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做到“三个坚决”
“三个坚决”,即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这是坚持党的领导、维护党中央权威、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的具体要求,也是党员干部必须具备的政治能力。
第一,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特指对党中央的主张和行动,全党要立即做出反应,密切配合,保持一致,大力倡导,推动落实。这是党员干部应当具备的政治能力。党中央提倡的主张和行动很多,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和要求。总的来说,党章是党中央提倡的主张和行动的集中体现,如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奋斗;中国共产党坚持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积极发展对外关系,努力为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等等。从当前来看,党员干部坚决响应党中央的倡导,要坚持党的领导,闻鸡起舞,登高望远,撸起袖子加油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向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美好前景进发。要把改革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不仅亲自抓、带头干,还要勇于挑最重的担子、啃最硬的骨头,做到重要改革亲自部署、重大方案亲自把关、关键环节亲自协调、落实情况亲自督察,扑下身子,狠抓落实。要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理清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面临的重点和难点,研究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举措,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效率,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侧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推动我国经济朝着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要以上率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提高党内政治生活质量,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加强严格自律、强化责任担当,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要牢固树立和认真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突出抓好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国土安全、社会安全、网络安全等各方面安全工作,努力开创国家安全工作新局面,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第二,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的决定,是指党中央对重要事项作出的决策和部署,调整、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如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关于增补杨白冰同志为中央书记处书记的决定》、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等。
首先,执行党的决定,是党章的明确要求。如党章第六条规定:“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其次,坚决执行党的决定,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能够执行党的决定,善于执行党的决定,把党的决定落到实处,是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基本能力。坚决执行党的决定,要准确把握中央决定精神。这是坚决执行党的决定的前提。这就要求结合党的理论,结合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结合已经出台的有关政策,结合世情、国情、党情,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认真研读决定,全面把握决定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针对的问题、基本原则、基本概念、基本内容、重点核心、基本要求,深刻把握决定的内涵和精神实质,如学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针对的是: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等问题,党的决定是对这些问题的破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是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诸如此类的问题,我们必须全面深刻地认识和把握。
再次,坚决执行党的决定,要清晰认识实际情况。这是坚决执行党的决定的根基。这就要求党员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精简会议活动,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等,全面把握本地区、本单位的现状和基本问题,奠定坚决执行党的决定的坚实基础。
然后,坚决执行党的决定,要坚持决定与实际情况相结合。这是执行党的决定的关键。怎样把决定与实际相结合?对此,毛泽东在讲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问题时有一个精辟的比喻。他说:“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和中国革命实际,怎样互相联系呢?拿一句通俗的话来讲,就是‘有的放矢’。‘矢’就是箭,‘的’就是靶,放箭要对准靶。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革命的关系,就是箭和靶的关系。有些同志却在那里‘无的放矢’,乱放一通,这样的人就容易把革命弄坏。有些同志则仅仅把箭拿在手里搓来搓去,连声赞曰:‘好箭!好箭!’却老是不愿意放出去。这样的人就是古董鉴赏家,几乎和革命不发生关系。马克思列宁主义之箭,必须用了去射中国革命之的。这个问题不讲明白,我们党的理论水平永远不会提高,中国革命也永远不会胜利。”
这就是“有的放矢”,创新方法,把决定与自身的实际相结合,把决定落到实处,让决定开花结果,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取得人民满意的实效,同时注意总结实践经验,丰富完善党的决定。
最后,坚决执行党的决定,要突出重点。党中央的决定很多,如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这些决定都是应该执行的。当前来看,要重点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的决定,如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举措,必将带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深刻变革;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聚焦坚持和完善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明确了各项制度必须坚持的根本点、完善和发展的方向,并作出工作部署;等等。此外,我们还要执行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相关决定,打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目标。
第三,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党中央禁止的,是党中央不准许、不许可、坚决反对的事情。客观世界是复杂的、多样的,有的与党的要求是一致的,有的是中性的,有的与党的要求背道而驰,有的有利于党的事业的发展,有的则有损于党的事业。对于不利于党的要求、有损于党的事业的事情,中央作出了禁止的规定,这是完全必要的,是党员干部应该坚守的“底线”。
从党章党规来看,党中央禁止的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坚决反对的事情。如党章明确指出:“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二是禁止的事情。如党章明确规定:“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三是不得、不能做的事情。如党章明确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每一个党员对党的纪律都要心存敬畏、严格遵守,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反党的纪律。”四是不允许做的事情。如党章明确规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是对全党的要求,是维护党的纪律、增强党的团结性和战斗力的内在要求,是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迫切需要,是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和政治能力。
首先,做到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要明晰党中央禁止的事项。这是做到党中央禁止的事情坚决不做的前提。党员干部要增强学习能力,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将哪些是中央坚决反对的事情、禁止的事情、不得做的事情、不允许做的事情、不能做的事情等牢记于心。如《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必须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任何时候都不能有丝毫偏离和动摇。坚定不移实施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决不能安于现状、墨守成规。党员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在大是大非面前不能态度暧昧,不能动摇基本政治立场,不能被错误言论所左右等。诸如此类的规定,党员干部必须准确理解,熟练掌握,奠定令行禁止的基础。
其次,做到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要以上率下。这是做到党中央禁止的事情坚决不做的重要条件。“子帅以正,孰敢不正。”党员干部要增强政治定力,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引领示范,对党中央坚决反对的事情,旗帜鲜明地带头反对;对党中央禁止做的事情,首先绝对不做;对党中央要求不能做的事情,首先坚决不干;对党中央不允许做的事情,带头绝对不做。并用好政治权力,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对下级、身边的工作人员、家属等提出明确要求,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确保党中央禁止的事情在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绝迹。
最后,做到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要严肃执纪。这是做到党中央禁止的事情坚决不做的保障。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规定了相关处分。如违反政治纪律,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违反党的组织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或者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等等。《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等等。领导干部要增强问责能力,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严肃的问责,使党中央禁止的事情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成为禁区,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