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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始集:第2章:高效能人士也有拖延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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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教授讲《百年孤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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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讯问类似于侦查讯问,但又不同于刑事诉讼中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中的讯问,更不同于庭审中的讯问。监察讯问和侦查讯问更侧重于收集证据,调查事实真相,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庭审中的讯问则侧重于核实。侦查讯问的“主要目的是以一种道德的、合法的方式从被讯问人处搜集确凿的信息和真实的叙述”。
这一观点对于监察机关在监察调查中讯问涉嫌犯罪的被调查人也同样适用。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规定,讯问是一项特殊的调查措施,其目的是与整个监察调查的目的和任务紧密相关的。监察调查的目的就是查明事实真相,收集固定证据。讯问也应当服务于这一目的,始终围绕着查明事实真相、收集固定证据来进行。具体而言,监察讯问的目的可以归纳为:通过合法合规的讯问方法,从被调查人处获取确凿的案件信息和真实的陈述。
讯问的过程是办案人员从被调查人处探知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讯问的结果就是把涉罪的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固定下来形成笔录,从而在后续的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讯问结果的真实性制约着案件的质量。可以说,要想让自己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首先要让口供经得起检验。因此,讯问必须确保所获取的供述和辩解是真实的、确凿的。
有人认为讯问的目的就是拿下口供。这种认识是片面的。从法律规定来看,讯问所记录的是被讯问人的供述和辩解。具体而言,就是有罪的供述和无罪的辩解。有罪的供述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承认有罪的态度表示;二是对所实施的职务犯罪过程的陈述。而无罪的辩解也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否认犯罪的态度表示;二是对自己无罪事实的陈述。无论是供述还是辩解,内容都可归为两类:是否认罪的意思表示和对相关事实的陈述。从证明案件事实的角度看,被讯问人的供述和辩解对于查明案件事实起核心作用的是关于事实的陈述。只有陈述的内容是真实的、可靠的,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才能发挥正向的证实作用。
在办案实践中,讯问的对象——被讯问人不一定就是有罪的,其所作的陈述也不一定就是有罪供述。由于案件情况复杂多样,无罪者有可能作有罪的供述,有罪者也有可能作无罪的辩解。从根本上讲,监察调查中的讯问是核实案件事实和收集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证据。如果认为讯问的目的是得到有罪的供述,就会以偏概全。因此,讯问的直接目的是得到真实的陈述,包括无罪的辩解和有罪的供述。讯问工作的核心应当始终着眼于真实,致力于探寻案件事实的真相。
合法的供述不等于真实的供述。被讯问人陈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是两个不同的属性。真实的陈述可能是非法的,而合法的陈述也可能是虚假的。实践中,不能把合法的陈述等同于真实的陈述。尤其是在调查阶段,案件事实的真相掌握在被调查人的手里,而不是办案人员的手里。通俗来讲,被调查人有没有受贿,他自己最清楚,办案人员不清楚,或者没有被调查人清楚。监察讯问也是一场脑力对抗,办案人员可能拥有对抗的人力和法律优势,但被调查人拥有信息优势。有没有实施职务犯罪行为,关键信息在被讯问人那里。要想获取真实的陈述,必须让被讯问人产生配合讯问、如实陈述的真实意愿。办案人员要耐心倾听被讯问人的陈述,同时给被讯问人充足的发表意见的机会和时间。
强调陈述的真实性,既是为了保证查明案件事实的真相,切实防止冤假错案,也是为了降低办案人员自身的职业风险。根据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的相关规定,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法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用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对于职务犯罪案件来说,讯问对于案件质量的重要性与其他刑事案件是一样的。讯问的重要性源于供述在破案、定罪和量刑中所具有的极其重要的作用。关于供述对破案和定罪的重要性,古德琼森曾经引用过津巴多的研究成果来加以说明。津巴多的研究认为,“超过80%的案件仍然依靠被讯问人的供述破案,而且一旦作出供述,被讯问人就很难被判无罪”。
从有关研究的成果看,虚假供述一旦形成,后续程序很难发挥纠正作用。有学者分析了采纳虚假供述的路线图,认为虚假供述被采纳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后续程序缺乏有效的非法取证发现机制;二是对于证据真实审查采用印证模式。尤其是在印证模式下,口供的真实性取决于口供中的信息是否能够得到其他证据的验证,得到验证的口供通常被视为真实可信的。
在现有的办案机制和证据审查机制下,一旦调查讯问中出现问题,被调查人陈述的真实性存在偏差,那么出现虚假供述,错案的风险便会增加。被讯问人陈述的真实性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
在整个审查调查措施中,讯问是最重要也是最容易出错的环节,从职务犯罪案件整个办案流程来看,监察讯问也是防止错案的核心环节。只有办案人员在讯问中采用科学的讯问方法,确保被调查人陈述的真实性,最大限度减少虚假供述,案件质量才能得到保证。
