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小学生秋游期间被动物园狗熊抓伤,应如何分担责任?
案情介绍
某小学在进行安全教育后,组织五、六年级5个班的学生去人民公园观赏秋色。下午3时左右,陈某某(12岁)和几位同学来到公园内的动物园入口处,工作人员收取每位学生10元钱后,让这些学生进入了动物园。陈某某为给狗熊喂汽水,翻越熊舍前的防护栏杆,将拿着汽水瓶的左手伸进熊舍的铁栅栏,瞬间被一只狗熊咬住了左臂,挣扎中右手又遭另一只狗熊抓咬。陈某某被闻讯赶到的教师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陈某某双上肢被咬伤后出现多发性骨折、出血性休克。当日,该院为陈某某施行抢救手术。后来,陈某某出院。后经鉴定:原告双上肢被咬伤后致左上肢功能严重障碍,评定为八级伤残。经查,某小学组织五、六年级5个班的学生去公园,随行教师仅有5名,且在公园内任学生自由活动。人民公园在公园及动物园入口处设有“游客须知”标牌,在动物园内熊舍处设有警示标牌,上有“观赏动物时,身体部位切勿越过护栏,防止受到动物伤害。爱护动物,不要向笼舍内乱抛杂物以及食物,不要逗引动物”等警示语。经现场勘验,熊舍迎面为铁栅栏,栅栏间距6.5厘米,铁栅栏外1.2米处设有防护栏杆,栏杆高1.2米。本案中,陈某某可以向谁主张权利,责任如何划分?
法理分析
本案中涉及动物侵权以及多方责任问题。首先,陈某某已满12周岁,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小学六年级的学生,应当具备与其年龄相应的识别能力,狗熊一般都具有攻击性,接近狗熊对自身的安全具有危险性,陈某某对此完全应当知晓。然陈某某仍翻越熊舍前的防护栏、接近狗熊,且系在人民公园有醒目警示下所为,因此,陈某某自身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其监护人承担事故的相应责任于法并无不合。其次,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更应清楚小学生的自制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及成年人,在组织学生到人民公园进行校外活动时,更应加强管理,然某小学却在随行老师偏少的情况下,放任学生在人民公园里自由活动,某小学过错明显,判令其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并无不当。最后,人民公园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对其饲养和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综合认定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承担比例为:陈某某的法定监护人、某小学各承担四成责任,人民公园承担两成责任。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小贴士
家长、学校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都负有责任,违反义务造成未成年人损害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