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会见中的风险问题
关于工作风险问题,刑辩工作中风险比较突出的,一个是会见,一个是取证。比如,一位初做刑辩的律师在会见过程中,在手上画了个圈,圈里写了一个“扛”字,说话过程中手时不时地扬起来,以便嫌疑人能看到。这个行为肯定是有问题的,不能这么做。
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既要注意法律风险,又必须能够切实帮到当事人。像那种手上写字的做法,既害了自己,也无法真正帮到当事人。但如果律师仅仅注意自己的工作风险,而忽略或减弱了对当事人法律帮助的力度,也是不可取的,辩护律师的核心价值就是依法维护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利。
律师应当结合案情,为当事人详细、全面地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及应当注意的事项。在能够明确某个重要的行为特征或事实明显对其有利的情况下,会见现场就要敢于正面向其强调和解释。要明确告诉当事人应该坚持对其有利的事实,这样做既是合法的,也是应该的。律师在明知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依然不敢做无罪辩护、不敢提供正面支持,是违背律师职业道德的,也是辩护能力缺乏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