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彩礼和嫁妆
第一节 聊聊彩礼那些事
彩礼问题,几乎是每对小夫妻结婚都会碰到的问题。我在开始时,先问大家几个问题。
1.为了结婚购买的“三金”,是否属于彩礼?
2.婚宴上,小夫妻收到的礼金,是否属于彩礼?
3.改口费是否属于彩礼?
4.见面礼是否属于彩礼?
根据传统,彩礼是婚前男方家庭送给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财产,嫁妆是女方带给婆家的物品或钱财的总和,是父母对小夫妻婚姻的一种祝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情侣最终没有走向婚姻,或者结婚后又离婚,双方家庭就很容易因为彩礼和嫁妆产生法律纠纷。
彩礼产生的法律纠纷的难点在于,如何界定这笔钱的法律性质。因为结婚的时候,大家图一个喜庆,给钱要么是用现金的形式,要么是用转账的形式,即便是转账也不会备注“彩礼”两字。等到纠纷产生了,双方往往各执一词。
一、彩礼隐含的法律风险
1.通过现金给付的彩礼,彩礼金额及保管保证均存在风险
婚礼举办之前,陈峰峰给了王迪迪彩礼88000元,王迪迪的父母添置了40000元作为嫁妆,于婚礼举办前一起装于嫁箱内(内含128000元)。婚礼结束后,嫁箱由陈峰峰及其家人保管,王迪迪认为陈峰峰从中拿走了10万元用于偿还自己借的彩礼钱。但是陈峰峰拒不承认自己拿走了10万元现金。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如果彩礼给的是现金,彩礼给了多少、彩礼放在谁那里保管,都会存在风险。实际控制彩礼箱的人未必是女方,这就导致女方名义上收了彩礼,但是实际上并未真正拿到彩礼。
建议:如果按照风俗,彩礼需要现金支付,最好在有双方亲戚的情况下对彩礼的金额进行清点,并由女方或者女方的父母保管彩礼。
男方主张自己给了10万元现金作为彩礼,之后双方未能登记结婚。男方起诉主张返还10万元彩礼,但女方称未收到彩礼。男方申请证人出庭做证,说自己向证人借款10万元,用于支付彩礼。法院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支付了彩礼,因此未支持男方返还彩礼的主张。
建议:如果男方支付彩礼,也最好通过转账支付,保留相应证据。
2.婚后给付彩礼,法院不予认定款项是彩礼
小夫妻在婚后共同买房,购房的首付款由男方的母亲在婚后支付。对于这笔首付款,女方认为当时约定的是彩礼,因此在离婚时应返还给女方。而男方主张不存在彩礼,首付款是其母亲给二人的借款,离婚时需要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偿还。
法院认为,彩礼是男女双方根据习俗,以双方结婚为目的,由男方给付女方的大额礼金,通常为婚前支付。本案中,男方母亲直接将该款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及税费,且时间为婚后,与给付彩礼的习惯不符。女方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该款系彩礼,故对于女方返还彩礼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建议:彩礼在婚后给付风险较大,且和风俗不符。最好在婚前支付彩礼,并约定有象征意义的金额,如8888元、131400元等。
3.男方通过借钱支付彩礼,婚后变成共同债务或因生活困难导致彩礼需要返还
小夫妻在订婚时,女方要10万元彩礼。订婚当天,男方支付彩礼款1万元,结婚前10天又支付彩礼款9万元。该款项均为男方为结婚向他人借款,至今无能力偿还。
法院认为,原、被告在订婚时,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的行为违反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且造成了原告家庭生活困难。因此,对被告索要的彩礼款10万元应酌情予以返还。
建议:彩礼的金额要符合男方的实际经济状况,如果男方通过借款来支付彩礼,构成经济困难,离婚时该笔彩礼需要返还给男方。
二、彩礼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彩礼,法律上只有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三金”、礼金、改口费、见面礼是否属于彩礼?
由于法律上没有界定什么费用属于彩礼,加上各地的风俗文化差异巨大,因此关于见面礼、改口费、“三金”是否属于彩礼,法院有不同的判决。回到开头的四个问题,我们来逐项判断是否属于彩礼。
1.为了结婚购买的“三金”是否属于彩礼?
