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宗法社会
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过种种变迁,然而,由血缘纽带维系着的宗法制度及其遗存和变种却长期存留,并给予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深刻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可以将古代中国视作世界文明史上相当典型的宗法社会。
宗法制度源于原始社会父家长制家庭公社成员之间牢固的亲族血缘联系,是这种血缘联系与社会政治等级关系密切交融、渗透、固结的产物。它的确立期在西周。
宗法制度是一种庞大、复杂但井然有序的血缘—政治社会构造体系。在这一体系中,最高统治者君王自命“天子”,即天帝的长子,“奉天承运”,治理普天之下的土地和臣民。从政治关系看,他是天下的共主;从宗法关系看,他又是天下的大宗。君王之位,由嫡长子继承,世代保持大宗地位。其余王子(嫡系非长子及庶子)则被封为诸侯,他们对于居王位的嫡长子为小宗,但各自在其封侯国内又为大宗,其位亦由嫡长子继承,余子则封卿大夫。卿大夫以下,大小宗关系依上例。宗法制也适用于异姓贵族。西周行同姓不婚制,因此,同姓之间共属兄弟叔伯系统,异姓之间多为甥舅亲戚。
在宗法制度下,不论同姓还是异姓,都被宗族血缘关系串连为一体。从消极方面看,宗族成为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场所和不可逾越的界限,极大地限制了人们社会关系的多样化发展,从而阻碍了社会的进步;但是从积极方面看,一个个单独的社会分子被宗族血缘关系紧密地联接为一个整体,借以克服单个分子所无力克服的困难,承受单个分子不能承受的压力。周人聪明地从远古氏族遗留的自然血缘关系中找到了维系宗族整体,以抗拒自然或社会原因带来的不虞灾祸的法宝。和氏族中人不能脱离他的氏族一样,在宗法社会中,个人脱离了宗族也将陷入绝境。周人选择了宗法制度这样一种特殊的社会结构形式,正如马克思所说,是“以个人尚未成熟,尚未脱掉同其他人的自然血缘联系的脐带为基础”
。
宗法制度兼备政治权力统治和血亲道德制约的双重功能,由于这种优长,它奠定了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定势。但是,这并非意味着后世承袭了西周宗法制的全部内容。事实上,严格意义上的宗法制度在西周末年已开始瓦解。反映周幽王时期生活的《诗·大雅·板》说:“宗子维城,无俾城坏”,便透露出宗法制崩坏的时代信息。春秋、战国以降,西周时代由贵族血缘纽带攀联而成的统治体系更趋崩坍。周初“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
,而到战国时,“七雄”中仅燕国王室为姬姓,其余六国均由异姓掌权。秦、汉以后,郡县制取代分封制,除帝王继统仍由皇族血缘确定之外,行政官员的选拔、任用,实行荐举、考试制,即以“贤贤”取代“亲亲”。但是,从总体上看,宗法制的影响却长期笼罩中国社会。这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父系单系世系原则的广泛实行
西周宗法制在公共职务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方面,根据的是严格的父系单系世系原则。所谓父系单系世系原则,是指在血缘集团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员的地位。世界文明史表明,在由原始社会过渡到阶级社会的最初阶段,家庭关系方面突出父系单系世系似乎是各民族的普遍现象。如古罗马公元前5世纪的《十二铜表法》在财产继承权方面就只承认父系亲,不承认姻亲。在这一法律的“当然继承人”概念中,包括子女和妻子,但不包括已婚女儿。而印度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的《摩奴法典》则规定对于未婚女儿也不给予财产继承权。不过在事实上,古希腊和古印度社会对于姻亲的继承权仍有变相地承认,准许无子者认外甥为子,“梭伦变法”更在男系亲属之后承认女系亲属的继承权。但是在中国西周时代,父系单系世系原则的奉行却极为严格。王位、君位、卿大夫爵位的继承,绝不超出父系亲属范围,而且规定嫡长子为第一继承人。在家庭财产继承权方面,周代不同于印度《摩奴法典》“长子继承全部家业”的规定,允许几个儿子共同享有继承权,但不允许女性后裔和配偶继承财产。
严格的父系单系世系原则,在西周以后的漫长年代得到广泛实行。就政治权力继承而言,不仅绝不允许母系成员染指,而且绝不传给本系女性后裔。“牝鸡之晨,惟家之索”的成语,便是对政治权力旁落于女性之手的严厉警告。在欧洲诸国和印度,女王、女皇司空见惯,而中国除唐代武则天一例之外,从未有女性称帝者。偶有女后专权,则被视为异常,通常遭到朝野非议和后世史家抨击。在家庭财产的继承方面,也没有女性的地位。“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女儿出嫁,连姓氏都要随夫,当然无权继承父系遗产。甚至在某些专业特种技艺的传授方面,也有“传媳不传女”的家规。传媳可以为本家族增创财富,传女则意味着技艺财富流入异姓他族。
二 家族制度长盛不衰
周代以降,社会历经战乱,社会经济形态、国家政权形式多有变迁,但构成中国社会基石的,始终是由血缘纽带维系着的宗法性组织--家族。《白虎通·宗族》称:

