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紧急救助他人致人损害应承担责任吗?

案情介绍
小张逛街时,路遇心脏病发、失去意识的老李。曾学习过急救知识的小张见状,上前对老李实施了紧急心肺复苏,老李逐渐恢复意识。后老李被送至医院,经检查,老李因心肺复苏导致肋骨断裂。在本案中,小张本是助人为乐,却导致他人受伤,需要为此担责吗?
法理分析
本案中涉及紧急救助他人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民法典》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标之一。我国一直鼓励互帮互助、见义勇为的行为。对身处紧迫危难境地或遭受不法侵害的他人施以援救的见义勇为行为,如制止街头施暴、抢救落水儿童,为道德所提倡,也为法律所保护。《民法典》除了在第183条就见义勇为者自身所受损害的救济问题作出规定,还进一步在第184条就见义勇为者因施救而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问题作出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规定的基本精神是,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构成免责事由。自愿救助行为发生免责的效力,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自愿救助行为适用于非专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救助他人的自愿行为,如路人救助交通事故受伤者、行人救护路旁突发急病人员等;其二,自愿救助行为须是在紧急情况下实施;其三,自愿救助行为须以救助他人为目的;其四,自愿救助行为须是在自己能力范围内以有利于受助人的方式实施;其五,行为人须做到一般理性之人在当时情况下应有和可有的谨慎和勤勉。符合这些条件的,即使因能力或条件所限不能有效实现救助目的,或者因缺乏专业知识而未能采用有效的救助方法,仍可依据本规定,就其救助行为给受助人造成的损害主张免责。
因此,在本案中,小张的行为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即便是造成受助人一定损害,救助人也不应该承担责任。只有这样才有助于鼓励公众见义勇为,进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更能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出现。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小贴士
自愿紧急救助行为为法律所鼓励,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