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住宅改为超市,应当经其他业主一致同意吗?
案情介绍
何女士是某小区112室房屋所有人,该房屋性质为住宅。某物业公司为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何女士与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其中约定业主要遵守本物业公司的《临时管理规约》《业主手册》。《临时管理规约》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应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业主手册》亦有类似的规定。后何女士将该房屋改为超市。相关业主和某物业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何女士将涉案房屋恢复住宅用途。法院判决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将案涉住宅恢复住宅用途。那么,住宅改为超市,应该履行何种程序,需经其他业主一致同意吗?
法理分析
本案中涉及“住改商”的程序问题。将住宅改为超市,实质上是常说的“住改商”,是指业主将住宅改变用途,变更为经营性用房的行为。住改商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其他业主的生活安宁、安全,也可能产生污染(如油烟、废水、噪声)。同时,由于住改商之后,往来人员众多,也会给小区的管理带来很大的不便。依据《民法典》第279条的规定,住改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二是必须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既包括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所有业主,也包括该建筑区划内的本栋建筑物之外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所谓经过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是指所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都应当同意。由于民宅商用直接影响到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业主的生活质量、房屋价值等,每一个利害关系业主的居住利益都应得到尊重和保障,因此,要求所有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是必要的。
本案中,何女士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未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违反了《民法典》的规定。
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九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小贴士
“住改商”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