通常来说,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遵循当地风俗购买的金饰品,性质上属于彩礼,符合彩礼退还条件的,女方应退还“三金”实物或支付相应折价款。
其他情形下赠送的“三金”,是否属于彩礼,可以阅读本章第四节。
2.婚宴上收到的礼金是否属于彩礼?
如果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结婚酒宴上收取的礼金通常会被认定为亲友对举办婚礼双方的祝贺,其本意属于赠与,而非“彩礼”的范畴。
加上礼金通常为现金收取,实践中,主张返还的一方难以举证证明礼金由对方保管,因此礼金最终会由婚宴中负责保管礼金的一方获得。
如果两个人最终登记结婚,礼金通常会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扣除办理婚宴的费用外,剩余款项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
3.改口费是否属于彩礼?
关于改口费是否属于彩礼,判例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改口费不属于彩礼。持该观点的法院认为,改口费是根据本地风俗改称对方父母“爸爸”“妈妈”时,公公婆婆赠与儿媳的礼金,而不是为缔结婚约关系而按当地习俗必须支付的礼金,不具有彩礼性质。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改口费属于彩礼的一种,应适用彩礼的返还规则。比如,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50858号婚约财产纠纷中,法院判决女方返还彩礼(彩礼、改口费)共计15000元。
然而,常见的问题在于,改口费通常以现金的形式给付,一旦对方不承认自己收了改口费,男方很难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款项的实际数额且已被女方拿走。
4.见面礼是否属于彩礼?
实践中,关于见面礼是否属于彩礼,同样有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见面礼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属于彩礼。双方在恋爱过程中,父母给的见面礼属于自愿赠与,不属于实际意义的彩礼范围,不应予以返还。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见面礼也属于彩礼。在一个案例中,男方母亲给予女方的2万元见面礼被认定为彩礼的一部分,需要和6万元的彩礼一起返还。
总之,“彩礼”在法律上缺少严格定义,实践中的表现形式纷繁多样,且通常以现金形式给出,一旦情侣最终未能走入婚姻,彩礼极为容易引发纠纷。作为给出彩礼的男方,如果对于双方能否结婚存在担忧,则彩礼应尽量在结婚前给付,且约定具有象征意义的金额。对于举办婚宴的一方来说,由于婚宴上收取的礼金通常需要由举办婚宴一方的父母日后偿还,因此应保证婚宴所收礼金由自己一方亲戚保管,避免礼金被对方取走且难以证明。
第二节 分手或离婚后决定彩礼是否退还的几大关键点
一、彩礼返还规则
1.如果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也没有共同生活
这种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彩礼是需要退还的。
2.如果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已经共同生活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彩礼是否已经用于日常生活开支等因素酌定彩礼返还金额。
男女双方于2018年确定恋爱关系,七个月后分别于男方老家及女方老家举办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母亲向女方支付彩礼30万元,女方母亲回礼5万元。法院认为,因双方在家乡已经举办了婚礼,从婚礼现场视频来看,婚礼较为隆重,对周围人群产生了一定影响,且双方举办婚礼后共同生活近10个月。因此,对于返还数额,法院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生活消费及双方过错程度酌情确定,最终25万元彩礼酌定返还12万元。
3.如果领取了结婚证
这种情况下,彩礼视为女方个人财产,如果没有特殊情况,离婚时男方不得要求返还。需要返还的情况仅包括以下两种。
其一,如果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彩礼应该退还。
其二,如果结婚,也共同生活了,但是因给彩礼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也应该退还。“生活困难”的认定标准,通常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男方家庭经济情况、彩礼金额多少进行综合判断。
二、彩礼返还比例
需要注意的是,返还彩礼时不一定是全额返还。因法律上没有规定返还的比例,通常情况下,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法院会结合以下因素考虑,如哪方提出结束关系、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该指南中还指出,泰州姜堰市法院规定“接受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价值在2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照80%返还;价值在10000元至20000元的,按照90%返还;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全额返还。如果是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价值在2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60%返还;价值在10000元至20000元的,按70%返还;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全额返还”。此做法兼顾了当地风俗及经济发展情况,效果较好,值得借鉴。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公布的49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中,其中一个案例就涉及彩礼的返还。双方于200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3月7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3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从双方相识到结婚这段时间内,女方共接收男方彩礼金21200元。双方相识四年来,未共同生活过。法院综合考量,最终判决女方退还彩礼金14840元,也就是彩礼的70%。
三、若对方不承认款项系彩礼,返还规则是什么?
