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纪律
发展党员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为维护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必须严格遵守发展党员工作的组织纪律,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要依纪依法坚决纠正、严肃查处。
一、坚持“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在发展党员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发展党员。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只有在具备党员条件、确保发展质量的基础上,才能予以发展。在控量提质的要求下,既不能突破计划比例要求发展党员,把不符合条件的人拉进党组织,搞突击发展,也不能停止发展,把已经符合入党条件的人拒之于门外,搞关门主义。
二、坚持党员标准和发展程序
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按照党内法规要求和规定程序发展党员,严禁简化必要手续,严格履行入党手续。对每个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在培养、考察、发展和转正等环节都必须严格要求、规范程序、步步到位。绝不允许因标准把控不严、程序把握不到位甚至用不正当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拉入党内。
三、坚持发展党员工作备案制
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所在单位的支部委员或总支部委员会都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将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人选的综合情况书面上报有审批权限的上级党委备案,上级党委应及时对上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未经备案审查或审查不同意的,均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发展对象。
四、坚持发展前进行政治审查
在发展党员前,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必须组织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全面了解掌握发展对象的政治历史、政治表现、政治立场和对重大原则问题的态度,以及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政治审查后,应当将有关情况形成结论性材料。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均不能发展入党。
五、坚持入党前参加短期培训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同时,根据条件情况,输送到上级党委有关组织部门组织的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进行学习培训,并按规定学时等要求,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发展对象入党前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均不能发展入党。
六、坚持发展前开展综合预审
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对将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的基本条件、培养教育、考察政审、工作程序等情况进行逐级审查。基层党委应根据需要,听取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的意见,预审结果要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党支部。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发展对象不能发放填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更不能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审议。
七、坚持入党前进行张榜公示
党支部或党总支在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前,必须根据成功实践、宝贵经验和规定要求,以一定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将其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所在党支部未经公示的,原则上不能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更不能确定为发展对象,不能吸收为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前未经公示的,不能转为正式党员。
八、坚持经支部大会审议通过
党支部在接收预备党员、预备党员转正时,必须组织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党员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赞成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人数没有超过的,支部大会改期举行,或不能接收预备党员和转为正式党员,更不能违反规定由个人说了算。
九、坚持将通过的决议填写全面
召开发展党员支部大会所通过的决议主要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及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支部大会决议填写不清不全、不符合规定的,有审批职能的党委不予指派人员谈话和提交党委会讨论审批。
十、坚持党委审批前开展谈话
有审批职能的党委在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全面提高对党的认识,端正入党动机。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所在党委汇报。没有经过谈话的,不予提交党委会讨论审批。
十一、坚持从严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有审批职能的党委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和不正之风问题,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十二、坚持完善党员能进能出机制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并予以除名;对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对那些理想信念丧失、思想品德败坏等蜕化变质分子、腐败分子,要开除党籍,坚决从党的队伍中清除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