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介绍
庾某在自家小区花园内散步,经过黄某楼下时,黄某家小孩从35楼房屋阳台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庾某身旁,导致其受惊吓并摔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救治。次日,庾某亲属与黄某一起查看监控,确认了上述事实后,双方签订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瓶系黄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同时黄某向庾某支付1万元赔偿金。庾某住院治疗22天才出院,其后又因此事反复入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且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由于黄某拒绝支付剩余治疗费,庾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庾某请求黄某承担责任有无法律根据?
法理分析
本案中涉及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的不断增加,从高层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坠落物品致人伤害或者死亡的案件数量呈增长态势,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已经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由于高层建筑物区分所有的特性,这些案件大多数无法查明具体加害人,在缺乏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也有所不同。《民法典》对于高空抛物行为作出了科学合理的规范。《民法典》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律。《民法典》确认老百姓的民事权益并予以保障、救济。在总结以往立法、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第1254条对高空抛物、坠物的侵权责任规则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第一,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通过在法律上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强制性的法定义务,能够对行为人起到积极警示作用,也为追究违反义务的行为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奠定了基础。
第二,强调了“自己责任”原则。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说,谁抛掷的物品或者谁的物品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由谁承担责任,这就体现了“谁的行为谁承担责任”“责任自负”的法理。
第三,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责任。《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第四,明确了公安机关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责任。强化公安机关的责任是《民法典》解决高空抛掷物品责任的一大亮点。《民法典》第1254条第3款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之所以列明公安机关,一方面是防止各个机关之间互相推诿,不利于老百姓权益的救济;另一方面是因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本身就属于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积极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样不仅能使受害人找到加害人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也有利于追究加害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第五,规定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和追偿权。由于现在的高层建筑层数很多,住户的情况异常复杂,取证困难等原因,在有些情况下,虽然经过公安等机关努力调查,依然存在无法查清责任人的情形,此时受害人无辜遭受人身财产损失,不能不给予相应的救济。对此,由不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且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本案中,庾某散步时被从高空抛下的水瓶惊吓摔倒受伤,监控录像显示水瓶由黄某租住房屋阳台抛下,有视频及庾某、黄某签订的确认书证明。双方确认抛物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黄某是其监护人,庾某有权要求黄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黄某向庾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小贴士
高空抛物害人害己,不仅可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还有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