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穴杀人案
——华朝本元三年于朝堂集议
华朝本元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男子陈祥向洞阳县廷自首犯有杀人、肢解的罪行。
本朝太祖皇帝曾颁布诏书,规定“奏谳制度”:县官如果遇到难以裁决的疑难案件,可以提交州一级;州官如果仍难以裁决,可以提交最高法官大司寇,由大司寇组织天下律学家审理。如果大司寇仍不能裁决,便写成包含拟判意见的详细报告,附上与本案相关的律令、判例,提交皇帝。
县令认为本案案情离奇,法律适用存在明显的疑难,且量刑可能高达死刑,便启动奏谳程序,将全部案卷材料提交离州府。州刺史认同洞阳县令的判断,提交大司寇。
大司寇经冗长的讨论,依律拟判斩刑。但超过半数的与会律学家认为:判决结果显然存在令人不安之处。案件最终被呈交到了御前。
此时,已是本元三年正月,民间对本案的热议显然超过了对元旦新年的热情。舆论持续发酵,本案轰动天下。太学生三千人诣阙上书,以激烈的言辞向朝廷施加压力,为疑犯请命。陈祥的次弟陈吉也按照前朝已经被抛弃的做法,上书请求代兄受刑。
鉴于案情复杂离奇、社会影响重大,年轻而审慎的皇帝以密诏的形式向多位重臣征求意见,并在内朝召集了几次小型的会议后,终于在二月下发姗姗来迟的诏书,在朝堂召开最高规格的集议。中使汪忠恩宣读了诏书:“制诏御史:离州县民陈祥杀人饲父,久讼不决。朕闻《礼》有‘三讯’之义,《书》云‘谋及卿士’。其与宰相、御史、诸卿、大夫、博士朝堂大议。”
于是,经宰相的主持,备受天下人瞩目的集议就此启动。案件事实将在大司寇的立议陈词中充分地呈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