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对策措施
为进一步推进党员监督权利的有效实现,我们必须从激发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内在主体动力、营造公开透明的监督环境、打造党员监督的长效机制、瞄准党员监督的重点对象、构筑保障监督者权益的制度防线、搭建党员监督的实现平台等角度做深入思考,实现落实党员监督权的全方位重要突破。
(一)明确党员监督主体地位,提高党员的民主监督意识,将监督权归还给党员,打破监督主体缺位的局面
通过宣传教育和深化党务公开,增强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主体意识”“责任意识”,打破一些领导干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和对某些应当向党员通报信息的“封锁”,提高广大党员的民主监督意识和参与能力,明确党员的监督主体地位,这些是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首要的、关键的环节。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好《党章》《党内监督条例》,明确“监督主体”地位,鼓励党员把参与党内监督当作责无旁贷的义务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不断提高党员的监督素质,增强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意识”。同时,要打破一些领导干部认识上存在的误区,摒除那些认为党员了解不了解、参与不参与、监督不监督关系不大,普通党员参政议事能力差,影响党内决策效率、影响政治稳定等错误认识,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推动党员监督权利的实现。在观念上,用民主观念取代“等级”观念,树立“由民做主”的观念;要号召党员以“零容忍”的态度取代“中立”思想,帮助党员坚定党性、坚定立场,充分行使参与党内监督的权利。
除了思想教育和观念更新,党员的监督意识、责任感、兴趣和参与能力往往需要在有效的制度实施实践中培养。例如,结合党内三项重要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逐步建立征集党员意见的制度、以党员为主体的党内听证会制度、党内对话制度等,对党员意见表达的渠道、受理的时限、反馈的方式都要建立一套操作性强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性规定,使党员的建议、倡议和意见等,能够顺畅地反映给党组织,调动党员履行监督权的主动性。
(二)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的浓厚气氛,疏通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渠道,打破党员监督工作中的神秘化
党内权力运作过程的公开和党内各种信息的公开(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等法定不得公开的情形除外),是党员监督权利实现的必然要求和根本条件。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快速发展,广大党员对实行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的要求也日益迫切。为此,要规范党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创新党务公开的形式,扩大党务公开的范围,提高党务公开的质量,建立党务公开的制度机制,打破党员监督工作中的神秘化。
切实推进党务公开,就必须在制度上下功夫。建立各级党组织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党内重要情况的制度,党员或党代表查阅党内会议记录、文件的制度,党内文件、材料保密限期及解密、公开、查询制度等。切实实行党务公开,就必须确保公开的时间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提高党务工作的透明度。如党员领导干部要将购建房、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子女出国学习、配偶和子女从业等个人重大事项的情况,拒收礼品礼金情况,出国(境)和跨省考察情况,执行公车使用管理规定情况,使用招待费、差旅费、电话费等情况公开;同时,常规性党务工作也要定期公开,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或半年更换一次;为民办实事进展情况、民主生活会情况等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干部考察预告、干部任前公示、发展党员等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对于重大或复杂的问题,根据公开后反馈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必要时再次公开。更要加大对“敏感问题”的公开力度,让党员更好地享有知情权,扎实搞好“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公开,让党员清楚这些工作决策的来龙去脉,从而使他们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参与监督。
(三)建立长效机制,设计合理严密的民主程序和制度,强化党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打破党员监督工作中的形式化
在党员监督方面搞短期化、作秀化、形式化应付检查、考核、评比、验收,必然造成党内监督流于形式,缺乏应有的实效。必须强化党员监督权利的质量和效果,建立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长效机制,真正提高党员监督的连续性和实效性。
建立长效机制的关键在于,党员监督要实实在在地渗透到党员选择权、知情权、参与权等方面,贯穿于党内民主决策、科学执行、有效监督等日常权力运行各重点环节中,依靠合理严密的民主程序加以落实。这样,党员监督就会与党的日常管理决策活动融为一体、长期发挥效能,而不至于短期内一阵风似的走过场。
建立积极的监督意见反馈机制也十分重要。对党员通过民主评议、实名举报等监督形式反映出来的意见、建议等,应当建立相关机制进行及时处理并适时予以反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处理进程、整改结果或进行解释说明。这样,一方面党员可以对自己行使监督权之后的党内监督处理工作进行动态监督,即“监督监督权”,让监督变得更有效;另一方面也会使其他潜在的监督者对监督有效性产生积极预期,从而激发他们的监督积极性。
