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家国同构
家国同构是宗法社会最鲜明的结构特征。严格的宗法制虽然在周代以后不复存在,但家国同构精神却贯穿数千年中国古代社会。
“家国同构”,即家庭—家族与国家在组织结构方面的同一性。这种同一性,从根本上讲是源于氏族社会血缘纽带解体不充分而遗留下来的血亲关系,对于人们社会关系的深刻影响。家与国,其组织系统和权力配置都是严格的父家长制。“国”在结构上与“家”一致,致使中国古代社会地缘政治、等级制度等社会结构,始终未能完全独立于血亲—宗法关系而存在。
众所周知,印度也是在氏族制度解体很不充分的情况下转入阶级社会的,但印度没有建立中国式的宗法制度,而是形成独具特色的种姓制度。种姓制是严格的社会等级制度,婆罗门(僧侣)、刹帝利(武士)、吠舍(自由民)、首陀罗(被征服的土著居民)四大种姓等级森严,不同种姓间严禁通婚。在印度社会中,血亲关系在家庭乃至种姓内部依然存在,但在整个社会结构的维系方面,却基本不起作用。社会结构的严格等级制与家庭结构的血亲制判然有别,因此无从出现“家国同构”现象。古代欧洲的贵族、市民、奴隶之间,等级差异亦十分明显;中世纪的僧侣、贵族、平民构成社会结构区别分明的三层次。血缘政治基本被地缘政治、等级政治所取代,当然就更不可能出现“家国同构”现象。
古代中国的情况则大不相同。传袭久远的宗法制度,基于同族的血缘关系与同乡的地缘关系二者的结合。宗法性的家族成为“国”与“民”之间的中介,“国”与“家”相互沟通,君权与父权也就互为表里。社会等级、地缘政治始终被笼罩在宗法关系的血亲面纱之下。正因为如此,德国哲学家黑格尔认为“中国纯粹建筑在这一种道德的结合上,国家的特性便是客观的‘家庭孝敬’。中国人把自己看作是属于他们家庭的,而同时又是国家的儿女”
。当代学者朱岑楼形象地将这种“人—家—国”的社会组织模式称为“同心圆式”,以区别于西方传统社会个人与社会对立并此起彼落的“翘翘板式”
。
在家国同构的格局下,家是小国,国是大家。在家庭、家族内,父家长地位至尊,权力至大;在国内,君王地位至尊,权力至大。父家长因其血统上的宗主地位,理所当然地统率其族众家人,而且这一宗主地位并不因其生命的中止而停辍,而是通过血脉遗传,代代相继。同样,君王自命“天子”,龙种高贵,君王驾崩,君统不辍,由其嫡长子自然承袭,如是者不绝。父家长在家庭内君临一切,“家人有严君焉,父母之谓也”
。君王是全国子民的严父,“夫君者,民众父母也”
。不仅国君如父,而且各级地方政权的行政首脑亦被视为百姓的“父母官”。简而言之,父为“家君”,君为“国父”。君父同伦,家国同构,宗法关系因之而渗透于社会整体,甚至掩盖了阶级关系和等级关系。
作为“家国同构”社会现实的观念反映,古代中国道德伦理体系的“五伦”(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中,亲缘关系居其二,而且君臣、朋友关系也由亲缘关系推导而来。孝亲是中国道德的本位,孝亲为源,忠君为流。所谓“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
。究其原因,是“家国同构”的现实同一性,导致对于家庭成员和国家子民道德要求的同一性。“忠孝相通”,二者同一于对权力的绝对顺从,所异者仅在于顺从对象一为君主,一为家长。
社会组织的“家国同构”以及由此而来的“忠孝同义”,都是宗法制度遗风流播的征象。故而梁启超在《新大陆游记》中总结道:
吾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所谓家齐而后国治是也。周代宗法之制,在今日其形式虽废,其精神犹存也。