实践中,男方支付彩礼,要么是以转账的形式,要么是以现金的形式,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在转账的时候特意备注这是彩礼。当发生争议时,如果女方不承认这笔款项是彩礼,认定规则和普通的赠与是一样的。
也就是说,如果是在婚前支付的,又是直接给女方的,那被认定为赠与女方个人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是婚后支付的,除非特意说明只给女方,否则认定属于小夫妻双方的可能性比较大。
四、收取彩礼的一方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1.一定要婚前支付
按照风俗,彩礼一般在婚前支付。如果在婚后支付,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想要证明这笔转账是彩礼,难度比较大。如果无法证明,彩礼就会由女方个人财产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2.警惕对方借钱支付彩礼
一方面,借钱支付彩礼,借款有可能需要婚后共同偿还。另一方面,在男方家没有其他积蓄,因为支付彩礼而欠下高额债务的情况下,有可能会构成法律规定的“彩礼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导致彩礼需要返还。
3.如果收取了现金形式的彩礼,需要注意保管
婚礼期间各种礼节比较多,如果彩礼被男方保管,可能存在婚后要不回来的风险。实践中,也有男方拿着刚给出去的彩礼去偿还自己的借款的情况。
4.如果是转账支付彩礼,需要保留记录
尽量通过证据固定这笔费用属于彩礼,而不是借款。可以通过让对方转账的时候留言备注彩礼、约定有特殊意义的金额,如131420元,以及通过微信聊天记录确认款项的性质。
第三节 恋爱期间的大额花费,哪些能要回
在恋爱过程中,为增进感情,双方常常会互相赠送价值不菲的礼物、红包,或是一方在恋爱期间承担了大部分的旅游、租金开支。当恋爱关系终止时,双方往往会因财物的返还产生争议而诉至法院。
通常来说,恋爱关系中的赠与系自愿赠与,如果赠与的礼物价值、所花费的开支未超过日常人情往来范畴,则属于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与一般性赠与相对应的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当结婚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方有权要求返还。
一、恋爱期间给对方的花费不支持返还的情形
1.不以结婚为目的的一般性赠与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因此,只要恋人之间交付了标的物,赠与人就不能再行使任意撤销权。
比如,恋爱期间为对方购买的服装、饰品、日常生活用品,如果金额未超过日常的人情往来范畴,均属于一般性赠与,一旦赠与物品交给对方就不能再主张返还。
2020年10月,吴先生与那女士通过相亲网站认识,并以微信方式进行联系。2021年1月,吴先生通过邮寄方式给那女士路易威登手提包一只。2021年2月,吴先生、那女士一起购买卡地亚金手镯一只。现该两件物品均在那女士处。手提包价值12100元、卡地亚金手镯价值53500元。分手后,吴先生要求那女士返还手提包及手镯。
法院认为,吴先生赠送给那女士手提包、金手镯,那女士予以接受,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在双方已经不再交往的情形下,现吴先生要求那女士返还财物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理由如下:其一,吴先生的赠与行为、那女士接受赠与的行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且本案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故吴先生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吴先生无法撤销该赠与行为。
其二,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来看,在双方交往期间,赠送手提包系吴先生主动提出,那女士多次婉言谢绝,而吴先生表示“只是新年的一个礼物,不要有任何心理负担”;赠送金手镯系吴先生为那女士购买的生日礼物,也未看出那女士故意索要的情况,吴先生认为赠送手提包、金手镯系那女士故意索要,证据不足,法院碍难采信。
其三,吴先生认为金手镯系婚嫁物品,属于附义务的赠与,现因双方不再联系而要求返还,理由亦不能成立,双方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均明确购买金手镯系吴先生送给那女士的生日礼物。
