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共同饮酒者违反救助义务,应如何分担责任?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某日凌晨,付某独自饮酒时,接受邻桌陌生人任某邀请,与任某、李某在H烧烤店同桌同饮。付某出现饮酒过量的反应后,李某继续给付某加倒啤酒,任某劝付某喝啤酒,付某逐渐显现醉酒状态。李某拍打付某无任何反应,之后李某离开未再返回。后任某扶起付某的头,付某身体出现抽动反应。随后,任某离开未再返回。店员庄某上前扶起付某并简单施救。后烧烤店经营人员报警并拨打120电话,医务人员到场后确认付某死亡。经鉴定,付某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死者养父傅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同饮者任某、李某及H烧烤店共同赔偿各项损失。本案中,多名共同饮酒者违反救助义务导致付某死亡,应该如何分担责任?
法理分析
本案中涉及共同饮酒者的义务和责任承担问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公民享有的重要人格权。共同饮酒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属于情谊行为,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每个饮酒者都对自己的生命健康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但是,如果在共同饮酒的过程中出现强迫灌酒或者在他人醉酒的情形下未采取照顾、救护、送医等合理措施,导致同饮者生命健康受损,其他同饮者也要依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付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疏于尽到对自身生命健康的注意义务,应承担醉酒死亡的主要责任。在同饮过程中,李某和任某表现出积极的同饮和劝酒行为,当付某处于醉酒后的危险状态时,李某和任某均未尽救护、送医或报警的通知义务,两人的不作为是导致付某最终死亡的原因之一,李某和任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观李某和任某在共饮过程中的表现,双方实施的侵权行为及过错程度可以加以区分,因此法院判决双方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及原因比例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李某承担8%的赔偿责任、任某承担12%的赔偿责任);H烧烤店在10%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充分考虑了各方过错以及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具有事实和法律根据。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小贴士
恶意劝酒要不得,互相尊重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