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刑事案件分为三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理阶段。当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律师便可介入案件的辩护。但对于律师何时可以行使调查取证权,理论界稍有争议,大部分人包括我均认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侦查阶段便可行使。陈瑞华教授认为,律师既然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权利,当然就享有调查取证的权利。
为何大家会疑惑律师在侦查阶段是否有调查取证权?《刑事诉讼法》第38条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四项刑事辩护的权利,即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公安机关了解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案件主要情况并提出法律意见。由于该条并未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所以很多人认为根据该条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不享有调查取证权。但我却不这么认为。
《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如果发现有关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交,并提请审核。《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51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审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8条第2款规定,对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
上述法律条文虽然没有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享有调查取证权,但从上述条文可以反推出,律师在侦查阶段调取上述三类证据是被允许的。加之2019年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时仍保留上述规定,可见仍未禁止律师在侦查阶段对上述三类证据行使调查取证权。因此,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等诉讼权利是其在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