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设计构成的含义
在我们生活的空间里,人们每时每刻都与周围的环境发生着联系。环境是以物的形式存在的。“物”从广义上可分为自律之物和他律之物。自律之物是指没有任何人参与的自然物,如山川河流、飞禽走兽等。他律之物是指人为之物,即通过设想和计划(设想是目的,计划是过程)安排而形成的事物。我们通常把这种有目标和计划的创作行为和活动称为设计。
设计构成是有意识地排列某种物品。也就是说,构成是因为某种目的而对一定的材料进行组合。构成行为必定带有某种目的性,必须有构成元素,还要有一定的构成手法,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按照包豪斯三大构成教学系统,可将设计构成分为平面构成、色彩构成和立体构成 3 个部分。平面构成即在二维平面内,依照形式美的法则和一定的秩序通过点、线、面等构成元素加以重新布置、组合,形成新的图形。立体构成是在三度空间(长、宽、高)内将点、线、面、体的形态要素按照一定的原则组合成新的形体。按设计构成研究的性质和特点,可分为色彩构成、时间构成和空间构成。图 1.1 为日本朝仓直巳在《艺术·设计的立体构成》一书中的划分方式。

图1.1 造型要素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