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见义勇为者受到伤害的权益如何救济?
案情介绍
王某在菜市场买完菜,正在返回家途中。突然,王某发现一男子将手伸进与自己并排行走的赵某口袋中行窃。王某用手势提醒,未引起赵某注意,遂对小偷大喊一声:“住手!”赵某闻声后发现,将袋子收至胸前放好。小偷突然挥拳打中王某面部,又用匕首将王某腿部刺伤后强行挤开人群逃逸,群众立即追赶,但是未能将小偷擒获。王某为此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85000元。赵某及其家人携带营养品等多次到医院探望,但是未提出对王某进行补偿。王某误工数日没有收入,其家庭已陷入经济困难。请问,本案中见义勇为者王某的权益应该如何救济?
法理分析
本案中涉及实施救助行为过程中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和补偿问题。救助行为是指行为人在他人受到不法侵害或遭遇危险时主动给予的救护和援助。实施这种行为常常有自身和他人受到损害的风险。《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规定不仅适用于保护他人权益免受人为侵害的情形,而且适用于保护他人权益免受自然事件或事故危害(如抢险救灾、抢救落水者)的情形。适用本条必须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必须是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其次,应该由侵权人承担责任。由于是为了防止、制止他人的民事侵权行为,而侵权行为是侵权人造成的,不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因此给见义勇为者造成损失的侵权人要承担侵权责任。最后,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见义勇为者是为了他人的民事权益不受侵害才遭受损害的,在一般情况下,侵权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有的情况下会有侵权人逃逸,根本找不到侵权人的情况,也可能会存在虽然找得到侵权人,但侵权人根本赔偿不了,为了公平起见,本条规定在侵权人逃逸或者侵权人根本无力赔偿的情况下,由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本案中,小偷应是侵权责任人,但是在该责任人已经逃逸的情形下,是否见义勇为者的损害就无人赔偿或者补偿?答案应是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在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的情形下,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受益的人,应当对见义勇为者所受侵害进行补偿。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小贴士
法律鼓励见义勇为的善良行为,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