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入党自愿原则
入党必须完全出于一个人的主观意愿,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对其加以强迫,也不能采取说服动员的方式,使其在并非自愿的情况下向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作为一名党员,必须坚持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在党和人民利益需要的时候,能够义无反顾地牺牲个人的一切,这不是每个人都能做到的,只有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愿把自己的一切献给共产主义事业的人才能做到。这是需要本人经过郑重考虑的,来不得半点勉强。只有当申请入党的人懂得了为什么要入党,并决心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时候,才能自觉按照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积极工作,克己奉公,无私奉献。如果入党不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就不可能自觉地用党员标准去规范自己的言行,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甚至可能把自己混同于普通群众,做出有损于党的形象和利益的事情。对一些尚无入党要求的人,无论社会声望多高,能力多强,或者贡献多大,都不应强迫或动员他们入党。当然,党组织有责任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认识、政治觉悟。只有当他们提高了觉悟,并自愿提出入党申请,经过党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对符合入党条件的,通过严格的组织程序,才能吸收入党。
二、个别吸收原则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第五条规定:“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为什么要坚持这一原则?因为只有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才能真正体现党员的意志,切实保证新党员的质量。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就是对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要逐个进行认真考察,看其是否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在发展党员时,要逐个履行入党手续,不能突击发展,也不能成批发展。突击和成批发展党员,往往会使一些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内。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并不是说在发展党员时一次只能吸收一个发展对象入党。但是,支部大会如果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应逐个讨论、逐个表决,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这样可以使党组织和党员对发展对象有更充分的了解,也可以使参加支部大会的每一名党员更明确地表明自己的意见,能充分体现发展党员工作的严肃性,也能体现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有利于保证新党员的质量。禁止突击发展,要防止无计划发展,也要防止成批发展,更要反对关门主义。
三、属地管理原则
发展党员工作原则上由所在地党组织负责管理实施。这既是从有利于党组织的建立、活动的开展上考虑,也是从有利于业务指导、加强党员管理、提高发展党员质量上考虑。申请入党人员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可以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流动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要求入党,可以根据工作时间长短来确定,一般来说,应聘、应招工作时间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或工作时间虽满两年但在现单位工作不满半年的,入党申请应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在一个单位工作超过一年的,可向现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无论是上述人员居住地的党组织,还是所在工作单位的党组织或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对他们的入党申请,都应当热情欢迎,并予以关心和帮助,采取措施做好对他们的培养、教育、考察和发展工作。杜绝异地或跨行业领域发展党员现象的发生。
四、便于考察原则
申请入党对象必须由最便于了解、考察的基层党组织进行培养、考察和发展工作。这有利于党组织及时了解申请入党人、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的思想、工作、生活、学习情况以及履行义务和发挥作用的情况。同时,也能对其存在的缺点或问题及时进行批评和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端正入党动机、发挥先锋作用。申请入党人不论是在提交入党申请、列为培养对象后,还是被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后,都要确定对其所在工作部门、岗位比较熟悉,对其思想、工作、生活、学习等情况比较了解的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负责对其进行经常性的帮助教育。尤其对部门、单位流动比较频繁的人员,必须及时移交相关培养、教育情况和考察档案材料,并及时办理重新确定培养联系人、入党介绍人的相关手续,便于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的连续性和管理的有效性。
五、民主公开原则
党的基层组织在党员发展工作中必须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落实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2017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明确了公开的主体和公开的内容。其中,党务公开内容包括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党费收缴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党的基层组织要通过采取党员和群众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在申请入党人员中确定培养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在入党积极分子中确定发展对象。在讨论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适当范围内对上述对象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在支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自觉接受党内外群众的民主监督。上级党委要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六、择优发展原则
坚持重在表现的原则,是由我们党的性质决定的。各级各类先进人员,在各行各业的不同岗位中表现出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优良的政治品质和开拓创新、务求实效、爱岗敬业、刻苦学习、无私奉献、艰苦奋斗的精神,在生产、技术、管理、学习和教育等方面发挥榜样引领作用,影响和带动广大干部职工、学生积极投身于各项工作、学习中,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和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对这些人员,不论是工人、农民、知识分子,还是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工、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只要他们在政治上积极要求上进,有入党愿望,并具备党员条件,党组织就要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在坚持发展党员标准的基础上,党组织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择优发展,着重发展,使一大批年轻有为、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优秀分子加入党组织,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和战斗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