切教务事宜。
第八条 校长、副校长不在校时,教务长得代理校务。
第九条 教务处分设注册、出版等组,每组设组主任一人,组员若干人,由校长分别聘请,秉承教务长办理本处事务。
第十条 教务处设处员一人至三人,秉承教务长办理不属于本处各组之事务。
第十一条 教务处之职务如左:
1.关于各学院课程之支配事项;
2.关于商聘各学院教职员事项;
3.关于考核学生成绩事项;
4.关于办理注册事项;
5.关于办理出版事项;
6.关于办理本处文稿事项;
7.关于本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教务处因缮写文件,得酌用书记若干人。
第十三条 本大学图书馆设馆长一人,由校长聘任之,秉承教务长处理本馆一切事务,馆内分设总务、参考、编目三课,每课设主任一人,管理员、助理员、书记若干人,由校长分别聘请之,秉承图书馆长办理本馆事务。
第十四条 教务处各组及图书馆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六章 事务处
第十五条 本大学设事务处,处设事务长一人,由校长聘任之,秉承校长、副校长,处理本大学会计、庶务及医药卫生等事宜。
第十六条 事务处分设庶务、会计等组,每组设组主任一人,组员若干人,由校长分别聘请,秉承事务长办理本处事务。
第十七条 事务处设处员一人至三人,秉承事务长办理不属于本处各组之事务。
第十八条 事务处之职务如左:
1.关于掌理全校预算决算事项;
2.关于掌理款项出纳事项;
3.关于办理建筑工程事项;
4.关于修缮各项工程事项;
5.关于支配及整理校舍事项;
6.关于处理斋舍事项;
7.关于管理警卫、消防、校工等事项;
8.关于购置校具事项;
9.关于掌理学校医药卫生事项;
10.关于保管各项校产事项;
11.关于本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事务处因缮写文件,得酌用书记若干人。
第二十条 本大学设校医一人或二人,由校长聘任之,秉承事务长处理校内卫生及治疗事项;设事务员、看护若干人,由校长任用之,秉承校医办理本室及看护事宜。
第二十一条 事务处各组及医药室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七章 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本大学设秘书处,处设秘书长一人,由校长聘任之,秉承校长、副校长处理本大学文书及其他关系全校事宜。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二人、处员一人至三人,并分设文书、编纂等组,每组设组主任一人,组员若干人,由校长分别聘请,秉承秘书长办理本处事务。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之职务如左:
1.关于撰拟机要文件事项;
2.关于审核文稿事项;
3.关于翻译重要文件事项;
4.关于保用印信事项;
5.关于本校教职员进退登记事项;
6.关于收发文件事项;
7.关于保管文件事项;
8.关于担任会议纪录事项;
9.关于编制成绩报告及统计事项;
10.关于校长、副校长特别委办事项;
11.关于其他不属于各处事项。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因缮写文件,得酌用书记若干人。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及各组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八章 学院
第二十七条 本大学设文学院、理学院、法学院、教育学院、农学院、工学院、商学院、医学院。
第二十八条 文学院设中国文学系、外国文学系(英、法、德、日)、哲学系、史学系、社会学系、地理学系;理学院设算学系、物理学系(天文附)、化学系、地质学系、动物学系、植物学系、心理学系;法学院设法律学系、政治学系、经济学系;教育学院设教育心理系、教育社会学系、教育行政系、师资科、体育科、艺术教育科;农学院设农艺垦殖科、森林科、农政科、园艺科、畜牧兽医科、蚕桑科、病虫害科、农业化学科;工学院设机械工程科、土木工程科、电机工程科、化学工程科、建筑工程科;商学院设会计科、银行科、工商管理科、国际贸易科;医学院设基本系——分解剖学科(组织学、胚胎学、解剖学、神经解剖学)、病理学科、生物化学科、生理学科、药理学科、细菌学科、寄生虫学科、卫生学科,临床系——分内科、外科、儿科、妇科、产科、眼科、耳鼻喉科、皮肤花柳病科、生殖器及尿道科、X光科。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教职员之设置及聘任规定如左:
一、每学院设院长一人,由校长聘任之,秉承校长、副校长处理各该院事宜,各学院重要之教务、事务,院长应会商教务长、事务长处理之;
二、每系或科设主任一人,由校长商同教务长、院长聘任之,商承院长处理该系或科之教务;
三、各学院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若干人,由校长商同教务长、院长、系或科主任聘任之;
四、各学院得设院务助理员或技术员若干人,由校长商同院长任用之。
本大学教职员服务规程另定之。
第九章 研究院
第三十条 本大学设研究院,其办法另定之。
第十章 会议
第三十一条 本大学设校务会议,以校长、副校长、教务长、事务长、秘书长、各学院院长、图书馆馆长及教授代表每院一人组织之,以校长为主席。前项会议,校长得延聘专家列席。
第三十二条 校务会议审议左列事项:
1.本大学预算;
2.本大学学院、学系或科之设立及废止;
3.本大学课程;
4.本大学内部各种规则;
5.关于学生试验事项;
6.关于学生训育事项;
7.关于建筑设备事项;
8.校长交议事项。
第三十三条 校长、副校长因处理事务,得随时召集教务长、事务长、秘书长开会商决之。
第三十四条 各学院设院务会议,以院长为主席,其会议规程另定之。
第三十五条 各学系或科设学系或科会议,以系或科主任为主席,其会议规程另定之。
第三十六条 各处职员因执行事务得开会议,其会议规程由各处自行拟定,送请校长、副校长核定,其议决案送请校长、副校长核准施行。
第十一章 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本大学得设各项委员会,由校务会议议决后组织之。其议决案由各委员会分别报告或建议于校务会议。
第十二章 学生
第三十八条 本大学入学资格,须曾在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级中学或同等学校毕业,经入学试验及格者;但旧制师范本科毕业,曾经服务两年以上者,得投考教育学院。
第三十九条 本大学转学资格,须学科程度相同,有原校修业证明书,于学年或学期开始以前经试验及格者,但未立案之私立大学或独立学院学生不得转学。
第四十条 本大学考查成绩各项办法,均照教育部公布大学规程第四章办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修业年限至少四年,修业期满,试验及格,得依学位条例领受学士学位。
第四十二条 本大学详细学则另定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由校长公布施行,并呈报教育部备案。
中央大学档案
国立中央大学训育委员会章程草案( 1935年2月13日 )
一、本大学设训育委员会,以各院推举专任教授二人及由校长指定之当然委员组织之。
二、本委员会当然委员为教务长、总务长、注册组主任、庶务组主任、女生指导员。开会时以教务长为主席,庶务组主任为秘书,各院长得随时出席。
三、本委员会之职权如左:
1.关于本大学训育推进事项;
2.关于本大学风纪维持事项;
3.关于学生生活指导事项;
4.关于宿舍秩序整饬事项;
5.关于学生课外作业指导事项;
6.校长交议事项。
四、本委员会每学期开会一次,遇必要时得由主席临时召集之。
五、本委员会之决议案由主席以本委员会名义送请本大学执行之。
六、本章程由校务会议通过后公布施行。
中央大学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