法院认为,在双方交往期间,男女之间的赠与行为与双方的恋人关系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如果在交往期间,赠与的财物并不以结婚为目的,而是为了表达感情,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赠送礼物应属于一般性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时,赠与方不能要求主张返还。故吴先生无权要求那女士返还手提包及金手镯。
2.一方支付的租金和共同生活的开支
恋爱期间,林一替熊雯支付了房租、押金、中介费、煤气费、水电费和物业费,共计16937元。法院认为,当时双方属于恋爱关系,林一系自愿为熊雯垫付上述费用,林一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实关于上述费用双方存在返还的约定。因此,对于林一基于不当得利要求熊雯返还上述费用及其利息不予支持。
恋爱期间垫付的费用,如果系一方自愿支付,且双方未对是否返还作出约定,通常视为赠与,不应予以返还。
二、恋爱期间给对方的花费支持返还的情形
1.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对于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性质上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结婚姻或共同生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人有权要求返还赠与财产。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4年修订)第十七条规定:“双方同居或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另一方较大数额财物,分手后请求另一方返还赠与财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李刚与路岚于2016年8月相识,2016年9月15日确立恋爱关系。李刚出资355000元购买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机动车登记在路岚名下。分手后,李刚诉请路岚返还购车款355000元。
法院认为,对于赠送的贵重财物等大额支出,除非受赠方有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可以推定赠与方是以将来能够结婚的预期作为赠与的前提条件,因恋爱失败分手而不能结婚的,其当然不符合赠与方在赠与时的心理预期。法院认为,李刚为路岚购买车辆支出购车款355000元,可视为李刚期待与路岚结婚而赠与的大额款项,而双方恋爱后分手,李刚所期待的结婚目的未能达到,路岚应当返还购车款,法院综合考虑本案案情、涉案车辆购车款金额和已使用年限等因素,根据公平合理原则,酌情判定路岚需向李刚返还购车款284000元(355000元×80%)。
实践中,法院对于大额财物赠与的认定通常较为谨慎。多数判例认为,大额财物的赠与并非单纯的无偿给予财物的目的,实际上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如果未能缔结婚姻,则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财物。
2.同居期间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
如果双方同居,同居期间有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所得财产的,可以要求分割。分割的原则为: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且双方财产混同的,推定为按份共有,具体份额比例可依据同居时间、各自贡献、生活习惯确定。
2009年12月,李陆购买基金共计17万元,此时双方已同居达七年之久。其间,双方的收入与支出混在一起,现有充分证据证明李陆与陈明共同参与了经营活动,经济上双方无明确的分立,李陆亦举示不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基金系个人出资,故应认定该基金为李陆与陈明的财产。
此外,关于恋人之间的转账在分手时能否返还,需要判断转账属于赠与还是借款、保管、委托、双方共同生活消费支出,可以结合双方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转账备注等证据来判断转账的性质。
如果转账金额较大,且双方存在婚约,构成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在结婚目的无法实现时,通常支持返还。如果转账金额较小,或者是“1314”“520”等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属于一般性赠与,不支持返还。如果是代为保管,保管一方应该予以返还。如果是委托,需要结合具体委托事项判断。如果转账用于支付双方共同生活消费,且双方没有约定过返还,则视为赠与,不能要求返还。
第四节 关于“三金”的那些事儿
一、“三金”是否属于彩礼?
