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二
乱世的犯罪,责任主要在国家 太学生顾登龙陈词
大司寇的陈词,令我瞠目结舌。他竟然将司寇府比喻为屠宰场和后厨,将可矜可悯的嫌犯陈祥视作待宰的牛羊。并且他蛮横地关上庖厨的大门,傲慢地喊道:“品下午茶去吧,你们这群毫无法律素养的凡俗!”司寇府的法官们经过数十年的魔鬼训练,终于做到了杀人时不再眨眼。而他用得道高僧般的口吻说:“我学会了隐身在刀的背后。我把一切都交给了手里的这把刀,是它在杀人,而不是我。”当然,他只能这样自欺欺人。否则他的良心会和我们一样不安。
大司寇说律令是公义,不应当废公行私。他又说,这个国家只有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丰富的实务历练的一小部分人,才会认为斩刑的拟判是合理的——这一小部分人,我想从大司寇府到天下所有州府、县廷的法司全部算上,至多不超过一万人吧?而在他眼中毫无法律素养的天下生民,以先帝雍熙九年的数据而言,至少有一亿三千万之巨。一万人的观点是“公”,一亿人的观点反而是“私”?那么公私的标准,究竟何在?
不可否认,刑狱的裁断不应以民意为准,而应以律令为准。但当大司寇府的法官大人们对《律》的理解,与天下民众相左之时,我想请问:《律》究竟仍是天下的公义,还是早已沦为大司寇府的禁脔?退一步而言,假设大司寇府的法官大人们对《律》的理解是准确的,天下人都因为缺乏法律素养,理解错了。那么,如此难以理解、如此容易误解、如此违背朴素认知的一部《律》,将令天下民众的手脚往哪里放呢?
更何况,与本案相关的律令,并不是什么需要专业、精深的律学知识才能参与讨论的偏僻法条,而是如大司寇所说,最古老、最众所周知、最不容易引起误会的“杀人者死”。所以,请大司寇屈尊降贵,倾听一个有良心的法盲的观点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