对于讯问工作而言,经验是从多次讯问实践中得到的知识或技能。讯问需要经验的积累和技能的提升,讯问经验对于讯问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和借鉴意义,因此经验的传承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实践中关于讯问的经验更多的是感性经验,很多知识需要提炼,很多技能需要完善。实践中,有些经验能够为讯问工作带来启发,有些经验甚至可能会误导讯问。对于讯问工作而言,存在诸多变量,讯问经验对办案人员具有启发意义,但不能僵化。
经验能够提升办案的效率,但并不能完全保证案件的质量。经验是在过往办案过程中总结出来的办法和应对策略,若再次出现相同或者类似的问题时可以凭借经验加以解决。因此,在一般情况下,过往的经验有利于提升办案的效率。另外,情况又总是不断变化的,职务犯罪的样态也在不断更新,新的案件层出不穷,如果过于依赖经验就有可能导致办错案。
查办案件是对过去发生的案件事实的认知过程。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对周围世界的认知有很多发生错误的可能性。在认知心理学上,有这样的一种观点,即人们看待世界有时并不是基于真实的情况,而是基于自己的预判,有时看到的是自己预期的东西。查办案件是一种特殊的认知过程,也同样可能发生这种情况。而预判和预期往往就是基于经验而产生的。因此,必须辩证地看待讯问经验。一方面,要充分学习办案经验,积累讯问知识,提升讯问技能,灵活运用讯问经验;另一方面,又不能过于依赖经验,防止经验的干扰。
作为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人员,尤其是多年从事调查工作的人员,更应把每一起案件都当作新案来办理。无论从事多少年的办案工作,无论已经办理了多少案件,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都应当保持一种“新手办新案”的心态。也就是说,办案人员应当将自己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当作自己人生的第一起案件来办理。只有这样,才能把办错案的主观风险降到最低。
在监察法中,讯问既是查明职务犯罪事实真相的调查措施,又是收集固定证据的重要手段。讯问不仅要从被讯问人那里获取真实的信息以查明事实真相,还要把这些信息固定下来,形成证据,用以证明事实的成立。如果被调查人如实陈述了相关事实,但办案人员没有形成笔录,或者笔录记载的信息有误,讯问的根本任务就无法完成,讯问的目的也就无法达到。因此,讯问工作的目的不仅是要获取被讯问人的真实性陈述,还要把这些陈述固定下来,形成高质量的证据。
如果只把精力放在案件突破上,就容易忽略突破后陈述的引导问题。讯问中如何突破被讯问人的心理障碍让其交代涉嫌犯罪的事实是办案的难点。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而言,尤其是“一对一”的贿赂犯罪案件,如果案件陷入僵局,通常是讯问被“卡”住了,其实就是无法突破。因此,讯问中如何突破就成为实务工作者关注的焦点。
但实际上引导陈述和讯问突破同样重要。如果说讯问突破关乎能否得到陈述的话,引导陈述则关乎得到什么样的陈述。在疑难案件中,讯问突破是前提,但引导陈述则关乎讯问目的的实现。换个角度看,讯问工作的好坏,最终体现在笔录的质量上。问得再好,如果没有记好,讯问的质量也是有瑕疵的。因为在后续的办案流程中,办案人员用以认定案件事实的是笔录,审查的对象也是笔录。
其实,引导陈述才能真正体现办案人员的专业水平。有办案经验的人通常都知道,讯问能否取得突破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有很多偶然因素会决定审讯突破的时间和幅度。因此,实践中即使讯问人员水平很高,经验很丰富,但也可能就是突破不了。在特定情况下,没有什么办案经验的讯问人员,也可能突破案件。因此,是否能够突破某一个特定案件并不能完全体现一个人的办案水平。反过来,引导陈述倒是能真正体现一个办案人员的专业功力。一般而言,会办案的人引导的讯问笔录通常条理清晰,要素齐全,不缺项不漏项,后期不需要再次补充讯问。内行人一看引导陈述的笔录,就能基本判断出办案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办案能力。一般来说,一个有十年办案经验的人引导出的陈述与只有三五年办案经验的人引导出的陈述有很大差异。
讯问笔录是讯问的最终成果。而笔录的功能就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笔录一旦形成,就会在后续的程序中不断被多方检验和审视,以确定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是否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因此,在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中,办案人员就应当着眼于笔录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着眼于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
供述和辩解是证明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在很多职务犯罪案件中供述笔录甚至是不可替代的直接证据。这是因为被讯问人多数是职务犯罪的实施者、亲历者,所作的陈述信息量大,对案件事实往往能够发挥直接的证明作用。
要让讯问笔录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功能,就需要办案人员引导被讯问人把相关的事实客观、全面、有序地交代清楚。客观就是要保证陈述的真实性,防止被讯问人员作虚假陈述。全面就是要保证陈述的信息的完整性,让被讯问人把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全部交代干净,力争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避免信息缺项和漏项。有序就是要保证陈述的条理性,要尽量让被讯问人的陈述符合认知的规律,引导其根据合理的顺序把问题交代清楚。
在内容的把握上,需要办案人员着眼于案件处理和诉讼证明的需要引导陈述。对于与案件事实无关的陈述可以打断,对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则要引导被讯问人作重点陈述,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的事实则需要特别关注。一般而言,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发生、发展过程的各个述事要素;二是能够证明相关行为是否成立犯罪的各种主客观要件要素,如行为时的认知状态和意志状态,行为后果、行为方式中与法律评价有关联的信息等;三是能够证明量刑情节的关联要素。如能够证明自首、立功、坦白、主犯、加重犯等从轻、从重情节的信息等。述事要素和要件要素全面、有效,才能发挥供述和辩解的证明作用。只有把这些信息固定下来,落实到纸面上,才能形成高质量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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