“三金”在传统上是指金戒指、金镯子、金项链,属于民间习俗中的结婚传统彩礼。由于法律对于“三金”是否属于彩礼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具体案件中需要结合“三金”送出的时间是恋爱期间还是谈婚论嫁期间,以及“三金”的金额是否和双方平时的消费水平一致来判断其性质。由于这些情况的不同,导致“三金”是否需要返还需要结合个案来判断。
二、以案说法
1.恋爱期间不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三金”
恋爱期间不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三金”,无须返还。
“三金”尽管在传统上属于结婚时才购买的彩礼,但是随着经济生活水平的提升,恋爱期间男方给女方买“三金”的也不少见。如果结合双方的消费水平,平时经常赠送差不多金额的礼物,那“三金”可被视为恋爱阶段自愿赠与的物品,分手时无权要求返还。
2.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三金”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赠与的“三金”,在结婚这一目的无法达成时,“三金”应酌情予以返还。
男方七夕为女方购买“三金”,花费1.5万元,分手后男方主张女方归还“三金”的购买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属于恋爱关系,恋爱中双方实物、金钱的往来不以结婚为目的,本案中“三金”不属于彩礼的范畴,不应退还。二审法院对此观点不予认可,二审法院更多考虑的是双方平时的金钱往来以及礼物的金额,发现以往双方赠与金额最大的一笔仅为2500元,而在七夕赠送价值1.5万元的礼物,不符合双方交往期间金钱往来的惯例。本案中,“三金”花费应属于婚约财产,但由于原告对于未能缔结婚约存在过错,因此法院酌定女方向男方支付7500元,也就是50%的“三金”花费。
3.领证之前或者领证不久,作为彩礼的“三金”
领取结婚证之前或者刚领证不久,将“三金”作为彩礼给对方的,属于接收“三金”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无须返还。但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金”需要返还,但是具体比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领证后很久赠与的“三金”
领取结婚证之后很久才给对方购买的“三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一个案例中,女方父母在女方婚后购买了铂金对戒,男方在婚前和婚后各购买了一条金项链送给女方。
法院将婚后购买的铂金对戒和金项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而将婚前购买的金项链作为男方婚前赠与女方的财产,即女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第五节 嫁妆怎样给才能保障女儿的幸福
父母给自己的女儿准备嫁妆,是对女儿和小家庭的祝福,希望帮助小家庭顺利成立。父母在准备嫁妆的时候,一般是看女儿缺什么就准备什么,给钱、买车、买房、装修、买家具,都比较常见。但选择不同的嫁妆类型,以及在不同的时间给,在小夫妻闹离婚时嫁妆能不能拿回来则完全不同。
一、关于嫁妆分割的司法规则
关于嫁妆的定义及离婚如何分割,法律上没有规定。通常来说,法院裁判会遵循以下规则。
1.婚前给嫁妆,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就取消婚约的,嫁妆应全部返还女方
通常情况下,法院认为嫁妆属于女方父母对女方一人的赠与,归女方个人所有,可以主张返还。
比如,女方陪嫁了家电,双方虽共同生活但未领取结婚证,法院判决男方返还这些家电。法院认为,位于男方新房内的涉案陪嫁物品,系女方家庭出资所购,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又未共同生活,故婚约解除后,女方的陪嫁物品理应返还陪嫁物品的出资人。
2.婚前给嫁妆,双方之后领取结婚证的,嫁妆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双方领取结婚证前,女方家给女儿的存款、登记在女儿名下的车辆、全额购买且登记在女儿名下的房产、家具家电,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
由于法律对于嫁妆没有特殊规定,因此适用《民法典》关于夫妻个人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如果婚前给女儿嫁妆就属于女儿的个人财产。
3.双方领证后,女方父母给的嫁妆
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女方家给女儿的存款、车辆、家具家电,除了指定只赠与女儿的之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婚后,小静父母全款出资10万元为女方购置了一辆宝骏560小客车。离婚时,小静主张其父母全款出资购买的车辆属于女方个人所有。小刚则认为,宝骏560小客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应该依法予以分割。由于该车在婚后购买,法院认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车辆,其出资购车行为应认定为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行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考虑到车辆出资情况且登记在小静名下,车辆应归小静所有为宜,同时小静应给付小刚车辆折价款,本院酌定为1万元。