构成中国社会基石的,始终是由血缘纽带维系着的宗法性组织——家族。图为清代佚名《某氏家族祖先群像》。
族者,何也?族者,凑也,聚也,谓恩爱相流凑也。上凑高祖,下至玄孙,一家有吉,百家聚之,合而为亲。
由一个男姓先祖的子孙团聚而成的家族,因其经济利益和文化心态的一致,形成稳固的、往往超越朝代的社会实体,成为社会肌体生生不息的细胞。这种家族制度虽几经起伏却不绝如缕,贯穿西周以后的数千年间。如南北朝时期,“瀛、冀诸刘,清河张、宋,并州王氏,濮阳侯族,诸如此辈,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
。北宋时期,数世同居的大家族遍及各地,“聚族数百指”
“家之食口数百”
,千人以上的,亦不罕见,以至某些家族进食时只好采取“诸房鸣钟会食”
的办法。直到清代,仍然是“兄弟析烟,亦不远徙,祖宗庐墓,永以为依。故一村之中,同姓者至数十家或数百家,往往以其姓名其村巷焉”
。“每逾一岭,进一溪,其中烟火万家,鸡犬相闻者,皆巨族大家之所居也。一族所聚,动辄数百或数十里,即在城中者,亦各占一区,无异姓杂处。”
家族制度得以维系,仰赖祠堂、家谱和族田三要素。
祠堂供奉祖先的神主牌位,每逢春秋祭祀,全族成员在此隆重祭祀先祖,这是祠堂的首要功能。祠堂还是向族众灌输族规家法的场所,“每月朔望,弟子肃衣冠,先谒家庙,行四拜礼,读家训”
。对于违反族规家法的不肖子孙实施惩处,也在祠堂内进行。
家谱是家族的档案、经典、法规,它详细记载全族的世系源流、子嗣系统、婚配关系、祖宗基地、族产公田、族规家法。它的首要作用是防止因年代久远或居处异动而发生血缘关系的混乱,从而导致家族的瓦解;其次还是解决族内纠纷、惩治不肖子孙的文字依据。
族田是家族公共的田产,又分为学田、义田、祭田几类。族田主要用于招佃收租,但为防止族众对其侵蚀,一般规定本族中人不得承租。学田收入供族内儿童做学费,义田收入用以赈济贫困灾病,祭田收入用于开支祭祀的牺牲、礼仪、宴席。如果说祠堂、家谱主要用于从精神上训导族众“尊祖敬宗”,那么族田则主要通过物质利益关系来维系族众的团结。
家族制度长盛不衰的显著标志,是族权在社会生活中强大而持久的影响。
族权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权力,它从氏族社会家庭公社的父权中引申出来,随着家族制度的完善而膨胀,终而成为中国古代与政权、神权、夫权比立而四的强劲社会维系力量。
在西周宗法制度下,族权与政权完全合一。秦、汉以后,郡县制取代分封制,国家中央权力以下的政权与族权渐趋分离。这一变动,给予族权以双重影响。一方面,国家政治权力从诸多方面制约族权,不让它与政权分庭抗礼,例如宗族首领的官僚化,便是逼迫族权从属于政权的有力手段;另一方面,又因为族权与政权的分离,促使族权以独立形态获得长足发展。宋、明以后,随着家族制度的完善,族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愈益显著。
首先,族权有严密的、固定的组织形式。据清人刘献廷《广阳杂记》卷四记载,镇江赵氏宗族有二万余丁,其族有总祠一人,族长八人佐之。举族人中聪明正直者四人为评事,另有摄行杖之役事者八人。祠有祠长,房有房长。族人有讼,不鸣之官而鸣之祠,评事议之,族长判之,行权者决之。
其次,族权与地方绅权结合。族权的人格化代表是祠长、族长、房长。一般这些职务均被家道富有、罢官在籍者等绅衿土豪把持,而并非严格依宗族血缘秩序由“宗子”担任。这也是后世家族制有别于西周宗法制的要点之一。
最后,族权与国家政权结合。这是宋、明以后族权大膨胀的主要表现形式。这种膨胀并非恢复到西周宗法制下的族权与政权完全合二而一,而是表现为族权在执行纲常礼法、维护统治秩序方面与国家政权的目标完全一致,并以自己的特殊功能来弥补国家政权在这些方面的不足。
在执行纲常礼法方面,族权凭借自己的血缘宗法特性,较之政权的强制性灌输,更易收到“管摄天下人心”的功效。族长与族众有血缘关系,比官吏更切近族众;族长又不必像父兄那样碍于亲情,可对族众无所顾虑地施加礼法,所以,“牧令所不能治者,宗子能治之,牧令远而宗子近也;父兄所不能教者,宗子能教之,父兄可从宽而宗子可从严也”
。
在维护统治秩序方面,族权在很大程度上承担了地方政权的职能,而它以血缘亲属关系掩盖阶级关系方面的“优长”,又有效地粉饰了封建政权的阶级压迫本质。国家催索赋役,往往首先通过家族,而许多家族族谱也将按时完成国家赋役规定为本族的义务。如《朱坡塘朱氏通谱》载明:“族中如有蔑视法律,不急公赋者,族长押令速完。”族权承担政权职能的另一重要体现,是国家承认家族在一定范围内的法律裁判权。苏州范氏家族“设公案听断一族之事,立有钤记”
。《无为查林徐氏宗谱》规定:“凡族内争斗,必先投鸣房长,次及户长,听其处分。”清代安徽合肥地区家族“宗法极重”,族人争讼,取决于族绅。重大案件虽诉之官府,但“官之判断仍须参合族绅之意见”
。由于族权多把持于地主豪绅之手,一旦发生农民起义,族权充当政权帮凶的面目更昭然于世。明末山西沁水农民造反,地主张道“合族姓义故三百人”与之对抗。清道光年间,江西哥老会活跃,清廷下令:“该处通省皆聚族而居,每姓有族长、绅士,凡遇族姓大小事件,均听族长、绅士判断。……如有不法匪徒,许该姓族长、绅士捆送州县审办。”
太平天国兴起,南方诸省均有地主豪绅组织的以族众为基本力量、以族规为法令约束、以族权为指挥系统的“团练”武装,拼死与太平军为敌。太平天国军事上的失败,宗法制的团练武装纷起与之对抗是重要原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