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唯物史观的发现:从国家治理进一步深入市民社会
如果把社会形态比喻为皇冠,那么,国家政权形式分明就是皇冠上的明珠。社会形态中备受瞩目的是国家政权的组织方式和组织形式。两千多年前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对国家政权形式的分类作了初步尝试。
古希腊城邦最多时有一千多家,柏拉图的开创性贡献在于将形形色色的城邦作最简明扼要的分类,他在《政治家篇》中把政体按统治者人数多寡分为君主政体(一人统治)、贵族政体(少数人统治)、民主政体(多数人统治)。与此对应的极端形式分别是僭主政体、寡头政体和暴民政体。君主制要有强大的传统(包括血统)和道德支撑,如若缺少传统和道德基础,则不幸沦为僭主政体;精英集团的少数人统治同样要有民意基础,一味强权就成了孤家寡人的寡头统治。
亚里士多德师承柏拉图,但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他具有更强的科学头脑和分类能力,将一切知识体系化,从生物学到政治学无所不涉,奠定了现代分类科学的基石。如用“界目纲目科属种”对自然界的生物加以全面分类,就是从他开始的。他的《政治学》也如法炮制,采用同样分类法——尽管当时古希腊还有158个城邦,呈现出各种不同的政治制度,但只用六种政体就将它们全部纳入他的分类体系当中,一如柏拉图做到的那样。其中,包含了三种基本形态和与之相对应的三种变形政体。三种基本形态分别是君主制、贵族制、共和政体,对应的三种变体则是僭主、寡头和平民政体。
对于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来说,六种政体虽有优劣之分,但无先后之别,它们都是并行的、可逆的,有着较大偶然性,没有必然性可言,因而是可选择的,一切依条件而改变。
这种结构图谱,对于分析远古时代相对静止的社会或许可行,但满足不了近代史提出的要求。近代史需要快速而明确地指出政治发展方向和社会发展方向。纵观近代思想史,无论是霍布斯(1588—1679)、洛克(1632—1704)还是斯密(1723—1790)都在追求取代古代社会的改革方案,让现代国家得以诞生。其先决条件就是要使得古代国家和现代国家彻底分离。对此,如果仍在上层建筑兜圈子,毫无出路可言。
显然,这些人的关注点已经从国家治理方式进一步深入经济基础,“从天国降临到人间”,从不食人间烟火转向接地气,从国家政权转向市民社会,从物质生产领域找线索,进而提出国家政权合法性不是取决于所谓的正统、道统——实则是血统、世袭的继承权之类的裹脚布,而取决于整个社会是否能够源源不断地获得更多的财富。
要实现社会财富的涌流,靠的是大多数人而不再是少数,因此必须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当然,这里面有臆想的成分,也有煽动的成分,但这种对旧制度无情地死亡宣判,带来的却是天翻地覆的改变。
这种变化,最初只在英伦岛国发酵,未波及欧洲内陆国家,像普鲁士、奥地利、俄国等封建堡垒对于这种变化具有本能的排异反应。当然,这些国家本身也不具备这种变化条件。
显然,作为普鲁士国家意识形态代表的黑格尔既不满足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提供的几种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同时对洛克、斯密等人提出的政权演进路径也同样不满意,他认为所有这些结论都不符合普鲁士民族发展的要求,不能给普鲁士民族发展指明方向。黑格尔最终形成的是“三明治”式解决方案,或许用夹生饼来形容更合适,即貌似左右兼顾实则不为左右所容。
黑格尔首先认定人类历史呈现的是精神解放史,这是他宏大历史叙事的起点。现在回过头来看,这个起点显然缺乏有力的依据,是他臆想和推论出来的。此音只应天上有,人间哪得几回闻?从《精神现象学》到《哲学史讲演录》都将此作为立论基石。他在《历史哲学》中写道:“世界历史就是对无约束的天然意志的训练,使它服从于普遍的原则,并且赋予它主观自由。”相应地,黑格尔的国家理念最高原则是自由。它远远高于现实,现实的国家只是国家理念的表现。纵览全球,自由意志从低级到高,自东向西地分作三种人,分别是东方人、希腊罗马人和日耳曼人。其中,日耳曼人体现了自由意志的真正实现。
黑格尔还对国家和社会作了必要区分。市民社会是外在的国家,是主观意志、个人利益的结合形式。国家形式和法律关系植根于物质利益关系,这种关系的总和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市民社会”(一如十八世纪英国人和法国人所说的),对此分析应从政治经济学领域去把握。黑格尔在《法哲学》中详细剖析了市民社会。从表面看,似乎与斯密的《国富论》有着异曲同工之妙,然而二者的出发点和归宿都大相径庭,甚至是根本颠倒。在黑格尔那里,市民社会不是社会发展的主体,而是国家操弄的对象。国家以它至高无上的意志、伦理精神把整个民族凝聚为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国家先于并高于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后者存在的前提,起着决定性作用,是人类生活的最高形式。它是自我与他人、个人与社会、特殊利益与普遍利益的统一。对于《法哲学》的定位,黑格尔在书中高调宣称“哲学主要是或者纯粹是为国家服务的”。