在双方领取结婚证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非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所有。也就是说,一旦领取了结婚证,只要没有明确说明只赠与女儿,就视为赠与小夫妻两人了。
在双方领取结婚证后,女方家给女儿购买的房产,在后文会有具体分析。
4.女方家提供装修款作为嫁妆
如果用装修款作为嫁妆,通常情况下,在离婚时,法院会询问双方对于装修价值是否申请评估,如果双方都不申请评估,并且能确定金额,那么拿到房屋产权的一方需要给对方补偿。如果双方就装修价值无法达成一致,就需要对装修的残值进行评估。
也就是说,只有在对方认为装修价值等于女方出具的装修款,完全没有贬值的情况下,女方才能拿回当时的装修款。如果对方不认可这一补偿方案,而是申请就装修残值进行评估,女方拿到的装修款就会打折扣。
二、嫁妆准备小技巧
1.婚前给嫁妆
由于嫁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因此嫁妆算女方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主要看给付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婚前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婚后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小夫妻结婚登记前给出嫁妆,是最关键的一步。
2.要银行转账而不要现金支付
如果通过现金给付嫁妆,就有变成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因为给付现金很难证明给付的时间、金额,如果女儿在婚后存进银行账户,就容易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3.转账的时候巧用备注
不管是婚前转账还是婚后转账,在转账时应备注嫁妆、仅赠与女儿。一方面明确转账的性质是嫁妆;另一方面如果是婚后转账,通过明确约定只赠与女儿可避免嫁妆变成夫妻共同财产。
4.尽量不要购买车辆、家具或者提供装修款等容易贬值的物品
车辆、家具、装修,都有一个特点,就是买来即贬值。如果是婚前给出,作为女儿的婚前个人财产,一旦离婚,这些财产都会贬值,给女儿的保障不足。如果是婚后给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的时候都会折旧,相当于女儿能拿到手的钱也是打了折扣的。
5.如果嫁妆金额可观,可以考虑以女儿的名义购房
如果家里有一定的积蓄,可以考虑以女儿的名义购房,或者和男方家庭一起共同支付购房首付款,在房产证上登记两人的名字。即便以后小两口的感情出现问题,房产证上登记了女儿的名字,她也有出资,离婚时可以争取房屋所有权,在婚姻中也更有安全感。
致伟大父母的一封信
子女即将成家,这对为人父母来说是人生中的一件大事,孩子终于要离开父母,建立自己的小家庭了。对于中国式家庭来说,一个小家庭的建立往往离不开双方父母在财力、人力上的支持,大多数父母都会倾尽所能帮助小夫妻,有了孩子之后也往往会帮忙抚养下一代。
婆媳关系、翁婿关系处理得好,对于小夫妻的关系来说,是非常有力的黏合剂。如果两代人的关系没有处理好,往往会加剧小夫妻之间的矛盾,导致夫妻关系走向结束。
以我的办案经验来看,以下三点处理好了,对于婆媳关系、翁婿关系绝对是有力的助推器。
1.涉及双方家庭的问题,让小夫妻自己沟通解决,不要牵连双方父母
在谈婚论嫁的过程中,涉及彩礼、嫁妆、买房、买车、订酒店、举办仪式等多个环节,这些礼节牵涉到钱、不同地区的不同风俗、双方父母的观念差异,所以特别容易产生矛盾。沟通的过程中,一旦双方父母过度介入,导致小夫妻之间互相无法让步,让小事不断升级,最终无法收场。这时候父母如果能退后一步,让小夫妻自己协商处理,效果会更理想。
2.婚后父母适当退出,对小家庭减少干预,有利于小家庭的韧性成长
对小夫妻来说,在孩子出生后的前三年,对两个人经营夫妻关系的能力是一个重大的考验,激素的变化、育儿的辛苦,以及开支的增加,都会让夫妻关系面临考验。此外,新生儿的抚育往往需要老人的帮助,两代人之间关系的协调处理,对小两口来说又是增加了一重考验。这时候,父母可以运用自己经营婚姻的智慧,以及育儿中过来人的经验帮助小夫妻渡过这一艰难时刻,帮助小家庭韧性生长。
3.涉及重大出资,提前咨询律师,掌握主动权
孩子结婚,父母往往会出资购房、购车,倾尽所有心血。而父母所做的这一切,其实都是希望用自己辛苦的积蓄帮助孩子立足。一旦小夫妻闹离婚,在父母朴素的观念中会觉得自己一辈子的积蓄理所当然归自己一方子女,但法律规定并非一概如此。随着观念的进步,越来越多的人会在出资前咨询律师,了解父母资助买房的相关法律,学习如何保护自己及儿女的权益,从而掌握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