选好党代表,是建立党员监督长效机制、强化党员监督的质量和效果的重要途径。保障党员的选举权,其核心就是保障选举能够真正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为此,除了要提高选举制比例、减少任命制范围,扩大直接选举的层级和范围,还应当在选举投票的技术细节上加以改进,例如坚持秘密投票的原则,设立秘密写票间,不允许对划票人进行近距离拍照、录像,不允许用电子眼监控选举人的划票过程等,给选举人一个公平的环境。
(四)瞄准重点对象,加大对权力运行中的重点环节和部位的监督力度,加大对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力度,打破对“一把手”监督缺失的现象
为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党内监督条例》《实施纲要》等均规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 ,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而这些往往也正是党员十分关注、希望了解、应当知晓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征集党代表意见,做出决定后要有相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或公示,这无疑也是对党员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全面提升。
尊重和保障党员监督权必须理顺权力授受关系。中国共产党始终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和政府及各级领导干部是受人民委托行使公共权力的,理所当然地要将权力用于为人民谋福利。这种权力授受关系,是党员监督权利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权力的具体运用者,承担着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责任,因此《党内监督条例》中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实现党员监督权利,就必须加大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重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切实打破党员监督中的“一把手”缺失现象。为此,有待于在个人重大事项申报制度、述职述廉制度等现有党内监督制度中不断体现并充实党员的监督权,例如,党员领导干部必要时应当在参加民主生活会、进行述职述廉时,向普通党员说明个人有关事项、情况;在述职述廉前,党委(党组)要广泛征求干部群众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五)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防止对监督进行报复的制度防火墙,打破党员对监督的顾虑心理
党员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因此监督主体往往存有后顾之忧,害怕事后遭到打击报复,为此,迫切需要健全和完善党员监督权利的保障制度和机制,从制度层面上消除由于权力依附关系引起的恐惧心理及不敢监督的现象,确保党员监督权利真正实现。
首先,要将党内纪律和党内法规执行到位,为党员行使民主权利提供法规保障。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分、罢免和撤换要求,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保护揭发人、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对揭发人、检举人,以及揭发、检举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被控告的组织和人员;严禁对揭发人、检举人和控告人进行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应做好党员权利保障工作,受理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检查和处理侵犯党员权利方面的案件。对于在保障党员权利方面失职、渎职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为防止隐形的打击报复,应由权威公正的机构来依法认定某些行为是否属于打击报复。
其次,要加强保护党员监督权利方面的制度创新,针对不同的监督渠道加强对党员监督实施保护的制度建设。面对面地提出批评意见,是党员实现自己的监督权利、参与对党组织和上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的重要方式。为了更好地发扬这种监督,要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保障党员面对面地监督,广泛听取党员意见。向党的组织和领导检举揭发,是实现党员监督权利的又一种重要方式。因为这种方式的针对性强,广大党员的后顾之忧也更强,因此一定要充分考虑党员举报者的诸多不便因素,在举报的保密、奖惩和补偿方面形成制度,建立健全保护揭发人、检举人权益的制度。可以考虑由中纪委牵头建立专门的密码举报网站和全国联网的举报网络,举报人举报时,可不报本人具体情况,只需留下银行账户和自己的举报密码。同时,要尽快出台《举报法》《举报人风险保护法》等法规,加大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力度。
(六)注重基层监督,把党员监督权利深化到党员生活的各个层面,打破基层监督断层的局面
基层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广泛的实践。党员监督权利不仅要在机关单位和工作岗位中实现,而且要深入到党员生活的各个方面,特别是日常生活层面,在这个层面上,一般党员更能够从细节上对领导干部和基层组织进行监督,从而能够弥补监督机关、组织监督的盲点,打破基层监督断层的局面,真正扩大党员监督的覆盖面,保证党内监督的全面性。例如,在城市社区可以设置由小区离退休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义务担当的社区监督员(廉情监督员),监督小区内党员干部的不廉洁行为,党员领导干部不但在本单位述职述廉,还应当以居民身份在本社区述职述廉。在行政村可以建立村级党员监督服务中心,搭好党员行使监督权利的基层平台。中心的工作人员可以由村纪检委员、廉政监督员和农民党员代表组成,既对村务村事进行直接监督,又为党员日常监督提供服务,受理党员的意见、建议,架起党员与“两委”班子相互沟通的桥梁。
(2009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