近代史最大的困扰在于无法处置国家和个体、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不知道协调的端点在哪里,就像对待鸡和蛋的关系,不知道哪边是源头。斯密和黑格尔也不例外,但斯密最终找到了非常讨巧的办法,一方面,从封建制度的边缘生长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也就是帕累托改进的办法,最终赎买整个封建制度;另一方面,经由竞争办法协调个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达到整个社会均衡和谐。这就应验了治国如治水,大道如流,顺其自然而为之的道理。连公元七世纪的李世民都懂“水能载舟亦能覆舟”这个治国之道,十八世纪的德国知识分子尽管热衷于阅读《老子》,却不明白“上善若水”这个道理,反其道而行之,主张越来越激进的围堵办法。
《老子》讲得很明白,天之道不争而善胜,水善利万物而不争,江海以其善下之而能为百谷王;天下莫柔弱于水,而攻坚强者莫之能胜。这些道理,黑格尔全然不为所动,却公然地宣称自己的理论要为国家效力。以后的历史证明,德国近代史从俾斯麦开始推行强硬的国家主义,将整部国家机器铸成“铁”“血”熔炉,最终走向深渊连他们自己都拦不住。所以说黑格尔的逻辑是夹生的,国家主义和个人权利一旦调和不了,后者就沦为前者利用的工具。
马克思指出黑格尔的“整个法哲学只不过是对逻辑学的补充”, 法哲学作为客观精神的哲学只是黑格尔哲学体系的一个环节。黑格尔坦承,“自然哲学和精神哲学,似乎就是居于应用逻辑学的地位”, 黑格尔的“精神哲学”分三个层次,一是主观精神,包括灵魂、意识、心灵;二是客观精神,包括法、道德、伦理;三是绝对精神,包括艺术、天启宗教、哲学。《法哲学》属于第二层次“客观精神”,与《哲学全书》第三部分《精神哲学》第二篇“客观精神”对应,是其补充和发挥。《法哲学》分为三篇,分别是抽象法、道德和伦理。由外在的客观的自由意志深入主观的自由意志,即伦理道德领域,涉及从责任到追求至善的几个层面。
《法哲学》是黑格尔晚年最重要、最成熟的著作,是他晚年在柏林大学任职期间唯一的正式出版物。 [1] 他的其他大部分著作,都是门生根据听课笔记集结而成的。黑格尔自1818年调到柏林大学任教,先后6次系统讲授法哲学,《法哲学》是来到柏林大学第三年出版的,自1821年后一直使用这本教材。出版《法哲学》和在柏林大学讲学活动为黑格尔赢得显赫名声,成了普鲁士王国当朝御用学者。1831年,黑格尔最后一轮讲述《法哲学》,打算再度修改,刚起了个头却不幸因霍乱蔓延,染疫而亡,终年61岁。
从思想起源看,黑格尔《法哲学》是马克思主义发生史的关键一环。马克思的研究方法直接脱胎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没有黑格尔《法哲学》就不会有《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同样地,也不会成就《德意志意识形态》——后者奠定了唯物史观诞生地的历史地位。从这一点上讲,《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智慧女神雅典娜的猫头鹰起飞场所,无论唯物史观还是社会形态学,都须追溯到黑格尔《法哲学》。
马克思在克罗茨纳赫大半年时间,重读了黑格尔《法哲学》,结合之前的在报社工作的遭遇和切身感受,准备在此基础上撰写一部专著,对现行国家及其法律予以批判。虽说是批判,但仍遵循黑格尔由国家到市民社会的方法,而为了研究市民社会,又不能不读斯密等人的经济学著作。黑格尔和斯密就像两股道上跑的火车,沿着完全相反的方向。前者立论的基石(立足点)是国家、秩序和稳定,后者是个人、自由和活力。虽说这两个方面互为因果、互为前提,但是立论只能有一个起点,容得下第二个,具有排他性,如果非得分出高下,分清谁是谁的前提,就变得相当尖锐。就好比争论鸡生蛋还是蛋生鸡、到底是大河先满还是小河先满,这类问题总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执一面,难分伯仲。
当然,从国家和法这一端出发,呈现的是虚幻的意识形态和头足倒立的假象,《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从现实的人出发研究历史,批判黑格尔的国家学说,提出家庭、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政治,私有财产决定国家制度、法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石第一次明确将人类社会分为古代时期、中世纪专制时期、人获得政治解放的现时代和真正民主制度时期。然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又是注定完不成的著作,因为它还没有完全脱离黑格尔思想体系,用的还是从国家到市民社会的分析方法。这就更加证明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在思想史上所带来的革命。
马克思公开转向的抽身之作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发表在1844年巴黎出版的由他和卢格主编的《德法年鉴》杂志上,开始认识到“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 这跟前述的黑格尔体系形成了鲜明反差。马克思的《德意志意识形态·费尔巴哈》《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都是思想转变后的产物。 马克思事后总结道:“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其所针对的就是黑格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